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数年发生的一些大事,尤其是在让公众对接受上百亿美元纳税人款项的政府情报部门知情方面,令众议院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和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及其局限性成为关注焦点。
在2003年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之后,参院特别委员会就有关入侵伊拉克决策的美国情报行动提出了一系列详细报告。近来,对班加西、波士顿马拉松爆炸等事件,以及上述委员会报告中对中央情报局引渡、拘押和审讯计划的大量执行情况总结,两院特别委员会都举行了听证会。两委员会还以声明和听证会对斯诺登泄密事件做出了反应。结果是,两委员会为公众提供了有用的知识,让他们来判断情报界的某些行动是否明智和有效。
但总体来看,与早前两院特别委员会相比较,目前国会的监督纪录显得乏善可陈。特别委员会当初是为应对指控中央情报局国内行动不当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当时参议院丘奇委员会和众议院派克委员会对情报界行动举行了公众调查听证会,让新信息进入了公众视线。然而,两委员会现在的成员更像是为情报界的行动进行蹩脚的辩护,而不是评审。例如,众院情报特别委员会主席麦克·罗杰斯起初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出斯诺登为俄罗斯情报部门工作,后来又称斯诺登应被控以谋杀罪。罗杰斯还断言,只要国家安全局当时不知情,其大规模信息搜集行动就没有侵犯美国公民的隐私权。同样,参议院特别委员会主席也谴责了斯诺登,并就大规模信息搜集行动发表了虚假无力的看法。正如众议员布什·霍尔特(新泽西州民主党)和美国科学家联盟政府机密项目主任斯蒂文·阿弗特古德就众议院监督委员会所写,“那就是众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发怒的限度:让它恼火的不是国家安全局滥权,而是滥用信息披露”。
在推进透明度和解密方面,两院特别委员会的纪录也不佳。在推动情报部门更加透明或更好响应《信息自由法案》请求,以及更主动披露信息方面,两委员会似乎并不感兴趣。它们对监督程序也不透明: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曾阻止一位前职员向新闻界谈及监督程序。相反,它们起了加强保密的作用。它们更感兴趣的是泄密调查以及通过立法让封存数据远离公众变得更容易。(一个明显例外是,1991年,在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的推动下,国家侦察局存在的“事实”得以解密。尽管此事据今已有20载。)
特别委员会的条例使其实际上无法提醒公众注意所出现的问题,不管这些问题是关系到某方案所用款项,还是可能威胁隐私权和公民自由。当第三枚“迷雾”型隐形卫星的耗资上升到大约100亿美元时,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的有关成员只能对一项“主要采购计划”耗资巨大发出抱怨。即使政府行政机构对《爱国法案》第215条款的解释以及随之而来的大规模信息搜集方案令参议员罗恩·怀登(俄勒冈州民主党)和马克·乌达尔(康涅狄格州民主党)感到困扰,他们也只能发出含糊的警告。其中之一出现在2011年8月参院特别情报委员会对《2012财政年度情报授权法案》的报告中。他们写道,“白宫决定隐瞒美国政府对这项法律意义的官方解释是不可接受的,也是不能持久的”。只是在斯诺登泄密事件出现之后,政府的解释才被披露出来,而且后果严重。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国会两委员会中,只有极少成员发出含糊的抱怨。在效果上,它们更像是代表了另一层行政机构的看法,而不是保护其选民的公民自由、隐私权益和纳税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