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朗
听说过富勒(Lon Fuller)的假想公案,但从来没有真正仔细读过。总以为那又是一群穿黑袍、戴白色假发的人,穷极无聊在一起耍嘴皮的记录罢了。就像我们这一行里的某些理论家明知人性复杂,却总是只挑出人性中的一两项较容易量化的变数,就大胆地玩起由人性预测行为的科学游戏来了。所以当香港商务印书馆编辑部邀我为这本萨伯(Peter Suber)的《洞穴奇案》写序时,我实在很犹豫,但听说香港政府正在推动通识教育,而这本书是被极端推崇的好书之一,我不禁好奇心大起,拿起书稿来,努力啃读一番。
书一拿起来就放不下的有很多,但这本“奇案”读起来非常沉重,重到我必须把自己的心提起来读,才能把每一位法官的观点弄清楚,而且一路读来,我心中的影像不停地变化,思辨的方向也一再调整,最重要的是对人、事、物与社会、文化的关联性,好像越来越能把握,对所谓人性的定义却越来越感到不可以掉以轻心。把书读完第一遍以后的感觉是,自己在思维的层次上有明显的进步,深度、广度都成熟多了!
富勒提出的洞穴里的杀人事件,表面看起来是很简单的“杀人就有罪”之判定故事而已,但从法律、社会、文化、人情、生物、道德的观点去探讨是否“罪有应得”的维度,就开始复杂化了!由原先五位法官就法、理、情去整理这个简单案子,却有复杂的不同观点,可见端倪。
把时间延伸五十年后,社会情境的变迁,使萨伯在原先的五个观点之上,又增加了九个新的看法,从“罪有应得”的辩证提升到原罪是否“情有可原”的另一层次,确实又把已经过分复杂的讨论,再添上缤纷的颜色,使得我们对法律在现代科技社会的定位越来越无法掌控,却又不得不努力用它来驾驭“人不得不犯错”的这头怪兽。
我一遍又一遍地读,每次的感受都不太一样,常常需要和别人讨论,才能了解不同观点的出发点。所以,若把这本书进一步当作通识教材,我一方面觉得是非常值得推崇的,一方面又觉得在师资、教法上一定要有很精致的规划,才能达到思维训练的效果。而且,这书中不同观点所点出的人情世故,也必须要有一位很有人生经验的老师来引导讨论的方向。此外,如何把这些观点延伸编成可以演出的法庭辩论,将会是一个有效的教学方式,更要鼓励学生就每一个不同观点,编出一个和书中不同但类似的案例来讨论,让他们从周遭的生活经验中去体会每一个观点的本质。
在反复阅读这本书时,心中有些感慨,主要是通识教育虽然是台湾各个大学的重点,但我还没有看到像《洞穴奇案》这样可列为教材的书出版。这本书对大多数的大学生或一般人而言,好好地读,确实可以提升思辨的能力,而且对于法律在生存与道德之间的定位,因社会、文化里人情因素的介入就会生变的过程也会有所警觉。我们学生的眼光、气度与教养,就是必须在这种反复思辨中被培养出来。
这本书以法官对“犯罪”的判决观点为主体,导引出法律的规范,其实是根源人情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而起,也可以看到意图的合理性和行为结果的公正性所导致的冲突,不需要很深的法律知识,人人都可以就情、理、法的各个维度去判断事件的对错。所以,对所有的现代人而言,与其说这是有关法律见解的说明,倒不如说是人总为自己找理由、寻求解脱矛盾的心理描述,法律就是使认知失调减至最低的条件。
从富勒到萨伯,五十年的社会变迁,增加了九个新的观点。我在想,如果科技进展再有五十年,对洞穴奇案的不同观点还有继续增加的可能吗?也许,就把这个问题当作期末考,让学生去发挥他们的想象力。第十五个观点,就会涌现呢!
(作者系台湾中研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