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0章 659.嘴炮鏖战

(十点到家,差2000,半夜改,明天看)

全世界有数千万丙肝病人,其中最主要的传播途径就是xg传播。

经陆子姗一年的调查下来,排除掉了棒子国的速成美容店,排除掉了国内那家牙科诊所,也排除掉了澳洲的消化道内镜,最后锁定在了xg传播上。

男朋友那么多,现在丙肝病毒筛查阳性的一共有四位。

其中一位在国内,因为吸du被强制戒du,丙肝的来源有九成是针头。一位在日本,丙肝来源是现任的女朋友。剩下的另外两位,经调查都在米国。

一位是因为近期发现肾功能出现了问题,接受了透析。另一位是因为早年车祸外伤住院手术治疗,术后白蛋白太低,所以输了不少白蛋白。(1)

从他们各自感染时间来看,其中前三位都和李秀珠没什么关系。

唯独最后那位,车祸出现在认识李秀珠之前,丙肝就这么过来。检查中发现,这位前男友一生中就接受过这一次血液制品输注,还是陆子姗上门后他才意识到自己有可能染了丙肝。

既然他没有纹身;没有吸过du;牙科检查的地方是消毒非常正规的诊所,从没出现过这类问题。而且李秀珠不是他第一次,他的前女友也在差不多的情况下查出丙肝。

最有可能的解释,就是当初输注的白蛋白有问题!

白蛋白是血液制品,是从献血的血液中提取而来,制作它们的都是一些血液制品公司。血液制品公司经过对血浆的提取,分出白蛋白,然后经过消毒再成为后来的各类血液制品。

这类制品原料特殊,在上世纪一直都是交叉感染的重灾区。所以在规范了血液制品制作和保存流程后,使用血液制品前都需要登记,包括病人和商家名,使用前后也都需要检查病人的传染病情况,明确责任。

这次的问题出在了一家还算小有名气的血液制品公司,***D。

在被提起诉讼前,它在米国九家血液制品公司中份额排名第六,也算相当不错了。在接下去的几年时间里,这九家血液制品企业会缩减到只剩五家,***D就是其中之一。(2)

***D原名BD,一直都是经营范围比较单一的血液制品企业。

它也算七十年代的老企业了,可经营了那么多年一直都处在中游,在日趋寡头垄断的国内格局下没什么太强的竞争力。

血液制品都来自血浆,比的就是原料来源。BD年采血量不足千吨,根本没法和前几的企业相提并论。

眼看着米国zf对血液制品的要求日益升高,成本水涨船高,在充分竞争与较强的监管环境下,产业将不断走向集中,他们最后只能接受被别人收购吞并的命运。那个J就是收购公司的缩写,也是这次祁镜掐准时机让李卫西狙击的对象。

两年前的收购对J公司来说是个大手笔,本来愿景不错,借着融资能做到血液制品和医疗器械两开花。

谁知运气实在太差,遇迎头撞向了金融危机,别说盈利了,就算卖掉公司也仅仅只能还清债款而已。当然这是在赢下官司的情况下,以J公司之前的体量,熬过这一截,靠着几条成熟的生产线和一点点资本的信任,复活并不是没希望。

但如果输了官司,那等待他们的就是死亡。

在***D看来,自己有豪华的律师团队,撇清关系的办法有的是,赢下官司的机会很大。万一真的输了,火速抛售掉公司也不难,反正华国凯子就在罗利市待命着,问题不大。

但在祁镜眼里,既然自己老婆胸有成竹,那基本是没跑了。

本来陆子姗就学过米国法律,这次的官司又被她牵扯出了许多人,范围越大得到的帮助越大。现在控告***D的原告们有了三名律师,陆子姗作为一开始牵头的人,成了当之无愧的主控律师。

只是她没有美国律师执照,想考也来不及了,最后只能以华国公民的身份给李秀珠做辩护。

一开始开庭了几场,原告方给了许多证据证言,似乎压得***D喘不过气来。

但渐渐的,***D的律师们找到了一个新的方向,撇干净了之前零零碎碎的东西,把矛头对准李秀珠本人,希望通过改变策略来分化原告内部的关系。

这种做法很阴险,但在祁镜看来也确实是个突围的好办法。

本来丙肝这种症状隐匿性很强的感染就难以查到感染源,历史上许多和丙肝有关的官司最后都是证据不足草草收场,甚至于有许多案件都不会受理。

伴随丙肝而来的往往是海量的烂摊子,多看一眼都会觉得麻烦,被告没必要去较真,只需要像他们那样,把水搅浑就行了:“我还是想提醒原告、法官和陪审团,性传播是双向的!除非原告能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并非李秀珠传染给她的男友,否则我们将保留起诉原告方诽谤的权利。”

不同于其他案件,原告往往是明面上的受害方。

传染丙肝确实是双向的,所以此言一出,旁听席上就传出了许多暗暗讨论的声音。

陆子姗倒是对这种说辞早有准备:“找出背后的源头,我特地为我的当事人准备了一份男友性行为时间表。”

说罢,她便把早已经准备好的复印件递了上去。

“丙肝传染确实是双向的,但好在我当事人交友甚多,能佐证的人数也够多。”

陆子姗解释道:“从我制作的时间表上能清晰地看出,在与男友D交往前,也就是2001年4月前她曾与男友C交往过三个月,有过多次xg行为。如果我当事人有丙肝,这么多次的xg行为,足够造成感染,这说明当时她并没有染上丙肝。”

“在遇到了男友D的01年8月,离男友D的车祸已经过去了四年。在4-8月的四个月里,我当事人一直在澳洲出差,高强度的工作根本没机会找新的男朋友。”

“不不,我觉得以你当事人的交友频率,这完全有可能。”

陆子姗最烦别人打人格和隐私牌,尤其是这种极其带有针对性的攻击,是她最讨厌的:“法官大人,对方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恶意揣测我当事人的诚信,我反对!”

