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早在农奴制改革前,沙皇内务部就在国家农民和皇室农民中推行“共耕地”制度。1842年3月16日的内务部法令规定:或者通过农民自愿 的协议,或者——如果村社在赋税交纳上落后的话——就通过最高行政当局的命令来设立“共耕地”。一个更严厉的条款又规定要把“共耕地”制度强制推行于所有皇室农民村社中。一些沙皇地方官员,如1890年的喀山省代省长Α·Π·恩格尔加尔德,也大力提倡集体耕作,把它作为束缚农民并“把合理的耕作方式引入村社”的手段来推广。农奴制改革后,地方自治局(其工作人员中有相当多的人是民粹派)也成为推行共耕制的力量。一般地说,村社中的贫苦农户比较倾向于这种制度,而富裕农户则持抵制态度。但在更多的情况下,集体耕作是作为保证村社的赋税交纳与提供地方粮食储备的措施以警察手段强迫推行的,为此常引起反抗和镇压。无论沙皇内务部的警察还是自治局的民粹主义者,都扮演过这种“国家社会主义宪兵”的角色。如1835年,辛比尔斯克省什兰加地区农民为反抗“共耕制”而造反,内务部派出讨伐队予以镇压,6个农民被流放西伯利亚,更多的人则被游乡示众、当众鞭笞。1881年,乌法省自治局在向巴什基尔农民为“共耕地”进行长达10年的“不成功”的宣传之后,悍然在该省所有欠缴赋税的村社中以武力强制农民实行之。3819世纪中叶前后,这类事件在伏尔加河流域和俄国东南部农业区屡见不鲜。事实表明,所谓“国家社会主义”完全是一种以农奴制或变相农奴制为基础的军事——封建剥削方式。 这种“集体经济”在当时整个俄国农村自然比重较小,但在某些农业区已相当可观,如叶卡特琳诺斯拉夫省的马利乌波尔斯克县和沃罗涅日省波古察尔县,分别有72%的村社拥有“共耕地”,萨拉托夫省阿特卡尔斯克县82%的皇家农民村社和75%的国家农民村社也集体耕作着部分土地。39这就足以使吉霍米罗夫那样的民粹派感到鼓舞,为“我国2/3的公社实行集体耕作的事实”洋洋得意了。但是,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一针见血地揭露了这些“集体经济”的实质。普列汉诺夫指出:“土地共耕比共服劳役、比尼古拉·巴甫洛维奇(按:即尼古拉一世)时期靠刺刀和鞭子强迫农民实行的‘共耕’,离共产主义不见得近很多”40。列宁则把这种“共耕制”斥为“企图用独轮车战胜火车的骗人儿戏”。41
为什么说这种“公有制”、“集体经济”与科学的社会主义风马牛不相及?因为马克思主义者心目中的社会主义并不仅仅是一种财产关系的法权形式,也不仅仅是一种劳动组合形式,它在本质上更是一种标志着“个人向完成的个人发展”的“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基础上的“自由个性”,42即“自由人联合体”。而上述宗法共同体的“公有制”和超经济强制下的集体经济与封建时代的官营经济一样,恰恰是扼杀人的自由个性、阻碍个人自主活动的中世纪羁绊。普列汉诺夫说:“问题的重心不在农户户主如何劳动,在一起还是单干,而是在于个体经济是否存在,它们是否想合并成一个共产主义整体”。他形象地比喻说,社会主义的运行就象一辆车在道路上行驶,它要克服道路的阻力,但更要有内在的驱动力。就社会主义需要克服私有者心理这一点而言,“使农民习惯于集体劳动”固然有助于减少道路上的阻力,但公社的人身依附性质却使车辆的动力——人的“主动精神”无法存在。因而企图靠这种“共耕制”去向社会主义过渡,其荒谬有如把马车放在好马路上而却把马从车上卸下来,显然,只有疯子才会认为失去动力的车能在“阻力较小”的路上跑。“集体耕作”如果在西方出现会起很好的作用,因为那里发达的社会化生产、成熟的资本主义关系与强大的无产阶级已经为社会主义之车提供了动力。而在俄国决非如此,在这里“公社只能使我们的农民比较容易过渡到共产主义,却不能使农民具有实行这一过渡所必需的主动精神”。43
