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宏志
《暗夜之贼》(A Thief in the Night,1905)是英国推理小说家赫尔南(E W.Hornung,1866-1921)的“夜贼”系列最后一部作品;以“夜贼”做为推理小说的主人翁,本书的作者赫尔南当然是其中的开山祖师,而笔下的业余神偷拉菲兹(A.J.Raffles)正是此类角色的滥觞,但留下的传统后来倒也源远流长;远的像法国作家勒布朗(Maurice Leblanc,1864-1941)笔下那位擅变妆、神出鬼没、妙手空空,人称“绅士盗贼”(Gentleman-Cambrioleur)的亚森罗苹(Arsene Lupin);近的像纽约推理小说家卜洛克(Lawrence Block,1938-)笔下另一位专爱偷窃的旧书店老板伯尼·鲁登巴(Bernie Rhodenbarr),他的运气不佳,总是在闯空门的时候倒霉碰见怪案(一具尸体在书房之类),不得不施展侦探功夫,以求脱身,这些都是继承赫尔南传统,让小偷“窃占”神探主角地位的著名案例。
拉菲兹在历史上出现的时间不比福尔摩斯晚多少。(第一本福尔摩斯小说出现在一八八七年,而第一本拉菲兹小说则出现在一八九九年,相差只晚十二年。当历史上的拉菲兹忙着穿堂入室、窃人财物之际,福尔摩斯也还忙着办案、打击犯罪,顺便享受罕见高昂的稿酬,以及接受世人的爱戴。)
事实上赫尔南正是福尔摩斯创造者柯南·道尔(Arthur Conan Doyle,1859-1930)的好友兼亲戚(他娶了柯南·道尔的妹妹),他之所以写推理小说也是受了柯南·道尔的影响。他写过若干正统的推理小说(可惜现在没有人读了),但却写了三部侦探小说的“变体”(他本来就有开福尔摩斯玩笑的意思),以小偷为主人翁,也就是夜贼拉菲兹系列,这些小说反而是他后来传世的作品(按推理小说史家朱利安·西蒙斯的说法,是黄金时期除了福尔摩斯以外最值得怀念的东西)。这些小说不但读者一代接一代,连创作者也受他影响,不絶如缕地把“夜半闯空门”的传统接续下去。
柯南·道尔愿意为赫尔南的其他推理小说写序,却不赞成“夜贼”系列,他曾经向赫尔南抗议说:“你絶对不可以把这位罪犯变成英雄。”
福尔摩斯辛辛苦苦办案,为的就是维护资产阶级心目中的社会秩序,把所有破坏秩序的“坏人”绳之以法,其中当然包括拉菲兹这种“业余神偷”在内。但赫尔南却仍然把书题献给柯南·道尔,并说“这是我真诚的阿谀形式”(this is sincere form of flattery);事实上,拉菲兹和福尔摩斯相像的不止一端,他们两人都有一流的智慧,也都拥有著名的住址(福尔摩斯住贝克街,拉菲兹住艾伯尼),他们都有一位朋友兼跟班兼助手兼记录者(福尔摩斯的朋友是华生医生,拉菲兹的跟班是小兎宝);他们大致上并不从事什么“职业”(在英国的维多利亚时代,仕绅阶级从事某种“职业”是丢脸的事),只有一些“爱好”,两人都对“犯罪”极感兴趣,福尔摩斯想的是如何“击败”一个智慧型的犯罪,拉菲兹想的则是如何“实践”或“创造”一个智慧型的犯罪。表面上看起来,两人对犯罪的价值观好像彼此对立,实则不然。
如果注意阅读拉菲兹系列小说,我们不难发现拉菲兹纥不是一般社会上的罪犯(大恶人或小痞子);他出身高贵,就读的是高级学校,喜爱并专精“高尚运动”(板球),住高级住宅,参加上流社会的交际应酬。他与其他贵族“略”有不同的,是他在应酬饮宴之际,会“顺便”观察豪门巨室的地形地物,也“顺便”检视主人的财富珠宝,以便夜晚再来“光临指教”。
