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写在多年之前,趁着本书重版,在此补充一些后续内容。
有关“忠诚誓言”的案子,纽道起诉的理由是,在公立学校,虽然学生参与背诵包含“在上帝之下”短语的誓言是自愿的,但是,他的女儿假如不参加的话,就等同于被排斥在集体活动之外,而且,作为“无神论者”的女儿的这个孩子,还是可以听到誓言中的那句“在上帝之下”,因此他认为,该公立学校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国会不得立法“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即“确立条款”,使得他女儿受到了“事实上的伤害”。因此,他向法庭提出起诉。
在2002年6月26日,位于加州的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决纽道胜诉之后,纽道女儿所在的学区,开始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案子被称为“艾尔克·格鲁夫联合学区对纽道案”(Elk Grove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Newdow),该案在2004年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听证。
2004年6月14日,最高法院参与投票的八名大法官,以五比三的表决,认为此案不符法律程序,驳回了巡回法院的裁决。理由是,纽道和妻子离异时,法院裁决他的妻子拥有女儿的唯一监护权。也就是说,纽道的女儿作为当时只有八岁的未成年人,必须由她的监护人来代表她提起诉讼,而纽道不是监护人。按照法律诉讼的“审慎原则”,对于他的女儿,纽道就跟大街上一个路人一样,没有代表他女儿在法庭上说话的份儿。按照这个逻辑,案子起诉人的起诉权被否决,案子就成了没有合法起诉人的“伪案”,持这个“多数意见”的大法官们,基于“司法自制”原则,也就不能再进一步考察案子所涉及的宪法疑问。这使得左右两方大批等候裁决的看官们,大为扫兴。
案子以这样的理由被否决,失望导致大家不再进一步细查这个案子。实际上,跟踪下去,看看投反对票的三位少数派大法官的意见书,还是非常有意思。投反对票的是当时的首席法官兰凯斯特(现已退休),另外两名是如今也已退休的女法官奥康诺以及托马斯大法官。
首先,他们并不同意最高法院的“多数裁决”,即认为纽道无诉讼权。有关起诉权的争论主要由首席法官兰凯斯特写出“少数意见”,另外二人附议赞同。主要观点是:此案来自加州,根据加州法律,无监护权的父母,哪怕其宗教取向与监护人相悖,同样有权对孩子传达其宗教观念和进行宗教培养。虽然在这个法律之下,监护人仍然有一定的“否决权”,例如监护人可以利用“否决权”保护女儿,以“不让女儿因法律诉讼而过多暴露在媒体和公众视线下”等理由,阻止非监护人代表女儿起诉。但是,持少数意见的大法官们认为,这个“否决权”并不能否决纽道对“忠诚誓言”的司法挑战。因为根据加州法律,在这个案子中,虽然它的起因源于这个女孩,可是在这个父女组合中,纽道不仅是在代表女儿起诉,他也在依照加州法律代表自己,他是起诉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他本人向女儿传达自己无神论宗教观点的权利。少数派意见认为,此案动用“审慎原则”是过于狭隘了。
关键是,既然持“少数意见”的大法官们认为诉讼合法,他们三位也就可以继续“走下去”,考察这个案子所涉及的宪法问题。在这一部分,首席法官兰凯斯特写了代表少数派的意见,其余二位不仅附议,还各自写了自己的进一步分析。这样,至少让大家看到了最高法院的三位大法官有关这个宪法问题的思考。更何况,这三位意见一致的大法官,历来被认为分别代表了自由派和保守派的左右两方,所以,裁决意见并不是左派或右派的“一派意见”。
首席法官兰凯斯特意见书中也提到,国会于1954年将“忠诚誓言”加上了“在上帝之下”短语这项修正的发起人拉堡特(Rabaut)议员,于同年6月14日说明,修正的目的是将美国这个对上帝信仰的国家,和苏联这样一个无神论国家作出对比。必须说明的是,在现代美国人的主流观念中,仍然认为,某人是有神论者(不管你信什么神和是否参与宗教活动)多少意味着此人的世界观是“有所敬畏”,而不是无法无天。一个有神论的国家,也意味着它承认自然法的约束。当时的苏联宣称以国家名义信奉唯物主义和无神论,至今还是被许多美国人认为,这是区别国家本质的一个重要指标。首席法官在意见书中提及这一点的时候,和以前提到的上诉法院的古德温法官的意见不同,他不认为强调这个国家的有神论性质,就是违背了政府不得扶持任何一种宗教的宪法原则,而是认为,“在上帝之下”,只是对美国国家历史传统性质的一个描述,而且这个描述并非“忠诚誓言”的主体内容。他指出,在美国,虽然有数以百万计的人经常念这个誓言,却很少有人关注它的立法史。任何人都可能对这个短语得出不同看法,例如有人会认为“在上帝之下”的意思是“上帝引导了美国的命运”;有人则认为这是“美国之内有上帝权威”,如此等等。兰凯斯特认为,大家对“在上帝之下”的理解众说纷纭,还是因为誓言本身的关注点是对国家忠诚的爱国、守法概念,“对国家的描述其实是次要的”。
