对神的爱就是对自我完成的爱,对自我完成的爱也可以说是对自我完成的努力;对自我完成的努力是人生的本质,因此人的生活平常就都是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对神的爱。
其中有一个人是律法师,要试探耶稣,就问他说,夫子,律法上的诫命,哪一条是最重要的呢?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条,且是最重要的。其次一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
马太福音22:35~40
所有不幸或精神上的苦恼究竟从何而来?那是由人眷恋一些不 断在变化着的东西并想永远占有它们所引起。人总为自己所爱的人和事物而挂心烦恼,所有的屈辱、疑惑、不和、怨恨都是由于我们眷恋本来就无法完全占有的事物。
只有对永恒的无限的东西怀着爱才能给我们的精神纯粹的喜悦。我们必须倾注全力往这幸福的境地迈进。
由于如此,人的至高幸福不仅受到对神的认识这一事件所左右,其实是完全包含其中的。那么很显然的,去完成最值得爱的事物才有所谓人的自我完成;我们越能爱那最完美的存在(神),越能停留在对神的爱之中,我们就越能成为完美的人,越能获得至高的幸福。我们的最高幸福以及我们安宁的基础只有存在于对神的认识与对神的爱之中。
同时很显然的,要达到人类精神所能达到的最后目的,其方法只能从神的法则中去发现,而且也不得不这样做。因为方法的使用其实就是神本身在我们内心里运作。把我们导向这个目的的行为法规也可以称为神的戒律或神的法则;神的法则全部都包含在唯一至高的戒律中,即把神当作至高存在和至高幸福来爱他,而不因畏罪(刑罚的威胁),不因其他目的而爱神。对神的爱也就是我们一切行为的最终目的。
拘限在物欲生活的人并不了解这些事。他们觉得这些事是愚蠢的、空洞的;他们对神的认识是极不完全的。在那抽象的思想领域(理性的领域)中,他们找不到他们所要的幸福,找不到感官上的 快乐,找不到任何可以满足肉体的东西(他们把肉体当作快乐的泉源),因为他们所认为的幸福只不过存在于邪恶的思想或知识中。但如果一个人能充分了解理性之上没有任何东西,纯粹的心灵之外没有任何更完美的东西,就不会有以上的想法。
假如我们深省神的法则,我们会发现到下面几件事:第一,这个法则是具有普遍性的,对每个人都适合,因为那是从人类本性引导出来的东西。第二,这个法则并没有拿历史上的现象来证明的必要,因为它源自人的本性,无论在我们个人心中或生活在我们周围的其他人心中都可以发现它。第三,这一个植根于人类本性中的神的法则,亦即敬爱神的自然法则并不对我们要求任何热闹的修行仪式或因循传统的种种行动,因为那存在于我们里面的智慧之光本身就是我们获得幸福的最佳方法,无需借助一些模糊不清的事物。第四,对神的认识以及对神的纯真、自由而不变的爱就是遵奉神的法则之报酬,而冒犯神的法则所要受到的惩罚其实就是指这些幸福的丧失,而只翻滚于肉体的世界,或隶属于混乱的精神世界。
斯宾诺莎
对邻人的爱若非植根于对神的爱,就像无根的草木一样;这样的爱只能热情地爱自己所中意的人,而这种爱往往会变为憎恶或敌意。但如果因爱神而爱邻人,则我们对于不爱我们的人,或我们不喜欢的人,或身体有缺陷的人等等都能一样地爱,这样的爱才是真 正坚固不移的爱,这样的爱是永不衰退的,不,其坚固的程度该是与日俱增的。
大家都说:“对神的爱指的究竟是什么,我实在不懂。”
但关于爱什么、爱谁这些问题的含义,除了当事人之外,又有谁能知道?只有爱的当事人本身才知道其意义。
不懂艺术或科学是什么的人,又如何向他说明爱艺术或爱科学的含义呢?
同样的,如果不懂神是什么,甚至夸张他的不懂,又如何向他说明对神的爱所含的意义呢?
有人认为只有对“人格体”才可能有爱;神并非人格体,因此不可能对神有爱。
但我本身是人格体,因此也就有爱神的必要。
有人说不能不畏惧神,这不是真的,应该说不能不爱神。
消除对世人、死亡、邪恶以及自然力的恐惧只有一个方法,即以爱对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