普列汉诺夫还认为,不能脱离政治自由来谈论社会主义。他批评车尔尼雪夫斯基(民粹派在这一点上继承了车氏)关于村社“公有制”加上集体劳动、使用机器以及公平的分配就等于社会主义的观点,指出车氏“在研究公社土地所有制时,只限于考察制度、产品分配及农艺方面,而不问公社对国家以及国家对公社的政治影响”,其原因就在于他把政治上的公民民主权利看作“抽象的权利”而漠然视之。然而实际上,这种“公有制”的村社正是“莫斯科专制制度的基础”。而“铁血宰相手中的国家企业”也决不比“波尔则格或克虏伯的私人资本”更好。44
最后,当时斯拉夫主义“警察”与民粹派斗士都渲染西方贫富不均和“无产阶级化”灾难的可怕并吹嘘俄国村社的“平均”,甚至连车尔尼雪夫斯基也认为专制统治下保持着村社平均的西伯利亚比确立了“抽象权利”但大多数人民贫困化的英国要好得多。对此,马克思主义者反驳道:“假如某种公共生活形式……从制度和生产品分配的观点上看来多少是‘公平’的,同时又是以很大的守旧性为特色”,那么革命者就不能不抛弃它,或改变它。更重要的是,在宗法条件下,个人对共同体的人身依附实际上意味着共同体一般成员对共同体人格化体现者的人身依附,由此产生的特权与剥削必然使得宗法共同体的所谓“平均”成为完全虚伪的东西。列宁与普列汉诺夫都多次指出,所谓沾了村社的光而避免了“无产阶级化”的俄国农民实际上比西欧工人贫困得多。而在“公有制”村社中,特权的社员“会把劳动力剥削得和私人经济中剥削的程度一样的强烈。俄国的‘人民’这样就分成了两个阶级: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者的个人”。所以无论如何“应当承认西伯利亚不高于英国”。45
五、农民、斯拉夫主义及其它
民粹主义和最保守的“警察”思想之间,还有其他一系列的契合之处。
民粹主义把“人民”视为自己的社会基础,“人民”当中包括工人,但主要是农民,尤其是村社农民。绝大多数民粹派都把建立“人民专制”的希望寄托在据说保持着“集体主义”精神的村社农民身上。不是希望他们直接起来革命,就是希望他们能附和少数革命密谋家的行动,革命后从“劳动人民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的重任也寄托在他们身上。但是民粹派视为俄国希望之光的“农民”不包括富农。尽管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一直强烈批评民粹派在农民问题上不强调阶级分析,但实际上,关于“富农”(Кулак)是“年轻的农村资产阶级 ”46这一后来被广泛运用于列宁主义文献的定义正是由民粹派确立的。除此而外还有“富农阶级”、“农民贵族”、“农民和地主的土地购买者和租佃者阶级”、“农民土地占有者和农场主阶级”等等概念也常见于民粹派文献。斯托雷平改革后的新民粹派如社会革命党还使用过“村社分离者阶级”等名目。所有这一切都被民粹派看作不共戴天的仇敌,看作农村中“个人主义 ”、“利己主义”、“自由主义”势力的体现者,在民粹派文献中把他们痛斥为“吸血鬼”、“寄生虫”、“祸根”、“强盗”等等的文字比比皆是,其憎恶之强烈决不下于马列主义者。但是在民粹派看来所有这些“阶级”的罪恶可以归纳为一点,就是破坏了“俄国人民特有的”社会主义传统与村社的“集体主义”精神,而沙皇、专制政府、贵族和地主之所以十恶不赦,最主要的也就是因为他们支持和扶植了这些“资产阶级”势力。所以,民粹派心目中的可恶的“富农”首先是被视为与村社对立的独立农民,其次才是被作为与穷人对立的富农来看待的。47而民粹派心目中作为希望之光的“劳动农民”,则是指村社农民,尤其是指那些不仅拥护村社,而且愿意走向“村社共耕制”的农民。
