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对小煤矿的集中“收编”工作又遇到了新的瓶颈。
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这里,我们引用“收编”这个词,之前也曾考虑用过“招安”或者“整合”两个词,但经过慎重权衡,还是认为在这样的事件影响和文字语境背景下,用“收编”似乎更贴切。
上文所说的“瓶颈”,在这里就是指“由于补偿标准与煤老板心理价位相差太大”,从而影响了这次整改工作。
那么,上文中所说的“价位相差太大”,到底有“多大”?
我们来看一个现成的案例:山西吕梁一座政府估价1亿的煤矿,煤老板的要价却高达7个亿。双方谈判期许多不靠谱,自然难以形成一个“谈判基础”。
这也同时给我们一个提醒:对小煤矿“一刀切”式的“收编”举动的最终效果如何,却不得不面临一个“山西式”的现实考验,而这一点更值得我们冷静地思考。
毋庸置疑,山西许多小煤矿长期掠夺式地开采给煤老板带来了无穷无尽的滚滚财源。煤老板因“煤”得财,但是,同时也给当地的环境造成“系统性的破坏”。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多数山西人民却无法与煤老板一样享受到“因煤而富”的“福利”
就另一方面看,从山西煤政体制深层次原因来分析,煤老板在经营煤矿时采取“涸泽而渔”式的滥采私挖,实则对自己事业前途没信心所致,也是煤矿拥有权的不确定性预期所导致的。
在种种“不利因素”的共同促进下,这种“能赚一把就是一把”的侥幸心态一直伴随着煤老板的人生命途。
比如,有一个最为典型的现实例证:据一些媒体报道,很多山西煤老板在暴富之后,大多都会远离山西这块“是非之地”,选择去京津沪港大手笔买房置业,并将子女户口迁移至省外或境外。
这就是说,煤老板在靠挖煤暴富的过程中,始终都没有把生养自己的家乡当作自己的人生归宿,没有把煤矿开采作为延续香火的永续事业。
假如煤老板的民营煤矿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和渠道而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地稳定拥有,那么,他们自然会倾向于踏实稳健地经营,而不会心气浮躁地恃富欺世,并一门心思致力于让其所掌控的资源尽可能得到优化配置和“长久拥治”。
这样的市场结果显然并不符合相关部门的初衷。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通过行政力量对市场的厘定评判的确难以精准,比如,山西煤炭兼并重组过程中出现的“阴阳合同”就是一个例证。
总之,我们认为,针对中小煤矿的“整改”固然值得鼓励,但是,执行措施的“建模设计”方面的不足却有可能让政策的“硬度感”大打折扣。
这也就是说,如何在“行政监管”与“市场竞争”之间获得一种“动态平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