仔细看这些故事,他从来不偷穷人的钱财(真实世界的犯罪并不是这样,穷人之间相互偷窃的机会更加常见),这是他的“社会正义”之一;他偷窃的对象一定也有一些道德上的不完美(为富不仁的人被偷了,不值得同情,只宜大快人心),这是他的“社会正义”之二;他偷窃时并不伤害无辜(不像真实世界的犯罪,常常顺便施加暴力于受害者身上),这是他的“社会正义”之三;有一次拉菲兹偷到东西,却发现它正是大英博物馆失窃的国宝赃物,他竟然像所有的“好公民”一样,把赃物(偷偷地)归还国家,这是他另一个社会价值观的线索。
也就是说,福尔摩斯和拉菲兹絶对不是对立的角色,他们是“相似的”角色;他们都是资产阶级社会价值的守护者与实践者(别忘了,拉菲兹后来是在波耳战争中为国捐躯)。只是在同一阶级认同之下,福尔摩斯是“严肃的”社会中坚,而拉菲兹是“淘气的”社会菁英,一个中间偏右,另一个中间偏左,他们的比较关系应该做如是解。
我唯一看到两个角色的最大差异在于他们对“社交”的不同态度,福尔摩斯是一位相当孤僻的人,与外在世界的联系多半建立在情报的搜集分析上(小说一再描写他钜细靡遗地读报纸,并且运用街头小孩打听消息),他不参加宴会、不交朋友(华生医师变成朋友是个意外,不是吗?),更不会没事周末到其他贵族家中聚会打猎(除非是受邀办案),也没看到福尔摩斯除了“打击犯罪”以外从事什么运动(他似乎精于击剑与拳术,但没看过他周末与人练习)。
相反的,拉菲兹可就是一位“社交动物”,他热爱玩团体运动的板球(有一次一位有钱人因他板球高手的身份待之以礼,他竟然因此“知遇”打消行窃念头);而每个周末他更几乎都在有钱人家做客,宴席不断,派对不歇,或者就在俱乐部里舆他人闲谈。拉菲兹对于朋友的态度也比福尔摩斯热情得多,福尔摩斯和华生是君子之交淡如水的典型,知性的交往胜过感性的交流;拉菲兹与小兎宝则情绪起伏极大,热情的时候,拉菲兹叫他:“我忠实的小兔子”(My Faithful Rabbit);冲突的时候,小兎宝对他可以是“带着新的恨意与鄙视”,简直像一对新陷入恋情的情侣。
推理小说真正对“犯罪”的态度产生根本的变化,我觉得还是要等到美国小说家达许·汉密特(Dashiell Hammett,1894-1961)等人的出现,才给了推理小说彻底翻新的哲学与态度;在那个被称为“犯罪小说的美国革命”的创作风潮里,我们才看到对犯罪全然两样的了解,对犯人的人格与动机,对侦探的角色与功能,也才能提出根本不同的诠释与路径。不过,这是另一个很长的故事,也许我们在这里并不宜说得太多。
有趣的是,福尔摩斯和拉菲兹都在推理小说史里流传了下来,成为两个传统;福尔摩斯成了“大传统”,拉菲兹成了“小传统”。在福尔摩斯的主流底下,一条不絶如缕的拉菲兹创作持续在我们的閲读活动中。除了我上面介绍的拉菲兹式的创作外,在赫尔南死于一九二一年后,先有贝利·普隆尼(Barry Perowne,1908-1985)继续以拉菲兹的角色创作直到二次大战前;五〇年代,艾勒里·昆恩又邀普隆尼复出,重写变得有点“罗宾汉”味道的小偷神探拉菲兹。七〇年代,又有大卫·佛莱契(David Fletcher)重写拉菲兹短篇。拉菲兹,以一个暗夜之贼的出身,在閲读史上能得这么多读者的支持,也可算是不冤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