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管子》
其一
胡适曰:《管子》非管仲所作也。前人多疑其为战国时人所伪托者,其说散见诸书。今摭拾群言,辅以臆说,作《读〈管子〉》。
《管子·小称》篇记管仲将死之言,又记桓公之死,则书非仲所自作可知。仲之死在周襄王八年(前644),而《形势解》篇称三王五伯,五伯最后死者楚庄(死于定王十六年,当前591),其去仲之死已五十年矣。《小称》篇又称毛嫱西施。西施当吴之亡犹存。吴之亡在周元王四年(前472),去仲之死,已百七十年。《七臣七主》篇称楚王好小腰,及吴王好剑。吴王盖阖庐,死于敬王二十四年(前496),去仲之死,可百五十年。好细腰者乃楚灵王,死于景王十六年(前529),去仲尼之死,亦已百余年矣。然则《管子》匪特非管仲所自作,亦非战国以前人所作也。
此说也,不独证之书中史事而信,即就书中学说言之,其证据乃益确凿不可摧陷。《立政》篇云:“寝兵之说胜则险阻不守,兼爱之说胜则士卒不战”。弭兵之说,春秋时已有所闻,至于兼爱,则墨翟以前,未之闻也。且《立政九败解》篇说兼爱之旨曰:“视天下之民如其民,视□(疑脱一其字)国如吾国,如是,则无并兼攘夺之心,无覆军败将之事。”此明引《墨子》之事矣(参观《墨子》兼爱诸篇)。又可知是书之作,在《墨子》以后也《立政》篇又攻全生之说。今按《立政九败解》说全生之道,乃大类杨朱之说。墨子之弟子有及见杨朱者,杨朱盖后于墨子云)。
书中《版法》、《幼官》、《轻重戊己》诸篇,皆阴阳家之言。《心术》、《枢言》、《九守》诸篇,论按实立名修名责实,则名家之言。其称法治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此全袭慎子之言,而颠倒之,以欺人耳。其称以有刑至无刑,欲使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以臻不言之教,无为之治。此则纯然韩非所谓“道”也。盖周末学术至于韩非之时,而调和之势已成。韩非者,韩人,承申不害之余绪,又为儒家荀卿之弟子,而兼治老子、慎子之学,于是合儒、老、名、法而成一调和之道家。其时治此调和之学者,当不止韩非一人。著《管子》者,疑即其中一人(或数人),盖与韩非同时,或先后之。观本书篇目次第及行文体势,皆最近《吕览》、《韩非子》,可知也。
其书托于管仲,而其言则纯然道家之旨,故其书在《汉书·艺文志》列于道家。然其所谓“道”,固不同老子之所谓“道”,乃韩非之徒之所谓“道”,而亦司马谈之所谓“道”也。谈之言曰:“道家使人精神专一,动合无形,瞻足万物。其为术也,因阴阳之大顺,采儒法之善,撮名法之要,与时推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此《管子》之所以得列于道家欤!