另一方面,沙皇的“警察”们把自己的希望之光寄托于何处呢?当然是地主、贵族与大资产阶级——人们一般都会这么回答。事实上也的确如此。一般地说,沙皇政府维护的是这些人的利益,当然也以这些人为其统治的支柱。但沙皇当局内部在这个问题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其中那些最保守、最反动的斯拉夫主义“警察”们(他们曾经人数众多,左右国事)却认为:工人与激进的市民是最危险的,知识分子想入非非、离经叛道,资产阶级鼓动人欲横流,扰乱世道纲常,就连贵族也靠不住——他们中相当一部分已沾染了西方来的“自由主义”邪说,何况“贵族政治”在传统上也与中央集权的绝对专制相抵触。因此,“专制制度的支柱应当(而且可以)不是贵族,也不是资产阶级,而是‘农民民主派’”。48那个曾经对“共耕制”津津乐道的维特伯爵就说过:君主制“唯一可以依靠的是农民,农民是国家保守力量的支柱”。49他们不仅这样想,也这样做,甚至到了1905年革命爆发后,他们仍一度对农民的宗法性和保守性寄以很大希望,因此在第一、二届国家杜马代表名额分配上沙皇对自由派、立宪主义者(各革命派更不必言)百般限制的同时却对农民大慷其慨,致使这两届杜马的代表中农民占了几乎一半,比其他任何阶级的代表都多。
不过,“警察”们同样没有把农民看成浑然一体,沙皇官员Μ·Β·克拉索夫斯基曾在国务会议上说:政府依靠的是“老成的庄稼人”而决不是 “纵欲的暴徒”。50换言之,既不是赤贫而不满的无产者,也不是财大气粗的、僭礼非分的暴发户。按维特的说法,沙皇陛下的好农民不是“一头一头的牲畜”,而是一个“畜群”,是公社的忠实成员。用列宁的话说,沙皇这一时期在“抑强扶弱”的旗号下寄予希望的是“宗法式的农民”,即“宗法式团体”51——村社的社员,而且尤其是那些寻求共同体庇护的较“弱”者。事实上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在19世纪先后由内务部警察与自治局民粹派倡导乃至强制推行的“村社共耕制”如果说在农村中得到了某种响应的话,也正是来自村社成员中较贫弱的阶层。
于是,我们又看到了一幅不可思议的图景:最“革命”的民粹派与最反动的“警察”都把自己的希望寄托于农民,而且具体地说都是宗法农民——村社社员,尤其是 其中最安分守己(在沙皇看来),最富于“集体主义”精神(在民粹派看来)的弱者。
于是这一时期的农民运动就具有某些光怪陆离的面貌。如由民粹派直接组织的农民起义中最大的一次,即1877年基辅省的奇吉林事件,就是在拥护“好沙皇”的旗号下进行的。当时民粹派分子伪造了许诺恢复农村公社(当时该地的农村公社已在近代发展中解体)的“沙皇诏书”,由此鼓动起了一次按民粹派自己的说法是仅有的“获得了某种程度的成功”的暴动。52而我们则在这类“近代民主运动”的背后看到了普加乔夫型旧式农民领袖的影子。无论组织暴动的Я·Β·斯捷潘诺维奇等人具有多少民主思想,这种“皇权主义民粹派运动”是不可能建立民主制度的。“人民斗士”“利用”农民的皇权主义情绪搞民粹主义,“警察”们“利用”农民的民粹主义情绪搞皇权主义。从直接的结果看,双方都失败了,而从文化发展的深刻背景看,难道双方不都取得了某种意义上的成功吗? 最后,在对宗法时代俄国传统文化的认同上,民粹派“革命者”与专制“警察”也有许多相似之处。
如所周知,自近代西方文化东渐俄国以来,在俄国朝野上下一直存在着两种文化、两种价值观念系统的冲突。19世纪40年代有“斯拉夫派”与“西欧派”的论战,60年代有“守旧派”与“进步派”的论战。而作为民粹主义思想先驱的40-50年代革命民主主义和70年代以后的民粹主义本身都受到这两次论战的深刻影响。一般地说,对作为统治集团内两种思潮的斯拉夫主义与西欧主义,民粹派及其先驱均持批判态度,但这种批判一开始就不是均衡的。赫尔岑在与西欧派尖锐对立的同时,曾有过同斯拉夫派调和的倾向,“斯拉夫派所鼓吹的俄罗斯人民的国民特性就曾吸引过赫尔岑”。53后来他虽然与斯拉夫派决裂,表示“我们不能再象旅伴一样相处在一起了”,然而他继续对斯拉夫派关于农村公社是俄国独特发展的基础的学说持肯定态度,在他思想成熟期的著作中,他曾表示同他与西欧派的对垒相比,他同斯拉夫派的斗争只是“家庭内的口角”。54就连在革命民主主义者中对斯拉夫派批评最激烈的别林斯基,也声称他在国民性问题上“宁愿转到斯拉夫派一边,而不愿留在人道主义的世界主义者(按:即西欧派)方面,因为,即使前者也犯了错误,但总还是人,还是生物,而后者却把某种真理说成某种逻辑的翻版”。55