兰凯斯特大法官提到,在上诉法院做出对纽道有利的裁决之后,美国国会于2002年11月13日通过一个重申“忠诚誓言”法案,举出了广泛例证,证明宗教在美国政治发展史中的作用。他在意见书里也举了大量例证,许多和国会法案的例证重复,用以说明这个誓言只是历史地总结了美国领导者的立场态度;并且证明,在美国的公共纪念活动中,把上帝引入世俗的爱国主题,表明政府也正式承认美国历史上的宗教作用,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在“少数派意见书”列举的例证中,最出名的是1789年4月30日,美国首任总统华盛顿在他第一次就职典礼上,在宣誓“维护美国宪法”之后,自己加了一句“上帝助我”,此后,这成为总统们就职演说的传统。另外,兰凯斯特列举了从华盛顿开始的一系列总统们的感恩节文告、林肯总统在美国内战中最著名的1863年葛底斯堡演说、1865年林肯总统的就职演说、威尔逊总统1917年在国会请求对德宣战的讲话、罗斯福总统在大萧条时代的就职演说、艾森豪威尔将军在著名的“D Day”即诺曼底登陆日对盟军的祝福,等等。以上内容都引入了有关“上帝”的语句;这样的例子甚至和法院有关,美国军事法庭开庭宣布词的最后一句话是:“上帝保佑美国和这个光荣的法院”,此宣布词的文本,至少可以追溯到1827年。话说回来,以上例证中的传统,凡延续到今天的,部分也成了有关“上帝”的系列司法挑战的对象,例如总统誓词和钱币上的短语。
兰凯斯特认为,“这些事件有力表明,我们国家的文化使公众认同它的宗教历史和宗教特征”,而誓言中的“在上帝之下”只是这种认同的一种表达。
传统确实在延续,最新例证是在几天前的2011年1月12日,奥巴马总统在亚利桑那大学为图森市枪击案举行的追悼仪式上发表演说,他不仅在讲话中援引《圣经》,最后也这样结束自己的讲话:“愿上帝赐福,愿我们失去的人永远安息。愿上帝关爱并守护幸存者。愿上帝保佑美国。”
首席法官兰凱斯特的基本观点是:美国公立学校学生每天背诵的“忠诚誓言”,其中那句“在上帝之下”,并不是在为某个宗教“背书”,或者说是在支持某个宗教,它仅仅是提供一个描述,即这个国家具有宗教传统。他认为,这个忠诚誓言是世俗世界(宣扬爱国)的产物,既没有在灌输宗教,也并不是在表达宗教热情。
附议“少数派意见书”的另外两位大法官中,被认为是保守派的托马斯大法官,提出的比较引人注意的补充意见是:他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政府不得支持任何一种宗教的规定,本来的文本意义就不是针对保护个人权利而言,而只是针对“禁止美国像某些国家那样,以政府名义建立一个国教”。而被认为是自由派的奥康诺大法官,在她的补充意见中则提到:既然与宗教有关的历史产生了这个国家有关自由的基本原则,那么在一些场合“仪式性”地引入或提及上帝和宗教信仰,就是一个很必然的结果。“假如法庭承诺宗教自由,却以切断其传统的方式来表示对它的尊重,这将是一件极具讽刺意味的事情。”她认为这些“仪式性”的宗教引入,对宪法的伤害是微不足道的。
可以预料,既然这个案子被联邦最高法院驳回的理由,并不是对宪法挑战的裁决,而是一个起诉权问题,就注定了新的同类诉讼会很快再起。果然,不到半年,2005年1月3日,加州的另外三个不具名家庭提出同样诉讼。同年9月14日,加州东部联邦地区法庭的卡尔顿法官作出了有利于他们的裁决。但是,这次裁决至今并没有导致上诉再次抵达最高法院。
一个有意思的插曲是,2004年最高法院裁决之后,国会一些议员因担心“上帝”最终会被某个司法裁决逐出“忠诚誓言”,就打算干脆“一了百了”,以手中的立法工具,彻底杜绝未来可能再次发生的同类司法挑战。这就是著名的2005年的国会2389提案,即《忠诚誓言保护法》,它试图跳过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大多数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立法保护“忠诚誓言”不被修改。2006年7月,该提案在国会众院以二百六十票对一百六十七票通过,却被参院否决。
这是非常典型的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不同设置的效应。众议员来自小选区,一般来说,他们只需要考虑传达自己选区民众的意愿,也就相对更容易表现出民众情绪化的一面;而参议员每州只有两名,显得更为“精英”,往往表现得更深思熟虑。虽然法案由于参院阻挡,最终并没有通过和成为法律。可是众院的“努力”已经在美国司法和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不少法官和法律专家纷纷出来表态,认为这是立法分支试图干预司法分支的重大事件。纽道更是对此强烈抨击,他说这恰恰证明了国会是试图以政府力量支持宗教,有违宪动机。
