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针对涉嫌恐怖联系进行未经许可的监听行动在2005年12月被披露后,引发了批评。批评指责美国政府藐视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条款,以及创立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法规。但报道说监听行动的目标每次只涉及数百人。而在2013年6月首次被披露的大规模信息搜集方案,监听目标可能针对每一个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给他人拨打电话的人。如果该方案未终止收集每个人每个电话的通话数据,那就涉及上千万个电话通话的数据收集。
除了对该方案的存在和性质弄虚作假,这项行动至少有三个方面令人不安。首先是政府试图一再保证该方案并不涉及实际监听普通电话通话,但却似乎有意回避了要害,即分析通话数据比仅仅偶尔监听某通电话可能发现更多信息。正如许多人所指出的那样,通话数据能够识别个人或组织通话的频率、时段和时长。这些数据可暴露医疗事项、个人亲密关系、心理事项以及政治活动。收集此类信息意味着侵犯隐私,即使这些信息还未被审查。
除此之外,依靠最高法院裁决的努力在某些关键方面与大规模信息搜集行动的合法性没有真正关系,而且在秘密法庭上进行相关诉求时,反对的意见无缘呈堂。可资参考的案例是1979年的史密斯诉马里兰州政府案。该案事涉巴尔的摩市警方发现一名盗窃嫌犯和受害者,该受害者说她接到一名自称小偷的人打来的电话。警方据此信息要求有关电话公司提供该嫌犯的通话数据。该电话公司照办并由此确认该嫌犯给受害者打过电话。警方随即申请许可证并在得到批准后搜查了嫌犯的公寓住宅,由此嫌犯被定罪。最高法院以5:3的票数驳回了被告人称在其电话上放置描笔式记发器是违宪搜查的上诉,依据是由于该数据可由第三方(即该电话公司)随意获取,他没有指望相关通话数据的隐私权。
然而,对该案的诚实评价与期望获得大量通话记录,两者之间显然存在巨大差异。巴尔的摩市警察局并未因应对现行犯罪威胁而要求授权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接触每个巴尔的摩人的通话数据,以及可能的后续要求。假如该警察局这样做了,其要求很可能会遭到快速并断然的拒绝。
进一步讲,第三方说法有明显缺陷。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并非等同于预期信息掌握者可以随时随意转给第三方,不像波特·斯图尔特对史密斯诉马里兰州政府案的异见中的说法。如果众多公司的消费者交易数据可由感兴趣的非当事人任意获取,可以问问那些消费者将如何反应。设想一下,假如某电话公司允许任何人(收费或免费)进入信息库的电话号码并接收该号码的通话数据,或者某信用卡公司允许查看任何持卡人的购物信息,出现这种情形,非常愤怒的消费者就会反对其隐私权受到粗暴侵犯,因为他们相信那些公司应为其个人行为保密,或至少对向何方提供何种信息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