随着时间的推移,“俄国民主主义”即后来的民粹主义与“西欧派”的距离越来越远。如果说40年代某些情况下还有民主派与自由派在“西欧主义”的阵营下结成同盟对反动的斯拉夫派作战,那末到60年代末,在与“守旧派”对峙的“进步派”阵营中就绝无民主派的踪迹了。而象车尔尼雪夫斯基描述的那种“西伯利亚高于英国”的观念,却在民主主义者中,尤其是后来的民粹派中成了根深蒂固的信条。
民粹派一般回避谈论斯拉夫主义或西欧主义这类话题。但他们对俄国国民性优越于西方的观念,对“西方瘟疫”的东传导致俄国国民堕落的观念,对俄国独特发展道路的观念,尤其是关于村社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是俄国独特发展道路的基础的信念,都具有极为鲜明的斯拉夫色彩,而民粹派中某些有影响的人物如巴枯宁,更是狂热的泛斯拉夫主义的典型代表,这种狂热甚至曾使他走向与沙皇合作。就连民粹派中素称以“全人类”的观点考虑问题而明确否认自己属于斯拉夫派的Η·Κ·米哈依洛夫斯基也认为“可以把”民粹主义“称作斯拉夫主义经济纲领”,只是旧斯拉夫派把它“阐述得毫无生气、水平很差、没有经受很长的考验”而已,而经过民粹派的提高后,据说这个纲领就“会有很好的前途”。56另一方面,在民粹派看来,沙皇、贵族和政府最大的罪恶就在于他们扶植了资本主义,而资本主义又被他们认为是在俄国社会全无根基的、纯属从西方引进的东西。这样,在某种意义上,他们实际上是把他们的敌人当作西方文化的代表、俄国文化的叛徒而加以反对的。因此,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在批判民粹派时也把它的斯拉夫主义倾向作为重要的对象。普列汉诺夫曾多次说过,民粹派是“斯拉夫派化的革命家”,他们“用斯拉夫派的观点把俄国和西方对立起来,把人类生活的原始形式理想化”;民粹派思想是被歪曲了的车尔尼雪夫斯基遗产和斯拉夫派倾向的一种“特殊的理论混合物”,它已经从车氏那里“退回到赫尔岑的半斯拉夫派的观点”,充满了“半斯拉夫主义的极端性”,57等等。
在文化史上,俄国统治阵营中的斯拉夫派与西欧派之争实际上是贵族保守派、反动派与自由派、改良派之争。19世纪后期的沙皇专制强化论者,从波别多诺斯采夫、戈列梅金直到后来的黑帮,都打着维护“传统”的斯拉夫主义旗号。一般认为,传统斯拉夫派之所以反动,是因为它维护诸如沙皇绝对君权、农奴制、东正教原教旨主义这类俄罗斯“国粹”,民粹派在这些方面当然与他们绝不相容。但实际上这些“俄国人民历史古董的鉴赏家们”的理论体系的主体十分复杂。上述这些反动的“国粹”只是其中一些人理论推导的结果,而整个斯拉夫派理论体系的主体仍然是农村公社理论,是关于村社培养了俄国人特殊的优点,铺成了俄国发展的特殊道路并使之可以抵御“资本主义灾难”的理论。围绕这一理论,不少斯拉夫派表现出对现状的不满,为俄国宗法共同体的“父权”过于严酷而“温情”过于缺少、束缚职能过于强大而保护职能不足而苦恼,力图使之恢复宗法式的和谐。因而他们中不少人曾对尼古拉一世时代的残暴专政持反对派立场,谴责农奴主的冷酷,在“大改革”以前,某些斯拉夫派甚至主张废除农奴制,用村社制度来“解放”俄国人民,变沙皇——领主——农奴的霸道专制为沙皇——村社——家族(或沙皇——社长——家长)的王道专制。说他们具有民粹主义色彩,或说他们为“警察民粹派”的鼻祖,并不过分。
