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唐宋时期的家庭教育 第十一节 家规家法

自宋代以后,以往的愚孝行为不再被大多数平民所效法。但是,为了约束家属子弟,家庭礼制加强了,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家规家法。

家规家法,首先是在达官贵人的封建大家庭和家族中推行,如司马光的《家范》流传于仕宦之家,南宋宰相赵鼎,令其子孙各录一本以为永远之法。家规家法贯穿了封建家庭礼制的精神。朱熹在司马光《家范》特别是《居家杂仪》的基础上予以提高,制订了一套繁琐的家庭礼制和礼仪规范,这就是后来在平民之家广为流布的《家礼》。《家礼》对冠礼、婚礼、丧礼、祭礼的仪礼和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还强调不论男女,均在幼童时必须读《孝经》、《论语》,女子还要加读《列女传》、《女诫》之类的书。《家礼》和《童蒙须知》以及《小学》等,在很大程度上是约束卑幼之辈的,内容上与平民之家的生活和劳作的要求基本一致,各种规矩和礼仪都十分详备,所以它们成为平民之家的家规家法的主要依据,长期以来成为平民之家的家教教材。

家规家法的教育,在内容上继承了汉魏至唐宋时仕宦之家的家训。如郑玄的《诫子书》、班昭的《女诫》、诸葛亮的《诫子书》、颜之推的《颜氏家训》、唐代的《太公家教》、柳公绰至柳玭的《柳氏世范》等,都有家规家法的意义。宋代的家规家法以“家训”、“世范”、“家范”的形式表现得更为丰富,如袁采的《袁氏世范》、司马光的《家范》、赵鼎的《家训笔录》、陆游的《家训》等,条文俱细,要求之严厉,均为前代所不及。宋以后的家规家法,如明代庞尚鹏的《庞氏家训》、杨继盛的《椒山遗嘱》(《忠愍〔min悯〕公家训》)、何心隐的《家训》、霍滔的《霍渭崖家训》,清代张英的《聪训斋语》、张伯行的《家规类编》以及《闺中宝鉴》等等,都曾是士民之家家规家法的样板或教材。

家规家法的教育,一般在每月的初一、十五日进行,有的则天天率全家人于早晨进行。如陆九韶家每天宣读《家训》,“晨兴,家长率众子弟,谒先祠毕,击鼓颂其《家训》辞,使列听之”(《宋史·陆九韶传》)。如果子弟违犯《家训》,就要遭受严厉的家法惩罚。霍滔的《霍渭崖家训》明文规定:“子孙有过,俱于朔望告于祠堂,鸣罚罪,初犯十板,再犯责二十,三犯三十。”又如陈旭“宗族千余口,世守家法,孝谨不衰,闺门之内,肃于公府”(《宋史·孝义传》)。这些地主大家族如此,一些“力农”的大家庭也是这样,如“郓州须城县村民张诚者,其家至绾至诚六代同居,凡一百一十七口,内外无闲言,衣裳无常主。旦日,家长坐堂上,率子弟而分职事,罔不祇勤”(《宋朝事实类苑》卷五三)。又如“会稽民裘承询,同居十九世,……族人虽异居,同在一村中,世推一人为长,有事取决,则坐于听事。有竹箅〔bi闭〕亦世相传授矣,族长欲挞有罪者则用之”(《燕翼诒谋录》卷四)。在家规家法的教育和管束之下,家庭俨如公府衙门。

在明清两朝,家规家法的教育更有甚于宋代,它有效地补充了国家法律的社会教化与管理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