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
自卫是必要的,尤其是为了确保生命的存在,自卫更是不可缺少的。没有生命就没有快乐,为生命而进行的斗争就是为快乐而进行的斗争。生活的目的便是快乐。
如果人们认为自卫合乎道德,那么他们就必须认为所谓不道德的利己主义的几乎所有表现也都合乎道德。人们造成痛苦、抢劫或杀人,为了保存自己或保护自己免遭个人不幸;当狡诈和装假是自我保护的正当手段时。按此种现象,当涉及我们的存在和安全(保护我们的幸福时,故意伤害被承认为合乎道德)按此种观点,国家在实施处罚的时候,也同时在做出伤害。在非故意伤害中,当然就不存在不道德因素,因为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究竟有没有一种故意伤害不涉及我们的存在,不幸福呢?有没有一种纯粹出于恶的伤害?例如像在残酷行为中那样?如果人们不知道一个行为造成多大痛苦,那么它就不是恶的行为;所以孩子对动物不是恶意的;他们研究动物就像对待自己的玩具一样。但是,人们是否充分了解一个行为对别人造成多大痛苦?我们尽我们神经系统的能耐避免痛苦:如果能够继续扩展,就是说,扩展到同胞身上,那么我们就不会给任何人造成痛苦。通过类推,我们得出结论:其事物给某人成痛苦,但是经回忆和想象力的作用,结果它使我们感到讨厌了。可是,在牙痛和牙痛的样子引起痛苦(同情)之间始终存在区别吗?于是,在出于所谓恶的伤害中,所产生的痛苦的程度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无法知道;但是,只要在行为中有快乐(自己的力量感,自己强烈的兴奋感),就会有行为发生,来保护个人的幸福,并因此而符合类似的观点,如自卫、应付人的谎言。没有快乐就没有生命;为快乐而进行的斗争就是为生命而进行的斗争,个人这样来进行这场斗争,以致人们称之为善,或者那样来进行这场斗争,以致人们称之为恶,这取决于他才智的程度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