这样,作为平民思潮的民粹主义和作为统治思潮的斯拉夫主义又在传统文化大旗下走到了一起。
六、 从革命的圣徒到传统的卫道士
前已述及,我们所称的“警察民粹主义”包括“民粹主义警察”即统治阵营中的一些“反动的民粹主义”分子,以及革命民粹派理论中的宗法性或反动性的一面。前者是代表统治者的,后者是代表人民的,前者维护沙皇、地主与专制制度,后者则反对这一切。一般地说,这两者是针锋相对、泾渭分明的。
但是,正如历史上一切宗法共同体都是寻求共同体庇护的人民和用共同体束缚人民的权贵两方面意志的综合一样,也正如历史上一切高举“仁义”之帜讨伐“无道”之君的传统造反运动的结果一样,民粹主义如果不抛弃自己的宗法躯壳,那么从革命的圣徒到传统的卫道士,从最激进的民粹主义斗士到最反动的民粹主义警察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进入19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农民革命的希望日益暗淡,“人民专制”的前途日渐渺茫,而“‘经济进步’的火焰已经燃烧到俄国人民生活的根基”,58资本主义的瘟疫已经越来越威胁民粹派视为生命的农村公社了,于是在一再“敲响警钟”而人民仍然“沉睡”的情况下,许多民粹派从对资本主义的仇恨、对“人民”的失望走向了对沙皇的幻想,希望利用沙皇的力量来保卫村社、对抗资本主义,于是出现了民粹主义警察化的明显趋势。吉霍米罗夫与卡拉乌洛夫两人的经历就是突出的典型。
Л·Α·吉霍米罗夫(1852—1923年)是70年代的革命民粹主义者,也是民粹主义激进派(所谓“布朗基派”)首领特卡乔夫的主要追随者。1879年民意党成立时他是创始人与党的执行委员会委员,成为特卡乔夫之后的主要理论家与民意党在思想上的发言人,曾起草过该党不少纲领性文件,如著名的《民意党执委会致亚历山大三世书》等等。民意党失败后他于1883年流亡国外并主持《民意导报》的工作,是海外民粹派最知名、最激进的思想家之一。吉霍米罗夫受特卡乔夫“革命国家”理论的影响,极力鼓吹用暴力发动革命、夺取政权,建立雅各宾式的“人民专制”,以国家的力量推进“社会主义”。他的名言是“暴力因素——这是比生产更重要的因素”。59吉霍米罗夫是如此的“革命”,以致于他可以把马克思主义者斥为与“‘资产阶级’原始积累的骑士们公开地结为联盟”。然而曾几何时,这个最“革命”的民粹派却在1888年发表了《我为什么不再做革命者》一书,次年又给沙皇写了忏悔信,回国后成了狂热的君主派与反动分子,号称沙俄后期“最多产的专制主义理论家”!60
过去的论者在谈到此公时,无不斥之曰“叛徒”。然而他身居国外,既未被捕,又未遭拷打,是什么力量使他“叛变”的?其实说来也简单,出于对资本主义与自由派的仇视,他早在最“革命”的时候就已经有过只要能抵御西方瘟疫“专制的沙皇也比立宪的沙皇要好”的高论。民意党崩溃后,他数度从海外派人潜回国内企图重新建党,均遭失败。“人民专制”成为泡影,失望之余,他终于认定只有沙皇专制能够从资本主义的“堕落”中拯救俄国,于是便做出了从民粹主义革命家到民粹主义警察的惊人的一跃。
成为“警察”理论家之后的吉霍米罗夫曾踌躇满志,于1905年出版《君主制国家的原则》一书,书中声称:俄国绝对君权建立200多年来君主专制思想一直停滞于“政客们”实用主义的“本能”上,专制思想家们只知模仿“欧洲思想的简单复制品”,致使专制思想不能上升为理性,“君主主义自觉”的水平太低,造成了“君主制原则的退潮”。而他则自称可以用其村社主义思想对君主制的合理性作出“严格的科学分析”,建立一套具有俄国特色的“创造性”的理论体系,以支持君主专制的复兴……。61
如果不是次年便发生了“警察”摧毁村社的斯托雷平“革命”,这位当年的“社会主义者”不知会创造出一种什么样的君主专制理论体系来哩!
