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劳永逸的政策,对于这一点,浸淫皇帝生涯的时间越久,刘文济对此感触就越深。在法制建设方面,至少在法律条文上,经世祖、太宗两朝的不断完善,已经到了一个很全面、详尽,甚至显得繁琐的地步,其复杂、琐碎堪称历史王朝之最。
然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刘文济彻底掌握朝政大权以来,对帝国法条的修正动作几乎就没停过,事物是不断运动的,二三十年的时间,很多新事物出现了,带来新矛盾与新问题,很多就条文也不合时宜了,这些都需要进行适当的删改与补充。就比如建隆六年的“人口买卖”事件,风波过后朝廷围绕着移民政策与人口拐卖犯罪打击,增加了七十多则条文
对法制的修正,绝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在删改上,很容易便触及到一个“祖制宗法”的问题,帝国的权贵中,不管其用心如何,绝不缺少高擎祖宗成法与皇帝角力的人。
虽然最终,往往是刘文济获得胜利,但那种体验、那番滋味,是绝不好受的。同时,仅仅是法律条文的修正就已经极其繁复了,再要落实到执行、监察上,这其中需要打通的环节、解决的障碍,足以让人头皮发麻。
拿安西国来说,魏王刘旻在位时,曾颁布了一部《大法典》,然而那部法典,其内容细节方面,比之帝国制法条文,简单粗糙了不知多少倍。
就是这样,到刘旻死时,也才在《大法典》的基础上,勉强组建起了一套执行、监察系统,其法制也处在一个很初级的阶段与水平。
当然,这也与安西立国之根本“营所制”有关,在军、营所的管辖之下,王朝法典的诸多事项实则并不适用,也无法通过法制对那些大小封建主们形成有效制约。
刘文泽算是一个有为之主了,综其统治生涯,除了与伽色尼国打的那场汉伊大战之外,绝大部分精力都用在内部的整顿集权上。
而这个过程也是极其艰难的,最终经其完善的安西《大法典》,也只普适于王朝中央直辖地区与城市,在封建主们的地盘,名义上虽然推行了,但往往取其利而掩其弊。即便在城镇地区,因执行引发的抗法、抗税动乱,也是层出不穷。
安西尚且如此,更遑论体量更加庞大、内容更加复杂的大汉帝国了。平心而论,刘文济的皇位或许来得有些巧合,但他这个皇帝做得并不轻松,也不容易。论政治上的复杂性,甚至可以说远超世祖、太宗时期,若是躺着,可没法将一个帝国带到其极盛时期。
不过,在对帝国法制抽丝剥茧般推进的修正的过程中,固然遇到了许多困难与挑战,但在这个阶段,也是帝国法制光芒最耀眼夺目的时刻,比之太宗时代更甚,因为刘文济更需要通过“法”来树立自己的权威、巩固自己的统治。
同时,一大批法制人才或者说精通法学的官僚在帝国体制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每届明法科取士人数都在提升,从京畿到地方的吏政学校,都以门科目为重,甚至于一些有条件蒙学、小学亦将《大汉刑统》纳入教学内容。
所谓“法儒”,也在这个时期的汉帝国大行其道,上有所好,再加利之所趋,在官在当头的大汉,就足以形成一股风潮,尤其处在一种具备连续性的政策环境当中。
在完善法制的同时,刘文济心里实则也清楚,所谓帝国成法,千种法条,万般律例,其实是很空洞的,很多条制与规定,自确立之后,就一直处于蒙尘状态,除了清楚地记录在帝国《刑统》上,并无太多实际意义。
就帝国权贵治理事务来说,很多情况的应对处理,还是凭借着道德观念经验,以及自古以来中国官民的约定俗成,比起繁复的大汉律例,那几乎是另外一种。
对于这种情况,从道府民间打磨出来的刘文济,是有极深感触的,但他依旧矢志不渝地在世祖、太宗的基础上进行法制建设,一方面当然是为了成就他个人的事业与功绩,一方面通过强法来强权,另一方面,也是在中央集权的思想指导下,推动对国家更先进、有效、有力的统治与管理。
有些条制存在的意义,并不在于其停留于纸面的效力,而在于有需要时的利用价值,作为法理依据佐助政治行为,对于统治阶级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来说,就是一项莫大的价值。
当然,划定底线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人性本恶,仅靠道德是无法把国家治理好的,而有些人,也很难用道德准绳去约束,自上而下都需要更加强力的约束。
即便这道约束,并不能应付帝国规则下诸多情况。就拿“人口贸易”来说吧,若是朝廷不加阻遏,总有一日,本该享受帝国荣耀、自豪身份的公民,会被完全当作猪仔去贩卖,并且毫无顾忌、毫无下限。