其二顷见梁任公先生所著《管子》(《中国六大政治家》之第一编)中有一节云:
《管子》一书,后儒多谓战国时人依托之言,非管仲自作。虽然,《牧民》、《山高》、《乘马》、《轻重》、《九府》,则史公固称焉!谓其著书世多有之,是固未尝以为伪(《管子》书中有记管子卒后事者,且有《管子解》若干篇,其非尽出管子手撰,无可疑者。度其中十之六七为原文,十之三四为后人增益,此则《墨子》亦然,不独《管子》矣)。且即非自作,而自彼卒后齐国遵其政者数百年,然则虽当时稷下诸生所讨论、所记载,其亦必衍管子绪余已耳!(第4 页)
胡适曰:梁先生盖持两说:一据《史记》之言,以证《管子》之非全出于后人之依托;一则假令《管子》非仲自作,亦必齐人衍管子绪余者所为。
梁先生博学多识,素所钦仰。然此两说,则殊非下走所敢苟同。谨贡所疑,以质诸明达。
第一,鄙意《史记》之言,殊不可据为定论。即如《史记·庄周列传》,谓庄子作《渔父》、《盗跖》、《胠箧》。今此三篇之中,其《渔父》、《盗跖》则自宋以来,久为注庄者所屏弃。《胠箧》一篇,文特畅健,后人多不敢斥为伪托;然篇中言田成子“十二世有齐国”。自田成子至王建凡十二世,而齐亡于秦(据《史记》则自田成子至王建仅得十世耳。今据纪年正之)。
然则《胠箧》之篇,盖秦汉间人,掇拾老子唾余而作,无可疑也。今若以太史公尝见《管子》《牧民》诸篇,又谓其著书世多有之,而遂谓《管子》真为仲所自作,则太史公尝称庄周之《渔父》、《盗跖》、《胠箧》矣,岂可遽谓此三篇果庄子所作耶?
史公之时,去战国已远,藏书未尽出世,其已献之书,亦真伪互见。当时人士无历史观,不知别假于真,则囫囵受之,概谓之古书而已。太史公父子又非诸子学专家,子长之论述先秦学术,尤多肤浅之见。以墨家造诣之深,影响之大,而《史记》之传墨子仅寥寥二十四字而已,则其疏漏可知(鄙意太史公父子皆未见《墨子》之书,司马谈所称墨学,盖得之韩非耳食而已)。
故《史记》之于先秦诸子,其所称引,间有文学之兴趣,而未足为考古者之根据也。
第二,至于以《管子》为齐稷下诸生衍管子绪余之作,则不独无所征信,亦悖于历史进化之迹已。盖学术思想之进化,自有一定不易之阶级可寻,决无躐等之理。春秋战国时人,虽多称道管子霸业者,然绝无称述其学识者。
则管子初不以学说著述称于世,而今所传《管子》之非春秋战国时人所尝见,可知也。《管子》书中之法治主义,乃周末数百年时势所造,思潮所趋,而决非五霸时所能发生者也。此数百年间之政治学说,由老子之无为主义,一变而为孔子之正名主义,再变而为墨子之尚同主义,三变乃入刑名主义与势治主义、礼治主义三家鼎峙之时代。其后墨学日衰,逮夫战国末年,仅儒、道两家,中分中国。儒家言礼治。礼治者,周旋于人治、法治之间,故其言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道家则专言法治。法治者,无为主义之少子也。其说兼采刑名及势治两说之长,而其最后之期望,意中之郅治,乃在不言之教,无为之治。王荆公曰:“无之所以为车用者,以其有毂辐也(老子曰: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无谓空虚之处)。无之所以为天下用者,以有礼乐刑政也。如其废毂辐于车,废礼乐刑政于天下,而坐求其无之为用也,则亦近于愚矣。”(《老子论》)荆公之论,精辟无伦(晋人裴頠《崇有论》亦洞见此旨,其说见《资治通鉴》八十三卷)。盖周末学者深知无为之治非可以无为致之,故《管子》曰:“以有刑至无刑者,其法易而民全。”又曰:“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故明王慎之,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吏不敢以长官威严违其命,民不敢以珠玉重宝犯其禁,故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也。”(《禁藏篇》)
夫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则无为之治矣!然此学说之由来,非一朝一夕之故。子产作刑书也,晋叔向犹怪而讥之。然则任法以为政,在管仲死后百余年,贤如叔向,犹诧为创见;然谓法治之学说(“法治”与“法治主义”
是截然两事,如古代巴比伦人,谓之有法之则可,谓之有法治学说则不可也),已昌明于管子生时,数百年后,稷下诸生衍其“余绪”,犹可成《管子》之书,此岂非大昧于学术思想进化之迹者乎!
一九一六年四月八日
一九一六年六月《留美学生季报》夏季第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