与之类似的是Β·Α·卡拉乌洛夫,另一位积极的民意党人,曾经是著名的革命恐怖主义者,民意党失败后他逃到国外,继续从事民粹派活动,并自告奋勇要潜回国内恢复民意党组织。后来受吉霍米罗夫派遣回国,在地下活动中于1884年在基辅被捕,被处以十年苦役并流放西伯利亚。在那里他变成沙皇专制的支持者,后来成了立宪民主党内的右翼,在大多数立宪民主党人都作为自由派而参加了1905年革命的情况下,卡拉乌洛夫却坚决反对这场革命,并在杜马发表“拜神演说”,鼓吹东正教原教旨主义。当时连许多右翼分子都感到十分诧异,提醒他:他曾作为非常“革命”的人当过苦役犯呢。然而卡拉乌洛夫却说:这正是他引以为骄傲之处!
究竟是什么使这个曾以恐怖手段谋求“人民专制”的人一面“自然而然”地成了沙皇专制的拥护者,一面却仍以其“革命”经历而自豪呢?理解了“警察民粹主义”的本质,我们便不难明了其中之缘故。
当然,多数堕落中的民粹派分子并没有以上二人这么典型,这就是以米哈依洛夫斯基、丹尼尔逊、沃龙佐夫等为代表的一批人,他们在80-90年代曾形成了民粹主义的主流。如前所述,现在我们一般把他们称为“自由主义民粹派”。这个用语是列宁提出的,意在说明他们已经放弃了当年民粹派的革命立场,而与当时的贵族自由派一样倾向于向沙皇专制屈服、妥协。 然而,当年包括列宁在内的马克思主义者对这些人进行批判的一些措辞,却令人无法与“自由主义”联系起来。例如普列汉诺夫称沃龙佐夫为“专制制度的拥护者,因之也是最凶恶的反动派”、“皇帝-国王的‘国家社会主义者’的亲兄弟”。普列汉诺夫还说:“我们的合法的‘公社热爱者’把政治看作‘资产阶级的’而厌恶它,把立宪的活动看作与人民的幸福不相容而轻视它,努力说服政府,说维持这一有名的‘基础’(按:指村社)对它本身如何有利”。这里明明说的是一种反自由主义的思潮。列宁也说过:丹尼尔逊、沃龙佐夫一伙人“宁肯让农民继续停留在自己陈旧的家长制生活方式中,而不要在农村中给资本主义扫清道路”,他们已经沿着堕落之路“滚下去,与……大地主在一起了”。他还指出他们的主张“为警察局的禁令辩护”,“落到了公开反动的地步”。这“特别明显地说明了他们观点的反动性,这些观点使他们日益靠近大地主”,62等等。显然,从这里我们无论如何也看不出这种理论与“自由主义”有什么相干?