纽道当然不会因挫折而停止他的征程,他有关“上帝”的司法挑战是全方位的。2007年,他把另一个里奥·琳达联合学区,告上了法庭。在重复他以前对“忠诚誓言”的诉讼同时,他还要求去除美国硬币、纸币上印有的“我们信任上帝”的短语。2010年3月11日,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以二比一的投票结果,作出了不利于纽道的裁决。这一次,两名法官认为誓言中的“在上帝之下”短语,带有“礼仪和爱国的性质”并不是宗教构建;也不认为硬币、纸币上有关上帝的短语违宪。但另一名持反对意见的法官,仍然认为这是违宪的。纽道还向联邦法庭起诉了一位著名牧师,因为他在布什总统2001年的就职仪式上带领了祈祷。此案纽道也没有胜诉。
就在几个月前的2010年11月12日,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在另一个与纽道无关的案件中作出裁决,认定学校让学生背诵“忠诚誓言”的“在上帝之下”,并不侵犯学生权利。
今天在美国,有一半的州是鼓励学生念“忠诚誓言”的。但必须强调的是,鼓励并非强制。作为美国国家法律,禁止强制学生背诵“忠诚誓言”。这也有过两个案例,一个案例发生在2009年的马里兰州,一个十三岁女孩由于拒绝念“忠诚誓言”被老师斥责,并且被带出教室,孩子的母亲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帮助下,最终使得老师道歉。而之前的另一个案子在2006年5月31日,由佛罗里达联邦地区法院裁定:一项在1942年建立的、要求学生必须背诵誓言的州法律违宪。这一裁定导致一个学区给一个学生支付了三万二千五百美元的赔偿金,因为这个学生选择不念“忠诚誓言”的时候,一个教师批评了他“不爱国”。
2008年12月31日,纽道联合一些团体和个人,代表无神论者,在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地区法庭,起诉参与总统就职仪式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兹等人,要求法庭下令阻止首席大法官带领奥巴马总统在就职宣誓时说“上帝助我”。理由是,宪法规定的总统誓言并没有这句话,是当年第一任总统华盛顿自己加上去的。所以,虽然当时仪式还没有举行,已经可以料定,到时候首席大法官一定会领着奥巴马说出这句话来。
在这个案子中,法官沃顿拒绝了纽道的要求。他说作为地区法官,他不觉得自己有权力签署一个命令,去限制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再说,他也认为,总统要在誓词中特别加一句“请神助我”,也算是总统言论自由的权利。纽道之后继续上诉,也没有成功。
就在我写着这篇补充文字的时候,再次传来新闻:几天前,纽道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诉状,要求大法官们接受他的案子,再次审核关于美国硬币、纸币上“我们信任上帝”那句话是否违宪。由于这个案子在1984年最高法院已经有过一个裁决,所以估计这次纽道能够让大法官们再次接受这个案子的几率很低。但看看纽道,屡败屡战,斗志不减,替他算算,从他开始提起这项诉讼到今天,都已经过了十四年了。
从一开始关注有关“在上帝之下”的司法挑战,到今天写它的后续,感觉它就是美国集体思维的一个缩影。这个国家不是精英在思考,而是民众在思考,并且是以他们习惯的法理,推论的思维方式思考。这种习惯甚至在美国成立之前的殖民地时期就已经养成。每一个法律,都在不同年代、不同时代,经受司法复审的检验,在这个过程中,简洁的宪法文本又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变得更明确。
大众在参与,每个人都可以像纽道一样,参与到这场讨论中,更多的人是在“看门道”中学习。一些重大法理问题,美国人其实并不急着找出一个结论,这是一个认识过程。在不同的时代推进中,大家在深化认识。认识出现反复,也是正常的。虽然民众中总是会出现两极的极端意见,就以纽道来说,他既收到过“死亡威胁”,也得到过自由思想英雄奖、人道先锋奖等等。而大多数人,还是以平常心看待这样的法律争论。这个国家就是这样,这是他们两百多年来的日常生活,制度提供了方便的途径,使得民众和国家的思考,有机会更顺利地积累,从而走向成熟。
2011年1月17日补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