对食利者来说,道德一文不值,法律本该践踏。因此,即便朝廷明示禁令,并采取了前所未有的严厉态度与打击手段,“移民贸易”依旧没有停止,只不过从半明面、半官方的状态转入地下。
这是帝国中央的权威,是法条的作用,也是其积极意义所在。而所有明里暗的逾制违法,作奸犯科,绝大部分都不是制度的问题,问题在人,毕竟条例是死的,人是活的。
就拿刘文济对盐务的改革来说吧,以盐事之重、盐利之奉,自世祖时期起,就已经制定了非常完备的盐法,从生产、运输到售卖的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关规定。
但盐务之运转,显然不可能完全依照盐法规定来,从官方到民间,从盐监到盐商,从盐丁到盐民,整条庞大的、复杂的利益链条上,有太多按捺不住的手脚了。利益动人心,这样一条几乎流淌着黄金的财路上,怎么可能干干净净。
因此,对盐务之改革,刘文济的重点就不在盐法盐制了,目标在人,在那些违法犯罪、侵犯国家财税、凌虐帝国子民的食利群体。
在这方面,他也是名正言顺的,他也能高举世祖之法的大棒,狠狠地冲那些大吃盐路的不法勋贵、贪官奸商打去。毕竟,大汉盐法,可是世祖开天眼借鉴,再综合国情,方才制定出来的,即便到建隆时代已经弊病颇深,依旧从整体上保证着盐事秩序的稳定,至少让大部分人能够有盐吃,哪怕贵点。
盐务之改革,起因还在于范仲淹。当年刘文济南巡时,听取汇报后,决定修筑淮东还堤,重捍海堰,当时以范仲淹作为都监。
而范公何人,穷三年之功,奔走淮东沿海工程,重筑海堰,还淮东官民一片风平浪静、河清海晏。在这个过程中,范仲淹可是不带停的,借着监工之便,将淮东盐务之弊摸得清清楚楚。
天下盐事,半出淮东,淮东之弊,也足以代表天下了。建隆七年,范仲淹回朝述职,进一步得到刘文济赏识,擢升为工部主事。
范仲淹则将他在淮东调查所得盐务细情,原本详尽地奏明刘文济,从盐价、盐官、盐运、盐商、盐民五个方面阐述其弊,总结得来说,实际就两点,贪污腐败与压榨剥削。基于这些情况,范仲淹又向刘文济提出了“盐事十条”,希望刘文济能痛下决心,大刀阔斧,改革盐政,为民请命。
对此,刘文济可是大加赞赏,夸奖范仲淹的丹心忠诚。事实上,刘文济早就有整顿盐务之心,皇城、武德二司可不是摆设,虽然在调查、认识上比不得范仲淹,但刘文济是会动脑子的,从那纷繁的细节中,自能察其弊。
于是,见范仲淹展现出的才情、见识与担当,还有那股子不为权贵、强暴的精神气,于建隆八年擢其为盐铁副使,专事盐务整顿,实际上也是治贪治事的综合整饬。
从建隆八年到十八年,帝国盐务官员,有三分之一都倒台了,而牵扯到的权贵、盐官、盐商及其爪牙,被判处死刑者达两千余人,如此空前力度的一番整治下来,帝国盐务如何能不清。
一味的压制与整饬显然是不够的,刘文济着吏部调拨了上百名精于盐法的官吏,充入盐铁体系任职,同时加大财政司与都察院二衙的监察之权。
当然,仍旧免不了妥协的一面,比如,刘文济引入了更多的食利者,想要彻底杜绝张嘴、伸手的现象是不可能的,通过打破既有的利益集体,至少能保证在短期之内帝国盐务呈现一种健康的状态。
而盐务改革的成果也是显著的,到建隆十八年,帝国盐价经过前后五次的下跌,终于重新达到雍熙时代的水准(斗盐93文),盐民、盐工的日子好过了,小盐商更活跃了,帝国盐产量提升了(其中不少是得益于盗卖官盐的严厉打击),盐税也得到显著提升。
同时,私盐买卖之风,却逆势上扬了这里同样有个背景,在朝廷盐务整顿下损失惨重的食利者们,在体制内蛰伏下来的同时,不免将目光转向外边。
于是南洋地区,尤其是吴国那边的海盐,也通过“贸易”、走私等手段,被引入帝国,开始在沿海地区蔓延发展
而比起盐务上的重拳出击,轰轰烈烈,在土地问题的改革上,就属于温吞如水,润物无声了,当然艰难、激烈的角力都发生在帝国光芒的阴影下。
在土地方面,尤其地税方面,刘文济可不敢轻易言改,更不敢乱改。只是,眼瞧着地税逐年减少,又不得不有所作为。
而地税减少的原因,也很简单,在籍的土地在逐年减少,至于“消失的土地”去了哪里,又是如何消失的,不言而喻。
因此,十来年间,刘文济在田籍、田税上,也是下足了功夫,武德司全面发动,又不断派出使者巡视,尤其盯着那些大地主。
一番清查整顿下来,总算勉强扭转了田亩减少之趋势,但到建隆十八年,也只是回到端拱时期的水平并且,越往下,阻力越大,也越难清查。
其不提作为帝国主体统治阶级的勋贵、官僚及地主,“消失的土地”,甚至有很一部分最终的去处是皇家,在少府都能找到些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