作为一种资本主义思潮的自由主义,其本来意义无非有二,一是主张政治自由、立宪民主,反对专制独裁、君主集权,二是主张经济自由、市场竞争,反对宗法羁绊、公社壁垒。典型的自由派,例如美国的早期共和党、法国的吉伦特派,是符合这两项定义的。俄国的自由派因为软弱,倾向于与专制妥协,但他们在经济上是主张自由竞争,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他们拥护沙皇,是希望以沙皇的权力来推行资本主义改革。所以尽管不典型,他们仍能算得上是自由派。然而所谓“自由主义民粹派”之拥护沙皇,却是希望以沙皇的权力来消灭资本主义,实行“社会主义”!他们要求沙皇“发展那些现在已经存在于极粗陋和原始状态中的那些劳动和所有制的关系。显然,没有广泛的国家干涉,这个目的是不能达到的,而国家干涉的第一个行动应该是从立法上巩固公社”。63他们要求沙皇以超经济强制组织自给自足的命令经济,“它的基础是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而不是国家经济力量的商品——资本主义组织下所有的那种市场、销售和竞争的利益”。64
可见,这些人反对商品经济,反对市场机制与竞争,反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甚至也反对自由的小资产阶级所有制(即独立农民所有制),而只赞成(并且要求以皇权来维护)中世纪“已经存在”的“极粗陋和原始状态中的那些劳动和所有制的关系”!
在政治上,这些人不仅象“警察”一样把立宪运动看作“资产阶级的把戏”,而且大大地发展了“英雄”驾驭“群氓”的主观社会学理论。这里必须指出,“英雄崇拜”并非只存在于宗法时代,资本主义也有它的“英雄哲学”,如世人熟知的尼采、卡莱尔的理论等等。
但资本主义的“英雄”是建基于个人独立于整体的本体观之上的“个性英雄”,而宗法式的“英雄”则是建基于个人从属于整体的本体观之上的,作为共同体人格化的“道德英雄”。前者是崛起于商品经济土壤上的“竞争的英雄”,后者是崛起于宗法共同体灰色天幕下的“专制的英雄”。米哈伊洛夫斯基理论本质上的反动性并不在于他一般性地提出了英雄史观,而在于他实际上崇拜的是能推翻历史必然性,“冲破”事物因果关系和物质利益的锁链,以超经济强制手段扼杀商品经济的发展,并作为宗法共同体人格化代表把依附于共同体的人们引向“他愿意引向的地方去”的英雄。显然,这种“英雄”理论完全可以作为吉霍米罗夫“君主制国家之原则”的哲学基础。
当然,世间没有纯而又纯的事物,这一派民粹主义者中某些人在某些场合也有些自由主义性质的行为(如偶尔参与立宪运动等),但从主流上说,这实际上是一股反自由主义的警察思潮。的确,“自由主义民粹派”象革命民粹主义那样反对资本,坚持“村社社会主义”乃至“国家社会主义”,又象贵族自由派那样与专制妥协,反对革命。但革命民粹派之所以为民主主义并非因为他们拥护村社这种“宗法团体”,而只是因为他们反对沙皇、反对权贵;而自由派之所以为自由主义也并非因为他们与专制妥协,而只是因为他们搞资本主义。然而所谓“自由主义民粹派”却既不反对专制,又坚决抵制资本主义,因此实际上是既无民主主义又无自由主义可言,它在背叛了民主主义之后,就只剩下了社会封建主义,或曰警察民粹主义。
沃龙佐夫等人的思潮表明民粹主义的警察化已经达到了一个新阶段。可以想见,如果沙皇当局沿着最保守的斯拉夫派警察之路走下去,这些人也将走到吉霍米罗夫、萨宗诺夫那里去。然而,1905年革命和随后的斯托雷平时代把这一进程打断了。
这时,源自传统民粹派另一发展方向的、真正具有自由主义色彩、然而又有很强的革命性的民主主义支派——新民粹主义,或曰“社会革命主义”,却在新的形势下发展起来。这是我们另文论述的问题了。
注 释
1 《苏联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245页
2 当时俄国几乎没有纯粹的自由主义者,后来一般视为俄国自由主义典型的立宪民主党人那时大都以“合法马克思主义”姿态参加论战。
3 4 《列宁全集》第6卷177页;第6卷178页、第2卷454页。
5 36 49(俄)С·Ю·维特 :《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新华出版社1983年,392;392;385页。
6 7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20-21页;第3卷27页、第46卷上册104页;第23卷87页。
