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29日,星期五。早餐后,洪钧在圣国宾馆门口坐上出租车,很快就来到圣城区人民法院。大概因为临近节日,一楼大厅里冷冷清清。在接待室,洪钧向工作人员说明来意,对方便让他到大厅等候。大约半小时后,一个小伙子从通向法院办公区的门里走了出来。他巡视一番,走到洪钧面前,用广东味的普通话问道:“你就是从北京来的律师啦?”
“对,我叫洪钧。您是?”
“我是刑庭的书记员。你叫我小张就可以啦。”
“您好!我是佟文阁的辩护律师,今天是来申请阅卷的。”
“佟文阁?”书记员的脸上浮起怪异的笑容。他查看了洪钧的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金亦英的辩护委托书之后,慢悠悠地说:“这个案子嘛,你就没有阅卷的必要啦。”
洪钧小心翼翼地问:“为什么?”
“浪费时间嘛!我已经告诉你,没有必要的啦。没有必要,那就是浪费时间啦!”
“我不阅卷,怎么进行辩护呢?”
“都是浪费时间的啦!”
“您的意思是说,我的辩护也是浪费时间?”
“我可没有这样说哦。”
“我是辩护律师。按照法律规定,我有权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
“你们律师有权阅卷,这我当然是知道的啦。我只是好心地告诉你,没有必要啦。你可不要把好心当成驴肝肺哦!”
“我从北京来,就是要阅卷的。按规定,法院应该为律师阅卷提供方便。如果法院拒绝律师的阅卷请求,必须给出正当理由。”
“我可没有说过不让你阅卷嘛。对不对呀?我告诉你,这个案件的事情,我不能决定,我得去请示领导。既然你坚持,那你就只好等一等啦。”
书记员走了。洪钧站在大厅里,耐心地等待着。对于律师阅卷难的问题,他是有心理准备的。半个小时之后,小伙子又走了出来。“我们的领导已经同意让你阅卷啦。你看,我们法院很支持律师的阅卷工作嘛。我告诉你,你很幸运的啦。我们院刚刚建成律师阅卷室,专门为你们律师阅卷提供方便的啦。你是北京来的大律师,自然知道的,现在很多法院都没有专门的律师阅卷室嘛。”
洪钧跟着书记员来到律师阅卷室。房间不太大,但是很整洁,此时只有他一人,显得格外安静。书记员拿来一本黄色牛皮纸封面的案卷,交给洪钧。
案卷不厚,洪钧很快地浏览了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包括“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他发现,在“拘留通知书”上签名的是被拘留人单位代表罗太平。根据侦查人员写的“破案经过”,被害人贺茗芬于1995年7月17日到公安局报案,声称自己被公司领导佟文阁强奸,并提交了她当时穿的内裤,上有精斑。法医检验了贺茗芬身体上的伤痕,能够印证她的说法。7月18日上午8时,侦查人员把佟文阁传唤到公安局进行讯问,通过出示证据和政策教育,佟文阁承认了强奸的基本事实。
洪钧仔细阅读了证据材料中的“讯问记录”。讯问时间是7月18日上午9时20分至11时30分。内容如下——
问:你叫什么?
答:佟文阁。
问:你是干什么的?
答:达圣公司的总工程师。
问:把你前天晚上的活动情况详细地讲一讲,要实事求是地讲。
答:前天是星期天。晚上是我自己做的饭。我炖了一锅排骨汤,还炒了两个青菜。然后,我就一边看电视,一边吃饭。饭后,我又看了一会儿电视。后来,我就睡觉了。没干什么。
问:就你自己在家吃的饭吗?
答:呵,是的。
问:我告诉你要实事求是嘛。你怎么说瞎话呢?你以为我们随随便便就把你传唤来的吗?
答:呵,对了,是贺茗芬跟我一起吃的饭。
问:贺茗芬是干什么的?
答:她是我们公司的总经理助理。那天晚上,我刚做好饭,她就来了,谈公司的事情,我就留她一起吃的饭。
问:你和贺茗芬是什么关系?
答:就是一般的同事关系。
问:你们喝酒了吗?
答:喝了一点儿红酒。
问:吃完饭,你们还干什么了?
