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七章阶梯田税

遗产税对于古代社会来说,简直就像是一枚核弹,哪怕天不怕地不怕的老朱,也不敢真的实施,毕竟他可不想做一个即是开国之后又亡国的帝王。

李节当然也知道老朱不敢实施遗产税,所以他还准备了第二条律法,只见他再次一笑道:“第二条律法也和税收有关,不过并不是遗产税,而是田税!”

“田税?朝廷不是早就有了吗?”朱标闻言也有些不解的部首,确切的说,大明并没有田税这种说法,而是应该叫田赋,再加上百姓身上的徭役,这两种税役形式就是朝廷施加给百姓身上的责任。

“田税并不是田赋,而是一种单一的税,现在百姓身上的田赋和徭役太过复杂,百姓不但要按田地交粮,而且还要承担相当多的徭役,这其实对百姓来说是种十分沉重的负担,特别是徭役,其中的猫腻极多,也最容易对百姓的生活造成影响,所以还不如折算成钱粮,与田赋合并成田税。”

李节说的这个办法,其实就是明朝的一条鞭法,只不过这项律法改革是在嘉靖年间才开始确立下来的,明初依然实行的是田赋与徭役并行的律法。

其中田赋倒也罢了,可是徭役十分复杂,分为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等,这些徭役由各级官府主管,每级官吏都可以上下其手,从中捞取好处,很容易给百姓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因此家破人亡,所以在嘉靖时期不得不对税法进行了改革。

“你的这个提议倒是不错,可似乎对阻止土地兼并似乎并没有什么用处吧?”老朱听后沉思了片刻,最后这才一脸疑惑的开口问道。

“这只是一个前提,接下来才是重点!”只见李节诡秘的一笑道,“田税的比例并不固定,汉朝最初规定十五税一,算比较轻的田赋,以此来让百姓休养生息,后来的朝代田赋比例不一,甚至同一个朝代,不同地方的税率也不一定。”

李节说到这里也抬头看了一眼老朱,因为他最后一句说的就是老朱,大明各地的税率就不一样,比如江南的税是五税一,不仅仅是因为江南富庶,另外还因为当初他们支持张士诚而反对老朱,所以老朱打下江南后,对江南课以重税,相比之下,其它地方的税就低多了,比如许多地方都只有十五税一的比例。

老朱似乎并不在乎别人怎么说自己,而是听的十分入神,这时也再次催促道:“说下去!”

“是!”李节答应一声再次接着道,“其实纵观全国,我大明的田赋与徭役都有些混乱,若是将田赋与徭役合一为田税,就简单直白多了,这样也避免了地方上的官吏插手,而在田税的比例上,臣建议可以实施阶梯田税!”

“阶梯田税?”老朱和朱标听到这个陌生的名字也全都露出不解的神色。

“正是阶梯田税,比如一个人拥有田地在百亩以下,那么他只需要按照最低的十五税一来交税,而如果超过百亩,那么税率就要上一个台阶,比如可以十税一,如果再超过一个界限,那么税率还会上升,直到最后达到一个界限时,这个人再拥有田地就会赔本,如此一来,还会有人愿意去兼并土地吗?”李节笑呵呵的解释道。

这个阶梯田税,其实就是从后世的阶梯电价上找到的灵感。

老朱和朱标听到这里也全都是眼睛一亮,感觉这个办法十分可行,当然田税的制定肯定不会像李节说的这么简单,毕竟田地也分为好几种,田税当然不能一概而论,不过李节的这个思路是没有问题的,只要控制了田税的比例,他们完全可以规定每个人拥有的田地数量。

“这个办法可行,朝廷并不禁止他们拥有田地,只要他们有钱,想买多少田地都行,可是税收上就要由朝廷说了算!”老朱这时一拍桌子兴奋的道,遗产税他是不敢开收,但这个田税却完全没有问题。

其实老朱早就知道大明的税赋十分复杂,也曾经想过改变现今的局面,只是一直找不到下手的地方,现在李节的话却给他指明了方面,而且还提出了解决土地兼并的方法。

虽然阶梯田税的律法想要实施起来也并不容易,但相比那个遗产税,阶梯田税的阻力可就小多了,以老朱的威望和能力,完全可以推行下去,因为阶梯田税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个阳谋,朝廷并不禁止你买多少土地,只要你有钱,完全可以赔本经营土地。

“父皇,据我所知,有些田地都是家族持有的族田,若是这些人把田地分散开来,每人名下都只持有少量的土地,实际上整个家族依然持有大量的农田怎么办?”朱标这时却提出一个十分实际的问题道。

“殿下不必担心,在利益面前,有时连父母亲情都经不起考验,更别说一个庞大的家族了,若他们真敢这么干,臣敢肯定,不出两代人,整个家族都会分崩离析!”李节却是笑着回答道。

“不错,标儿你对乡村宗族的情况还是了解太少了,那些宗族对外可能表现的十分团结,但内部其实同样矛盾重重,以前为了生存,他们还可以抱成团,若是将族田瓜分,内部利益肯定会出现矛盾,到时根本不用别人动手,他们自己就会打起来!”老朱也笑着开口道。

看到李节和父亲都有同样的观点,朱标也有些羞愧,看来自己在见识上的确是差了一些,不过他也奇怪,父亲从小生活在乡村,自然对宗族十分了解,可是李节从出生就在南京,并没有什么乡村生活的经历,可为何他也对乡村宗族的事如此了解?

“难道这就是天才与普通人的区别?”朱标在心中暗自想道,这似乎是唯一合理的解释了,毕竟李节身上有着太多的不寻常,实在不能与常理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