9 38 39 O·菲吉斯:《集体耕作与19世纪俄国土地公社:研究笔记》(英)《苏联研究》1986年第38卷1期。
10 37 G·T·罗宾逊:《旧政权下的乡村俄国》纽约1932年,125页;127页。
11 12 13 15 24 《列宁全集》第 13卷435页;第13卷272页;第18卷351页;第8卷67 页;《列宁选集》第1卷392页,522页。
14 车尔尼雪夫斯基:《路易十八和查理第十时代德国的党派斗争》俄国社会民主丛书,第3册,5-8页。
16 普列汉诺夫:《我们的意见分歧》,人民出版社1955年,53页引吉霍米罗夫语。
17 《民粹派经济文献》莫斯科1958年,107页。
18 19 Л·Α·吉霍米罗夫:《我们所期待于革命的是什么?》《民意导报》第2期251-253页;231页。
20 转引自《列宁全集》第6卷332页。
21 22 23 27 30 35 40 44 45 《我们的意见分歧》77页;40页;220页;76页,4页;44页;43页;258页;245页;288页;41-42页;166页,109页;37页,43页,42页。
25 《列宁全集》第6卷117页,《我们的意见分歧》258页。
26 28 32 41 48 51 62 《列宁全集》第15卷141页;第2卷278页;第1卷392页;第19卷378页;第18卷277页;第19卷27页;第15卷72页;第2卷458-460页;第6卷180页、第3卷287页。
29 4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18、496页;第46卷上册104页、第2卷458-460页。
31 《俄国民粹派经济文献》,莫斯科1958年,333-334页。
33 34 《特卡乔夫选集》第2卷,莫斯科1976年,164-165页;165页。
43 《我们的意见分歧》245-246页、288页。在一个世纪以前普列汉诺夫能有如此精辟的论述是极为可贵的,但今天的历史进程已使笔者有理由补充说:那种命令经济下的共耕制不仅取消了社会主义之车的动力,并且也增加了而决非减少了社会主义之路上的阻力,所以就连公社能使农民“比较容易”地过渡到共产主义的说法也是不确切的。普列汉诺夫时代的人们还不可能认识到社会主义经济也是一种商品经济,所以他并未把“国家社会主义”的“村社共耕制”对商品经济发展的阻力看作是对社会主义的阻力。在现在看来更确切的比喻是“村社共耕制”好比将社会主义马车卸去了马后放在一条前途坎坷而向后倾斜的道路上,它不仅使马车不能前进,还有使其向后滑去的危险。 46 52 56 58 《俄国民粹派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475页;599页;229页;374页。
47 事实上,被我们汉译为“富农”的俄语Κулак一词在19世纪 及更早的,年代与“富”和“农”的概念并没有什么语义上的联系,当时这个词基本上就是对那些吝啬、贪婪的人的骂人的话(参见B·达里《大俄罗斯语详解辞典》Κулак词条)。所以民粹派文献中又有“乡村与城市的富农阶级”之类的提法。但无疑正是由于民粹派把这个贬义词集中地用来指农村中的村社破坏者,才使这个词后来约定俗成地成了专指农民中一个阶级的概念。
50 А·M·安菲莫夫等:《改革后时期俄国农民村社演变的若干特点》(苏)《苏联历史》1980年第1期,38页。
53 费拉托娃:《赫尔岑和奥加略夫的经济观点》三联书店1956年,68页。
54 《赫尔岑全集及书信》第3卷459页、第6卷380-382页。
55 《别林斯基全集》第10卷408页。
57 《我们的意见分歧》202页,13页,70页;《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三联书店1962年,第4卷191页。
59 И·科尔佐夫、Л·Α·吉霍米罗夫:《经济与政治问题》,转引自 (苏)《历史札记》1963年,74期169页。
60 E·J·西蒙斯主编:《俄国与苏联思想的延续与变革》哈佛大学1955年,362页。
61Л·Α·吉霍米罗夫:《君主制国家之原则》莫斯科1905年,第3卷,118-119、121-124,153页。
63 《米哈依洛夫斯基全集》第2卷102-103页。
64 转引自普列汉诺夫:《论一元论历史观之发展》三联书店1961年,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