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思考方法”,很奇怪,比方说,有一个男人,吃了你这块粉嫩的上肉,不旋踵,又去吃别的红肉或者白肉,甚至黑肉;东窗事发,男人热爱偷吃,偷吃还不抹嘴的习性暴露,你好难过,觉得所托非人,平白让他吃尽甜头;然而,你最后还是原谅他,为他开脱,理由是:“他是一个浪子。”或者,更严重一点:“他天生就是一个浪子。”
似乎,只要给当事人或者犯事人一个“恰当”的名词,一个“身份”,他就可以被饶恕;因为他的“身份”,例如,浪子,足以“肩负”相应的罪行。如果“浪子”或者有“浪子特质”的人是个讲师,是个长发披肩的露宿者,这些人,碰巧喜欢摄影、绘画,或者文学;“喜欢”就够了,不一定要有才情,有天分;他被饶恕的理由更堂皇了,大家会说:“没办法,他是一个艺术家。”
好多年前,有一个“诗人”带着两个老婆迁到外国一座岛上,日长无事,“诗人”用斧头砍死老婆,自杀了。因为他的诗写得朦胧,诗评家读了,自我感觉良好,他砍老婆,忽然就多了好多学术上的理由;其实,那是两回事。
他诗写得好,是个“诗人”,这是“身份甲”;他当老婆是老柴,傻笑着劈柴,是个“神经佬”,这是“身份乙”;作为一个神经佬,他跟普天下的神经佬,包括青山医院的神经佬,没有分别;他的罪行,也不应该因为他有另一个“身份”而格外“高贵”。
我们优秀的香港警察抓到一个杀人不眨眼的恶贼,移送法院,你认为辩护律师,会不会这么说:他打劫银行,抢金饰手表,遇上追捕,当然应该反抗;警察职责所在,应该开枪;我的当事人既然有枪,当然也应该还击;警匪驳火,途人,当然会有伤亡;大家忠于职责,各有明确身份。法官大人,我的当事人杀人拒捕,作奸犯科,全因为他是一个“匪徒”,他天生就是“匪徒”,而且是公认的“匪徒”,根据一般的“思考方法”,尤其女人常用的“思考方法”,法官大人,你应该判我的当事人,也就是这个“匪徒”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