答:我们又闲聊了一阵子,都是跟公司有关的事情,然后她就走了。
问:你们发生关系了吗?
答:您这是什么意思?
问:你这么大人了,还用我解释吗?
答:我……不明白。
问:你可真能装糊涂。你们有没有发生性关系?或者用时髦的话说,你们有没有做爱?
答:我们……没有。
问:真的没有?
答:……
问:(政策教育)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要争取一个好的态度,争取从轻处理。你有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
答:……
问:佟文阁,你别以为不说话就可以蒙混过关!我告诉你,我们办案靠的是证据。贺茗芬的内裤上有你的精斑。你解释解释吧。
答:我是和她干了。
问:你们发生了性关系?
答:是的。
问:是你要求的?
答:是的。
问:她怎么说?
答:她同意了。
问:她具体怎么说的?她说,你干吧。是吗?
答:她具体说了什么,我记不清了。
问:她有没有说过“不行”、“你……”什么的?
答:她好像是说过,但我确实记不清了。可是,虽然她嘴里那么说,但她是同意的。
问:她嘴里说不让你干,但心里想让你干。看来,你对女人很有研究嘛!
答:她确实是同意的。
问:你有没有把她的手捆起来?
答:……
问:佟文阁,最重要的问题你都承认了,这些细节问题你还不老实讲?只要你把问题都讲清楚,就可以啦。我再问你,你有没有把她的手捆起来?
答:是她让我捆的。
问:怎么捆的?两只手捆在一起了吗?
答:是的,一起捆在了身后。
问:这是不是你捆贺茗芬用的绳子?(出示物证)
答:是的。
问:你有没有打她?
答:是她让我打的。
问:打哪儿了?
答:她的屁股。
问:她穿着裤子吗?
答:是脱光了打的。
问:你有没有掐她的乳房?
答:是她让我掐的。
问:你有没有掐她的大腿?
答:也是她让我掐的。
问:你可真会说啊!她让你捆,你就捆;她让你打,你就打;她让你掐,你就掐。这么说,你强奸她,也是她让你强奸的了?
答:什么?强奸?
问:你有没有强奸她?
答:……
问:佟文阁,你有没有强奸贺茗芬?
答:那不是强奸,都是她同意的。我们干过好多次了,每次她都让我把她捆起来,打她。她喜欢那样干。那怎么能是强奸呢?
问:以前你们干过多少次,我不管。我就说这一次。
答:这次也不是强奸。
问:可是,贺茗芬说你把她强奸了。
答:什么?她说我把她强奸了?
问:你想想看,要不是她告你,我们凭什么传唤你?要不是她说的,我们怎么能知道你们俩干的那些臭事儿?
答:那……那我就无话可说了。
问:你承认了?
答:反正这事儿我也说不清楚了。我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我还能说什么呢?我确实干了。我不能都赖她,我自己也有责任。
问:你还有什么要交代的吗?
答:我对不起我的妻子,我对不起我的家庭!我后悔啊!呜呜……
问:你以上说的都属实吗?
