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侦察活动相对来说是属于非入侵性的,因为它不要求实际进入目标国的领空。而且,除俄罗斯和中国以外,没有国家有能力摧毁美国的卫星。即使是在冷战期间的苏联,用这种明显的方式执行卫星侦察活动,其成本也是要远远超过潜在利益的。
即使是使用飞机飞越天空、海洋或是用潜水艇接近别国国界,都很有可能引发国际事件。在冷战初期,使用侦察机接近或穿越苏联东欧领土实施针对苏联的侦察活动或是搜集各种情报的行为,也是伴随着巨大风险的。
多年以来,由空中或海上侦查任务导致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1962年古巴导弹危机期间,一架U-2侦察机偏离航线进入苏联领空,而另一架飞机则在飞越古巴境内时被击落;1967年,美国“自由”号间谍船在搜集信号情报过程中被以色列空军击沉;1968年,美国“普韦布洛”号通用环境研究舰在朝鲜东海海域搜集信号情报时被朝鲜击沉;1969年,美国“EC-121型”侦察机在同一海域被朝鲜击落。此外,还有前文提到的朝鲜曾不断尝试击落“SR-71型”侦察机,后来又在2003年试图将“RC-135型”侦察机迫降在朝鲜。在前文的第七和第八章中提到的美国侦察机多次遭遇中国战斗机,包括:中国战斗机迫使美国EP-3型侦察机降落在海南机场,2011年U-2侦察机与中国战斗机在台湾海峡遭遇等。以及2014年的一次事件,当时,中国一架歼-11在海南岛上空与P-8反潜侦察机遭遇,两机飞行间距小于90英尺。另外,若干事件涉及执行侦察任务的美国潜艇,包括与苏联/俄罗斯潜艇的碰撞事件。
对于这样敏感行动的管理引发了很多思考。很多任务的提出与执行都是为了满足联合军事司令部的工作需要,而其他的一些任务则是为了搜集对本国有利的情报。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这样的情报搜集活动都有可能引发国际事件,因此需要国家层面的批准与监督。
出于联合司令部要求而进行的情报搜集任务都要经过监管办公室和部门的层层审批,这样的审批是从司令部的联合侦查中心开始的。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国家联合侦查中心(JRC)都作为参谋长联席会议的实际操作部门,与国家联合军事情报中心共同工作。联合侦查中心建立于1960年10月24日,在此之前的1960年5月1日,美国在苏联损失了一架U-2侦察机,后来在1960年7月1日又在巴伦支海损失了一架RB-47型侦察机,时任美国总统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为防止类似惨剧不断重复发生,因此设立了参谋长联席会议。后来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联合侦查中心还是参谋长联席会议的行动处,与国家联合军事情报中心共同工作。联合侦查中心扮演者侦查计划的审批机关的角色。该中心还制作了一份“厚达几英寸、内容充满了技术数据与图片”的联合侦查行动计划表,用以监视任务进程,并向国家军事指挥中心提供实时的军事力量部署、任务活动情况等与侦查相关的信息。图18.2参谋长联席会议侦查部门组织架构图。
图18.2 参谋长联席会议侦查部门组织架构图
联合侦查中心行使以下几个职能:
●就联合司令部长官提出的和其他政府机构提出的侦查计划、项目和日程等进行接收、审查、评估,并向参谋长联席会议提请批准;
●为特别重要或敏感度高的侦查行动的执行提供计划指引;
●审查情报支持计划,为服务于跨部门合作的打击行动的事前侦查活动准备政策指引、计划并进行分析和审查;
●监视联合侦查中心批准的任务,确保所有事项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
●展示和平时期军事侦查和其他一些敏感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