法官也是位女性,又生在米国,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站在原告这一边。但她本人却是个非常保守的人,又生了一个女儿,现在正值青春期,被对方律师团算准了这一点。

所以,她对这类发言中带上了些主观情绪,或者亲自代入了其中:“虽说被告律师这么说有错,但原告也应该拿出更充足的证据来堵住他们的嘴。”

她没有说“反对有效”,提醒的还是陆子姗,这已经很说明问题了。

但陆子姗也做过功课,在这方面也早就有了反制措施:“法官大人,我当然有证据。这是2001年4月-8月,我当事人在澳洲分公司的工作表。四个月的时间里,她工作了三个月零九天,没离开过悉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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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制品原料特殊,在上世纪一直都是交叉感染的重灾区。所以在规范了血液制品制作和保存流程后,使用血液制品前都需要登记,包括病人和商家名,使用前后也都需要检查病人的传染病情况,明确责任。

这次的问题出在了一家还算小有名气的血液制品公司,***D。

在被提起诉讼前,它在米国九家血液制品公司中份额排名第六,也算相当不错了。在接下去的几年时间里,这九家血液制品企业会缩减到只剩五家,***D就是其中之一。(2)

***D原名BD,一直都是经营范围比较单一的血液制品企业。

它也算七十年代的老企业了,可经营了那么多年一直都处在中游,在日趋寡头垄断的国内格局下没什么太强的竞争力。

血液制品都来自血浆,比的就是原料来源。BD年采血量不足千吨,根本没法和前几的企业相提并论。

眼看着米国zf对血液制品的要求日益升高,成本水涨船高,在充分竞争与较强的监管环境下,产业将不断走向集中,他们最后只能接受被别人收购吞并的命运。那个J就是收购公司的缩写,也是这次祁镜掐准时机让李卫西狙击的对象。

两年前的收购对J公司来说是个大手笔,本来愿景不错,借着融资能做到血液制品和医疗器械两开花。

谁知运气实在太差,遇迎头撞向了金融危机,别说盈利了,就算卖掉公司也仅仅只能还清债款而已。当然这是在赢下官司的情况下,以J公司之前的体量,熬过这一截,靠着几条成熟的生产线和一点点资本的信任,复活并不是没希望。

但如果输了官司,那等待他们的就是死亡。

在***D看来,自己有豪华的律师团队,撇清关系的办法有的是,赢下官司的机会很大。万一真的输了,火速抛售掉公司也不难,反正华国凯子就在罗利市待命着,问题不大。

但在祁镜眼里,既然自己老婆胸有成竹,那基本是没跑了。

本来陆子姗就学过米国法律,这次的官司又被她牵扯出了许多人,范围越大得到的帮助越大。现在控告***D的原告们有了三名律师,陆子姗作为一开始牵头的人,成了当之无愧的主控律师。

只是她没有美国律师执照,想考也来不及了,最后只能以华国公民的身份给李秀珠做辩护。

一开始开庭了几场,原告方给了许多证据证言,似乎压得***D喘不过气来。

但渐渐的,***D的律师们找到了一个新的方向,撇干净了之前零零碎碎的东西,把矛头对准李秀珠本人,希望通过改变策略来分化原告内部的关系。

这种做法很阴险,但在祁镜看来也确实是个突围的好办法。

本来丙肝这种症状隐匿性很强的感染就难以查到感染源,历史上许多和丙肝有关的官司最后都是证据不足草草收场,甚至于有许多案件都不会受理。

伴随丙肝而来的往往是海量的烂摊子,多看一眼都会觉得麻烦,被告没必要去较真,只需要像他们那样,把水搅浑就行了:“我还是想提醒原告、法官和陪审团,性传播是双向的!除非原告能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并非李秀珠传染给她的男友,否则我们将保留起诉原告方诽谤的权利。”

不同于其他案件,原告往往是明面上的受害方。

传染丙肝确实是双向的,所以此言一出,旁听席上就传出了许多暗暗讨论的声音。

陆子姗倒是对这种说辞早有准备:“找出背后的源头,我特地为我的当事人准备了一份男友性行为时间表。”

说罢,她便把早已经准备好的复印件递了上去。

“丙肝传染确实是双向的,但好在我当事人交友甚多,能佐证的人数也够多。”

陆子姗解释道:“从我制作的时间表上能清晰地看出,在与男友D交往前,也就是2001年4月前她曾与男友C交往过三个月,有过多次xg行为。如果我当事人有丙肝,这么多次的xg行为,足够造成感染,这说明当时她并没有染上丙肝。”

“在遇到了男友D的01年8月,离男友D的车祸已经过去了四年。在4-8月的四个月里,我当事人一直在澳洲出差,高强度的工作根本没机会找新的男朋友。”

“不不,我觉得以你当事人的交友频率,这完全有可能。”

陆子姗最烦别人打人格和隐私牌,尤其是这种极其带有针对性的攻击,是她最讨厌的:“法官大人,对方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恶意揣测我当事人的诚信,我反对!”

法官也是位女性,又生在米国,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站在原告这一边。但她本人却是个非常保守的人,又生了一个女儿,现在正值青春期,被对方律师团算准了这一点。

所以,她对这类发言中带上了些主观情绪,或者亲自代入了其中:“虽说被告律师这么说有错,但原告也应该拿出更充足的证据来堵住他们的嘴。”

她没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