答:属实。
这份讯问笔录的每一页上都有佟文阁的手印,最后一页还有他写的“以上记录我已看过,属实”和他的签名。
洪钧又查阅了案卷最后部分的“法医检验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刑事技术鉴定书”“侦查终结报告”“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等。他着重研读了有关物证检验和鉴定的内容。法医在被害人贺茗芬报案之后就对其进行了身体检查,发现其胸部、臀部、阴部和大腿内侧都有皮下出血,大腿内侧还有轻微的表皮剥脱。侦查人员在立案后对佟文阁的住所进行了勘查,提取了佟文阁的床单,上有精液和阴道分泌液的混合斑,还提取了一根尼龙绳。被害人贺茗芬提交的内裤上也有精液和阴道分泌液的混合斑。侦查人员把床单和内裤一起送到广东省公安厅的刑事技术部门进行鉴定。经过DNA技术的检验,鉴定人员认定从上述混合斑中提取的精液是佟文阁所留。另外,鉴定人员采用电泳法分离了混合斑中的精液和阴道分泌液,又通过吸收试验分别测定了精液和阴道分泌液的血型:精液的血型与佟文阁的血型同为A型;阴道分泌液的血型与贺茗芬的血型同为O型。
洪钧合上案卷,不停地用右手梳拢头发。他认为,本案的证据可以证明佟文阁和贺茗芬有性交行为,也可以证明佟文阁在与贺茗芬性交的过程中使用了一定的暴力。但是,这是否足以证明这次性交是违背贺茗芬意愿的行为呢?如果佟文阁的陈述是真实的,那么这次性交以及使用的暴力就都是贺茗芬的意愿。作为辩护律师,特别是听了金亦英讲的那些话,洪钧愿意相信佟文阁的陈述,但是他还需要证据。他知道,某些妇女会因为个人恩怨、家庭纠纷或其他原因而把通奸诬称为强奸。他还知道,有一种性变态人格被称为“受虐癖”。
据说,“受虐癖”一词来自于一位名叫萨歇尔·马琐克的奥地利作家。他在一本自传体小说中描述了自己获得性快感的方式,即通过女人对他的身体折磨和语言侮辱来获得性满足。后人根据他的名字把受虐癖称为“马琐克癖”。一个人在性行为时希望感受到轻微的疼痛,这是正常现象。对一般人来说,情人的热烈拥抱造成的窒息感也能令人快乐和满足,但是性虐待行为比拥抱要“猛烈得多”。它可以包括打、抓、勒、压或其他形式的肉体折磨。受虐癖在被虐待时也会像正常人一样受伤,但这种肉体痛苦可以促使他或她达到性交的快感高潮。
根据专家的研究,受虐癖的形成可能是对所受压制、挫折和失败的反映,是失望与内疚情感的表现。受虐癖在性行为过程中遭受的身体痛苦可以减轻他们内心的罪恶感。长久以来,因为社会的道德说教往往把性行为说成是肮脏的和邪恶的,所以那些对性行为有强烈偏好的女子就需要某种方法来抚慰良心。她们在性行为中受到的痛苦可以使她们摆脱内心的谴责。她们可以心安理得地对自己说,她已经为这种邪恶行为付出了代价。有些父母为了防止孩子过早地参与性行为,便对女儿说性交是非常痛苦的,而第一次性交往往疼痛得令人难以忍受。这一教导会在女儿幼小的心灵上留下深刻印象,而有关月经的亲身体验更使其相信父母的教诲。于是,痛苦会伴随性行为的观念在她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当她们长大成人时,痛苦的感觉已经和性的欲望混合在一起,她们就会心甘情愿去接受性交的痛苦。受虐癖在以上因素的影响下形成一种性交快感反应模式——她们只有在性行为中伴有某种痛苦时才能唤起性欲,才能体验到性行为的快乐,才能达到快感高潮。
洪钧怀疑贺茗芬就属于这种受虐癖。但是,他需要证据。佟文阁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佟文阁与贺茗芬的性交史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要说服法官,这些证据显然并不充分。他还能找到别的证据吗?突然,一个问题浮上脑海。他又查阅了那份法医检验报告。是的,法医检验报告中没有提到贺茗芬的手腕有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脱的现象。这很奇怪!如果佟文阁用捆绑的方式限制贺茗芬的反抗,那么在贺的手腕上就应该有相应的损伤。贺的手腕没有任何损伤,这说明捆绑时贺并没有反抗,而且那绳子捆得不紧。这是一个有利的证据,但还不够。如果贺茗芬真是受虐癖,那她可能还有其他性交伙伴,而且一定会以同样的方式性交。如何去查找贺茗芬的其他性交伙伴呢?另外,贺茗芬究竟为什么要诬陷佟文阁?是报复还是有其他目的?看来,本案中需要调查的问题还很多。
洪钧在归还案卷材料时问书记员:“请问圣城区公安分局的看守所在什么地方?我想去会见本案的被告人。”
“我可以告诉你啦。不过,今天是礼拜五,你就是赶过去,人家也不会安排的啦。我还告诉你,国庆节之后,你也不用去看守所,没有必要嘛!”
“为什么?”
“我不能告诉你嘛。但是呢,你就听我的话,就好啦!”书记员的脸上又浮现出那种怪异的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