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八章 寻衅滋事

“嘭!!!”

眼看这个医务部的男人打算继续滔滔不绝地对大家科普我非常精通但是却要假装完全不懂的法律基础知识,我回到病房内走到另一个床头柜边上,拿起一个水壶,用力砸向地面。

这回砸这第二个水壶还真不是装的生气,而是这个家伙太絮絮叨叨了,同时我也看出来了,他的目的主要不是劝说我和丁慧媛这两个孩子家长,哪有这样维稳的?而是他一边说还一边时不时得意洋洋地看在场女医生和女护士们的反应,我看到很不爽。

这不是雄竞不雄竞的问题,而是当一个人拿你的专业来卖弄,但卖弄的点不在今晚的主题上,我已经看不下去了。

而且今晚的主角应该是我和丁慧媛,我们扮演的可是来闹事的患者家属,以便引出专业医闹团队,这里有他啥事儿!

我当然知道医务部是干啥的,因为我也代理或者协助谢玲办过几个患者跟医院的纠纷,一般医院特别是这种三甲医院很少请律师,都是由医务部的骨干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毕竟他们能出的工资很高,而且大部分都是有事业编制的,请得起有司法考试a证的工作人员。

我也知道这个医务部的家伙今晚的任务很简单,让我和丁慧媛同意把孩子送到殡仪馆或者医院的太平间,别在病房“挟尸”闹事,影响到其它小患者和家属,但他就是抓不到重点。

如果我是这个医院的院长,看到他这个表现,估计也会和我一起砸水壶,而且极有可能会砸他脑袋,这家伙不是来解决我和丁慧媛的,是来孔雀开屏的吧……

“哇!!!”

“太精彩了带孩子来看病还有大戏看!”

“哎哟喂!”

在人们的又一阵惊呼声中,护士长大声喊道:“都别吵吵了,警察来了!”

那语气,就像是敌占区的老百姓看到了解放军的到来。

接着,一名中年男民警带着一男一女两名辅警穿过围观的人群走进了病房。

看到警察来了,我假装眼神闪过一丝慌乱,然后笑脸相迎道:“终于有管事的人来了!”

带队的民警快速查看了一下病房内的情况,然后说道:“你是病人的家属?”

我点头哈腰说道:“是的。”

民警看了一眼披头散发的丁慧媛,说道:“这位呢?”

在警察进来之前,一直和唐瑜嫣站在边上看热闹的韦锦出手了,她使用了障眼法,让警察等下看丁慧媛身份证的时候,她的相貌是身份证照片上的样子,而不是他们可能认识的丁慧媛本媛。

但是这个时候我发现了不对劲,这个正式警察看我的眼神有点疑惑,似乎认识我,这个时候我知道如果犹豫肯定会出问题,于是迅速发动法力探测他为什么认识我,得到他大脑内的一个信息。

我这种扫描方式叫部分扫描法,就是尽量不探测他的个人隐私,就事论事。

比如现在我扫描的是“他为什么认识我?”

结果马上出来,我之前作为谢玲的实习律师的时候,她代理过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我跟着她出过庭,而这名警察是单位组织来旁听的,所以他看到我就发现我就是那个案件中跟着一位美女律师出庭的实习律师,于是他开始思考为什么律师还要做医闹,难道医院真的有做得不对的地方?

电光火石之间,我也对他实施了障眼法,同时将他脑海里的疑虑迅速消除。

韦锦马上发现了我的行为,并感知到我在干什么,对我竖起了大拇指。

接着我说道:“这是我的老婆,也是孩子的母亲,呜呜呜,我可怜的孩子啊……”

民警看着再次刷刷刷流下泪水的我,说道:“节哀顺变,我们接到报警说有人在医院闹事,麻烦你们把身份证给我们核查一下。”

我从兜里掏出“假”身份证说道:“警察同志,您可要为我们做主啊,是他们害死了我的女儿,呜呜呜呜呜呜……”

丁慧媛也拿出和我一样早上才拿到的“假”身份证说道:“是啊,我们的女儿就这样不明不白就死了,你们要帮我们把他们抓起来啊,呜呜呜!”

民警接过两张身份证,交给身后的那名女辅警核实和记录,然后说道:“你们认为医院的治疗行为有问题,导致了你们的小孩去世?”

我点头说道:“是的,警官。”

民警说道:“报警人说你们阻止医院将孩子尸体从病房带走?”

我说道:“是的,您是警察,应该知道,要保护案发现场的规定。”

民警摇着头说道:“这是不是案发现场我说了不算,你也说了不算,医院也是,我了解医院的规定,他们抢救你孩子的时候,都是会有记录的,比如心电图,用药过程等等抢救过程和数据,还有相关的病历,这些事后都可以作为认定医院有没有过错的证据。”

这位民警辖区内有这个医院,估计遇到过不少类似事件,见我在愣神消化他的话,于是继续说道:“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所以你现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该规定,并涉嫌构成寻衅滋事,我请你立即停止阻止医护将孩子送到太平间的行为,我陪着你们去太平间继续了解情况。如何?”

我转头看了看丁慧媛,然后又转回头说道:“什么是寻衅滋事?”

民警说道:“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