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如果按这个思路来处理本案,它就变成本法庭曾经讨论过的案件中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件之一。
我惊奇地听到这个简单的案子所引起的让人备受折磨的推理。我从不怀疑我的同事具有给每一个呈现到他们面前、需由他们做决定的问题披上条文主义模糊面纱的能力。今天下午我们听到一个关于区分实定法和自然法、法律语言和法律目的、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司法性立法和立法机构立法的学术性专题讨论,我唯一失望的是没有人对洞穴里约定的性质提出质疑——到底是属于单边还是双边协定,威特莫尔能不能被认为在他的提议被实施之前已经撤回提议。
所有这些与这个案子到底有什么关系呢?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作为政府的官员,我们应该如何处置这些被告?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如果按这个思路来处理本案,它就变成本法庭曾经讨论过的案件中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件之一。
在阐述我对本案的结论之前,我想简单讨论一些更加基本的相关问题,一些自从我当法官以来,我和我的同事一直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我一直无法让我的同事明白政府是一项人类事务,人们不是被报纸上的语言或抽象的理论所统治,而是被其他人所统治的。如果统治者理解民众的感受和观念,就会给民众以仁治。但如果统治者缺乏这种理解,民众享受到的只能是暴政。
在所有政府部门中,司法部门最容易失去与普通人的联系。其原因显而易见。当民众根据一些显而易见的特征对某种情况做出反应时,法官则严格审视呈送到法院的每一种具体情形。双方都请律师来分析和解剖。法官和律师相互竞争,看谁能从一系列事实中发现最多的困难和区别。双方都努力寻找案例,不管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以便让对方的论证感到难堪。为了避免这种难堪,更多的区别被发现和加入。当一系列事实已经被消耗足够多的时间做这种处理后,所有的生气和活力消失得无影无踪,只剩下一地飞尘。
现在我意识到只要你有规则和抽象原则,律师就能发现它们的差别。在某种程度上,我刚才所描述的现象是对人类事务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整时,必然会带来的不幸。但我认为,需要此种调整的领域被过高估计了。
当然,如果游戏要继续,有些基本的游戏规则必须被接受。这些规则中,我认为包括选举行为、公职人员的任命、工作人员的任期。在这里有对主观裁量和权力分配的限制,有对形式的坚持,还有对规则适用范围的审慎,我认为这些都非常重要。也许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应该扩张到其他的特定规则中,比如那些意在保持自由制度的规则。
在这些领域之外,我认为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政府官员,如果把形式和抽象的概念当成工具,他们的工作将做得更好。我想我们应该以好的行政官员为榜样,他们将程式和原则适用于手中的案情,从所有可以利用的形式中挑选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
政府的这一方法最明显的好处是,它允许我们依据常识富有效率地处理我们的日常事务。然而我坚持这一原理还有更深层的理由。我相信,如果要让我们的行为与接受我们统治的人们的情感保持合理一致,只有依靠这一原理的洞见,我们才能保持必要的弹性。与缺少其他特定的历史因素相比,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协调的缺失,将导致更多政府垮台和更多人类不幸的产生。
一旦破坏了人民大众与指导其法律、政治和经济生活的那些人的关系,我们的社会就濒临毁灭了。那时候无论是福斯特的自然法还是基恩对成文法的忠诚都无济于事了。
现在当把这些观念适用于我们面前的这起案件时,如我刚才所说,它的裁决变得十分容易。为了表明这一点,我应该介绍一些事实,尽管我的同事认为默不作声地忽视它们是合适的,他们实际上跟我一样,已经意识到它们了。
