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13日,迈阿密警察局接到一个匿名的电话举报,某汽车站上有三个黑人青年,其中那个穿花格汗衫的,身上藏有一把手枪。两个警察在六分钟后风驰电掣到达这个汽车站,果然看到三个黑人男子站在那儿,一副无所事事的样子。警察上前,命令他们举手放在车顶上,果然从那个花格汗衫,叫JL的人身上搜出了一把手枪。
JL还有十天才十六岁。按照州法律,没有执照携带武器、不足十八岁携带武器,都是非法的。但是在法庭上,他的辩护律师却说,警察平白无故地在马路上搜查一个人,本身也是非法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执法人员对公民进行不合理的搜查,匿名举报不算理由。既然警察的搜查是违法的,那么搜出来的东西就不能作为证据。法庭同意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排斥证据的动议。警察局讨了没趣,只得上诉。上诉法院认为警察局接到举报,有理由搜查,这样的搜查是合法的。可是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诉法院裁定,认为根据宪法,这样的搜查是违法的。2000年3月28日,联邦最高法院对“佛罗里达州诉JL”一案作出一致的最终裁决:单纯依靠匿名举报而没有其他线索和证据,警察没有权力在马路上拦截或搜查公民。
可是,就在此前不久的1月12日,联邦最高法院刚对另一个涉及警察权力的案子作出裁决,那是“伊利诺伊州诉沃德罗”一案。
故事发生在1995年9月9日,芝加哥警察局的便衣警察诺兰和哈维驱车在一个毒品高犯罪率地区巡逻。他们看到墙边一个男子,也就是本案被告沃德罗拿着一个黑包。这男子看到自己被人注意,突然撒腿就跑。警察立即掉头,驱车转弯包抄,最后把逃跑的人逼进一个死角。警察诺兰立即下车,从沃德罗的包里搜出了手枪和子弹。在法庭上,被告辩护律师提出动议,警察无缘无故地拦截和搜查平民是违法的,所以搜到的手枪不能作为证据上法庭,搜到了也不算。但是法庭不同意,认为警察在这种情况下的搜查是合法的。沃德罗是有前科的人,法庭判他非法持有武器罪。上诉法庭这次却认为,突然撒腿逃跑不足以成为合理的怀疑,使得警察可以合法地拦截和搜查。判决就给推翻了。再次上诉后,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支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定,这次,联邦最高法院却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裁决,认定警察如果发现可疑行为的蛛丝马迹,可以作为合理的怀疑,有权根据这种怀疑拦截和搜查,这样做没有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是合法的。
警察是一种合法暴力机构。美国警察身上,枪、警棍、辣椒水、手铐,一应俱全,随时随地可以使用,有时候一点小事就会把人铐起来。妇孺皆知的常识是,警察必须得到法庭的搜查许可才可以搜查公民的家。对于公民来说,“家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警察如果没有法庭的搜查证,不要说搜查,就是进人家的大门都要经过主人同意,主人不高兴起来叫警察滚蛋,警察就不敢耽搁。可是在街上就不一样。按照现行的法律,警察在街上有权拦住有嫌疑的人,必要时可以搜身。这也好理解,因为大街上是公共场所,警察有责任防止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公众安全。
可是真的做起来,事情常常不是那么简单清楚。纽约市有个无家可归者,中国人的说法就是乞丐,常年住在公园的一个废弃不用的垃圾箱里。警察在调查一件刑案的时候,搜查了这个垃圾箱,当然没有想到要去法庭申请搜查证。结果是搜出了一些违法的东西。法庭上,这个无家可归者的辩护律师说,犯了法的是警察。无家可归者长期住在这儿,他的全部家当就在垃圾箱里,那里头全部是他的私人物品,所以这个废弃的垃圾箱是他的“家”,警察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地搜查了一个公民的家。这个废弃的垃圾箱到底应该算是公共场所还是一个私人的家,要你说你一下子还真可能说不上来。