这个案子已经激起了国内外公众极大的兴趣。几乎每一家报纸和杂志都刊登相关的文章,专栏作家已经向读者披露关于政府下一步举动的秘密消息;成百上千封读者来信被刊登。最大的报纸集团之一就此问题做了一个民意调查。“你认为最高法院应该怎样处理洞穴探险者?”大约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公众对这个案子的态度是十分明显的。
当然,即使没有民意调查,根据常识,或者只是观察,我们也能得知,这个法庭上有明显超过半数或九成的人拥有同样的观点。
这使得我们应该做的以及必须做的事情变得显而易见,如果我们想要和公众在观点上保持足够和合理的一致的话。宣布这些人无罪无需我们涉及任何有损尊严的遁词或诡计。没有一个法律条文的解释原则与本法院过去的实践不一致。当然,没有任何外行的人会认为,赦免这些人,将意味着我们对法令的延伸会比我们的祖先创造自我防卫原则时更进一步。如果需要更详细地论证我的决定和调和法律的方法,我愿意将我的同事福斯特的第二部分论证,也是较少幻想成分的部分作为基础。
我知道我的同事们被我的建议吓坏了,因为我建议法庭应该考虑民意。他们会告诉你,社会舆论是情绪化的,说变就变,它是建立在真假参半的陈词和偏信未经交叉询问的证人的基础之上的。他们会告诉你,对像这样的案子进行审判所适用的法律有精密的保障措施,可以确保案件真相为人所知,并且所有与本案相关的合理意见都会被考虑进来。他们会告诫你,如果允许在这一框架之外的民意对我们的判决有任何影响,所有的这些保障都将付之东流。
但请公正地看看我们刑法执行的一些现实情况吧。总体而言,当一个人被指控犯罪,有四条路可供他逃脱惩罚。其中之一就是法官根据所应适用的法律判定他没有犯罪。当然,这是一个在相当正式和抽象的氛围中做出的判决。看看其他三种可能使他逃脱惩罚的路径。它们是:(一)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二)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三)行政长官的赦免或者减刑。
谁能说,做出这些判决时都遵循了严格和正式规则,使其既能防止错误发生,又排除了情感等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并保证所有形式的法律都被遵守?
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我们自然试图把陪审团对案情的思考限制在与法律相关的范围内,但无需自欺欺人,这样的企图并未真正成功。在正常情况下,有关我们面前这个案子的所有问题本应直接交给陪审团。如果是这样,毫无疑问,陪审团会出现无罪判决,或至少会出现意见分歧的情况,从而会阻止有罪判决的做出。
如果陪审团被引导,人的饥饿以及他们的协定不能构成谋杀罪的抗辩,他们的结论仍极有可能忽视这些引导,并将比我们可能做的更加歪曲法律的字义。当然,这种情况没有出现在本案中,唯一的原因是陪审团主席刚巧是一位律师。他的学识使他能够想出一套说法,使陪审团逃避通常应承担的责任。
我的同事唐丁对检察官事实上没有决定不起诉此案表示恼怒。就像他自己严格遵循法律理论的要求那样,他非常同意把这些人的命运交由检察官在法院之外根据常识做出决断。另一方面,首席法官希望对常识的应用放到最后,尽管与唐丁相似,他也希望没有个人因素参与其中。
接下来到了我的结论部分,它与行政赦免有关。在直接讨论这一主题之前,我想观察一下民意调查结果。如我所说的,九成的人希望最高法院完全赦免这些人或给予某种在一定程度上有名无实的惩罚。其余一成的人构成一个非常奇怪的不同群体,里边夹杂着许多奇异的观点。我们的一个大学专家对这一群体做了研究,发现这个群体的成员分成几种类型。
他们中一部分人是花边小报的订阅者,这些限制发行的小报给它的读者提供了一个扭曲的案件事实版本。一些人认为“洞穴探险”意味着食人,而同类相残是人类社会的原则。然而我想说的是,尽管这一群体的观点表现出可以觉察到的多样性和阴暗面,但据我目前所知,他们中没有一个人,而且那多达九成的大多数人中也没有一个人会说:“我认为由法院对这些人判处死刑,然后由另外一个政府部门赦免他们是一件好事。”虽然这一贯是一个或多或少主导我们讨论的解决方法,我们的首席法官也推荐这一方法,认为借助这种方法可以在避免不公正的同时,保持对法律的尊重。但是,他应该被说服,如果说他在维护什么人的道德,那也是在维护他自己的道德,而不是公众的道德,公众道德对他所做的区分一无所知。我之所以提及此点,是因为我想再次强调那一危险,我们有可能在自己的思想模式里面迷失方向,而忘记了这些思想模式对外部真实世界没有任何哪怕微小的影响。我现在讨论本案中最关键的事实,法庭上的每一个人都知道它,尽管我的同事认为把这一事实掩盖在法官袍之下比较合适。这就是那一让人恐惧的可能,面对这一问题的最高行政长官可能拒绝赦免这些人或给他们减刑。众所周知,我们的最高行政官是一个上了年纪、观念僵化的人。公众的喧晔在他身上起的作用经常与人们所要追求的效果背道而驰。我告诉过我的同事,我老婆的外甥刚好是他的秘书的一个密友,我已经从这一间接的、我认为也是完全可靠的方式得知,如果这些人被判违法,他将坚决不给这些人减刑。