警察拦截搜查的合法性判定,最经典的判决是联邦最高法院1968年的“泰利诉俄亥俄州”一案。在那个案子中,警察看到一个人在街上边走边往一家商店里看,走过去以后又回头走,还是往这家商店看。走过以后跟另一个人窃窃私语,那另一个人也来回往这商店看。如此往复,这两个人反复来回看这家商店十来次。然后他们跟第三个人一起打算离开这儿。这时候,警察觉得这些人非常可疑,决定上前拦截,结果在他们身上搜出了非法携带的武器。
辩护律师认为,一个公民来回看一家商店,并不是不正当的行为,警察没有权力怀疑这样的行为从而拦截和搜查一个并无非法行为的公民。但是最高法院裁定,警察在对可疑行为有足够怀疑理由的前提下,有权在大街上拦截和搜查,这样的拦截和搜查没有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从此,这种拦截和搜查在美国法律中就被叫做“泰利拦截”。警察实行泰利拦截是合法的。问题是要判断怎样的理由才能构成泰利拦截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定中一再强调,泰利拦截不能滥用,比如说不能过度使用暴力,不能有种族歧视的倾向,等等。这后面一点,特别受到民权组织的重视。有统计数字表明,黑人受到警察拦截的比例远高于正常的人口比,但是,到底警察的行为是否违法,只能个案处理,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于是,最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的个案就带有法律解释的意义,受到普遍的关注。
前述两个案子,“伊利诺伊州诉沃德罗”的裁定容易理解,“佛罗里达州诉JL”一案却使全国警察十分震惊。以后,他们在接到匿名举报的时候,采取行动前就不得不三思而行。为什么这样?代表最高法院宣布裁定的女大法官金斯堡一言道破:如果允许警察以匿名举报为由拦截搜查,我们每个人的安全就都受到了威胁。
这是典型的美国观念: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限制,否则权力就难免被滥用。
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在裁定有关警察行为的上诉案的时候,从来不考虑案中警察事实上的搜查结果如何。前面所提到的案子中,警察拦截搜查是否合法,和搜查的结果没有关系,和被搜查者事实上是好人还是歹徒没有关系。对警察权力的限制,开始于行为的发生之前,而不考虑行为的结果。这里面的逻辑非常清楚,尽管在上面所述的三个案子中,警察事实上都搜出了武器,避免了潜在的犯罪事件,客观上对社会安全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以成败来考量警察权力的范围,就会在事实上鼓励警察滥用权力。
美国的警察经常是新闻里的主角,也经常被卷到官司里面。其原因是,在美国这样一个国家里,警察必定是一种十分活跃十分积极的力量,否则社会治安更不能保障了。一般地说,在美国不提倡普通人见到暴力罪行时挺身而出和歹徒搏斗,相反人们还经常得到官方告诫,在一些危险的场合,不要试图采取行动,只呼吁人们尽快报告警察。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治安是警察的活儿。治安不好,人们就抱怨警察。可是,歹徒脸上并不刻字,警察太卖力了,就难免和好人磕磕碰碰。美国人对政府权力的自我膨胀特别敏感,一有磕碰就立即抱怨警察滥用权力。
普通人和警察打交道的机会并不多,经常发生的是寻求帮助,比如问个路之类的。但是几乎所有人都和警察打过至少若干交道,那就是吃交通罚单,因为开车超速是非常容易发生的。一般情况下,让警察抓住超速的人都乖乖认罚,接下罚单,寄出支票。不过,法理上讲,这并不是说:只要是官兵捉强盗,捉到的就是强盗。罚单上都写明,这是政府行政分支的警察对你超速犯法作出指控,你可以抗辩,某月某日某时到法庭,由法庭来作出裁决。法庭是属于政府的司法分支,和警察所属的行政分支是分开的。
如果你有闲工夫打这样的小官司,千方百计找点理由出来,通常可以减轻一些惩罚。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警察出示证据,比如测速仪的记录,你还有权找专家检查警察的测速仪是否准确,如此等等。要是警察让你给找到了茬,那么你多半是可以逃脱了。在法庭上你和警察是平等的,所以罚你的警察也必须准时出庭。你还有权以工作或家庭的理由要求法庭改变开庭日期。如果到开庭的时候,警察偏偏很忙而到不了法庭,法庭就必须以放弃指控处理,你就躲过这张罚单,省下一百多块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