对将如此重要的一件事的判断建立在有可能是流言的资讯之上,我比谁都感到遗憾。如果依我的作风行事,就不会产生这种情况,我会采取合理的方法,和行政长官坐到一起谈谈这个案件,发现他的观点是什么,也许还可以和他一起拟定出一个共同应对这种处境的方案。当然,我的同事从来没有听说过这样的意见。
他们对于直接获取准确资讯感到踌躇,这并没有阻止他们对间接得到的资讯感到不安。他们完全了解我刚才所陈述的事情,这解释了为什么通常是礼仪典范的首席法官,认为如果行政长官不减刑,他在行政长官面前甩着法官袍,以开除教籍相威胁也是合适的。这解释了我的同事福斯特举重若轻的高超技艺,我猜想整个图书馆的法律书都随之从被告的肩膀上轻轻地举起了。它同样解释了,我那尊重法律的同事基恩会仿效古代戏剧中身兼数职的人,走到舞台的另一端以平民的身份对行政长官表达一些评论。(我附带提及一点,平民基恩的建议会在用纳税人支付的钱列印的本法院报告中出现。)
我必须承认随着年龄的增长,我越来越对人们拒绝把他们的常识应用于政府和法律问题感到困惑,这个悲剧性的案件加深了我的气馁和沮丧。我只能希望说服我的同事接受我自从承担司法职责以来就一直适用于司法的原则的智慧。事实上,在一个令人遗憾的轮回里,我在范雷格(Fanleigh)郡初审法院做法官时所审理的第一个案件就碰到过与本案类似的问题。
一个教派开除了一位牧师,据他们说,该牧师投靠了与该教派竞争的另一个教派,认同了那一教派的观点和实践。牧师四处分发传单,控诉开除他的教派当权者。该教派的一些世俗成员召开了一个公众集会,在会上他们提议解释该教派的立场。那位被开除的牧师参加了这个集会。有人说他是在未被察觉的伪装之中溜进来的,他自己的说法是,他是作为公众的一员公开进入的。无论如何,当演讲开始后,他打断了有关教派事务一些问题的陈述,发表了捍卫自己观点的演说。
他被一些听众攻击并被痛打一顿,除了下颌骨折还受了其他一些伤。他对发起集会的协会和十个他声称攻击他的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当这个案子进入审判时,对我来说,案件起初看起来非常复杂。律师提出一大堆法律问题。对该协会的起诉中,有些是关于证据可采性的问题,比较好解决,有一些困难的问题,要看牧师是非法进入者还是获许可进入者而定。作为一个法官席上的新手,我渴望应用我在法学院所学的知识,我开始深入研究这些问题,阅读所有的权威著作,准备理由充分的裁决。但我在研究这个案子的过程中,越来越陷入法律的复杂之中,开始进入类似我的同事唐丁在本案中的状态。
然而,突然灵光一闪,我想到所有这些复杂的问题都与这个案子无关,我开始依据常识来探究这个案子。这个案子立刻获得新的思路,我发现我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引导陪审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裁决,因为证据不足。
我得出这个结论是基于下面的考虑。导致原告受伤的打斗是十分混乱的,有些人努力靠近混乱的中心,有些人极力离开它,有些人试图打原告,有些人则试图保护他。要想把这些都弄清楚,将花费很长时间,我判决说,对联邦来说,任何人的下颌骨折都值不了那么多赔偿(附带说一下,牧师的伤病在其间已经痊愈而没有导致毁容,也没有损害他正常的能力)。此外,我强烈地感到原告在很大程度上是自作自受,他知道关于这件事群情激奋,也可以很容易找到另外一个表达观点的场所。我的判决得到媒体和舆论的广泛好评,他们都不能容忍被开除的牧师试图辩护的观点和行为。
现在,三十年过去了,拜有事业心的检察官和一个严格遵守法律的陪审团主席所赐,我现在面临的这个案子所提出的问题,实际上与那个案子所涉及的问题非常类似。世界并没有多大的改变,只是此时不是对五六百弗里拉的赔偿金的问题做出判决,而是要对四个人的生死命运做出判决。而这些人已经经受的磨难和屈辱,比我们大多数人在千年之内可能要经受的还要多。
我的结论是,这些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的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