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中国青年报》记者黄平发出的疑问——
1998年12月31日中午,杭州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职工陈捷无精打采地从法院回到家中,进门的第一句话就是:“早知道如此,我还打什么官司?连抗议都没有必要了!”他8岁的女儿陈佳妮一年前在杭州浙益眼科诊疗中心做眼科手术,结果是右眼患病,左眼挨刀。百般无奈之下,只好陪着女儿上了法庭。
12月31日上午,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结果是: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费自负。
陈捷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法院究竟是根据什么判决的?
法院是根据医疗鉴定来判决的,至于这个医疗鉴定是否公正、是否正确,法院则无需也“无权”过问(如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判案)。据悉,上城区法院判决的一个重要依据,便是一份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供的“陈佳妮患者医疗事件鉴定意见”。该意见断定,这一事件“不属医疗事故”。
陈佳妮是杭州某小学二年级学生,1994年1月,因患右眼内斜,到杭州浙益眼科诊疗中心(当时名为浙医一院眼科)由陈偕穗医生负责治疗。经过四年治疗,有一定的成效。为使右眼得到根本性的好转,最终摘掉眼镜,1998年1月14日,家长采纳了陈医生的建议,给陈佳妮的右眼做矫正手术。
按惯例,医院与家属进行了术前谈话,并签订了“术前谈话记录”,明确写明是给陈佳妮的右眼开刀。
1月19日,手术后的当天中午,陈佳妮就喊左眼疼痛。因为双眼都被绷带扎着,主刀的陈医生又没有找到,家长无法弄清原因。第二天,在陈医生的例行查房中,家长提出疑问:会不会是手术做错了位置?陈医生回答:“我也记不清了,等纱布拆掉后再说。”
谁料,当纱布拆下时果真发现陈佳妮挨刀的是左眼。据家长回忆,陈医生当场愣住了,解释说是在手术台上临时改了主意,然后就借故匆匆离去。
手术后,陈佳妮的右眼依然内斜,而左眼则出现外斜5至10度。浙益眼科中心和主刀的陈医生一方面承认在术前、术中、术后没有向家长讲清“改变手术方案”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声称左眼动刀的做法“在教科书和文献上都有记载和报道”,拒绝承认这是一起医疗事故,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院方认为,陈佳妮患的是“共同性内斜及弱视”,为此,主治医生提出施行手术矫正眼位。术前再次诊断,陈佳妮系共同性内斜15度,右眼为主斜眼,左眼为注视眼。当时拟在主斜眼(即右眼)上手术。手术按期进行,在全麻状态下,主刀医生发现陈佳妮的眼位仍有10度内斜,遂决定在左眼上手术。院方还认为,陈佳妮所患的这一类眼疾,不存在哪一只是病眼,哪一只是好眼的问题。在手术矫正过程中,可以根据患者不同的病情以及手术医生的经验做在主斜眼上,也可做在注视眼上,或者双眼均做手术。
对此,陈佳妮的家长断然否定了医院的看法。他们告诉记者,陈佳妮在浙益眼科中心接受诊治已达四年之久,诊断一直都是“右眼内斜”,病史中从未出现过“共同性内斜”的诊断或记载。另外,术前谈话内容及手术记录中,既没有手术部位不确定的说法,也没有临时改变手术部位的记载。即便确实存在难以在术前明确手术部位的困难,那么,术后也应立即告诉病人及家属手术部位有变化。家长还提出,医院有涂改术前谈话和手术记录的行为,擅自将手术部位的“右”改为“左”,同时将“右眼斜视”涂改为“双眼斜视”,连手术前五天签署的麻醉记录上也出现了“左”字。医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医疗服务合同,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由于多次与医院交涉毫无结果,最后陈捷只好作为陈佳妮的法定代理人与医院对簿公堂,指望着法律能为这名8岁的女童讨回公道。但没想到竟会是如此结果:医院非但不做任何赔偿,连一句道歉的话都不需要说。
小佳妮败诉的新闻,成了新年伊始杭州市民议论的话题,人们对小佳妮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
一些法律界人士分析了导致“陈佳妮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亟待改革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
针对浙一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案所作的“鉴定意见”,一些法律专家提出,该“意见”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鉴定意见”内容残缺,鉴定机构不属法定机构,而且违反鉴定程序,所以从整体上讲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有关人士指出,当务之急是要尽快改革医疗事故鉴定体制,让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从医疗卫生部门中分离出来,在相对独立的前提下,请医疗、法律、医学科研等方面的人士参加,组成权威公正的鉴定委员会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
没有监督的医疗鉴定,不管公正与否,总让人气不平,心不服。这就是医疗鉴定暗箱操作的弊端,遮遮掩掩,躲躲藏藏,这不仅对病患者不利,对医疗卫生部门本身也没有多大的好处。
《中国青年报》1999年4月10日发表记者唐钰的报道:22岁的陈芳,1993年因难产在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剖腹产手术。出院后,她出现腰、腹疼痛,脸及下肢肿胀,恶心,尿不畅、尿痛等症状。以后的四年,陈芳四处求医问药,债台高筑,虽经多方诊治,均未查出病因。
1998年4月8日,陈芳病危,住进青海省人民医院。28日,省医院大夫在给陈芳做右输尿管手术时发现:“陈芳右侧输尿管的外后方有4号缝线,将该段输尿管水平方向牵拉旋转,使局部输尿管呈S形狭窄阻塞。造成输尿管因粘连明显向中线移位,输尿管重度积水、管壁青紫,并明显变薄,呈纤维化改变……粘连带的部分已质硬如石。”
“输尿管被缝”,让陈芳的家人大吃一惊。因为陈芳除四年前在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做过一次剖腹产手术外,从未再开过刀。
省医院的手术记录表明:由于陈芳右输尿管下段及间段完全性闭塞,致使右输尿管及右肾重度积水,造成左肾病,肾功能受损,导致尿毒症。
1998年6月6日,陈芳再次病危,经省医院抢救无效,次日凌晨死亡。陈芳死后留给家人11万元的债务、4岁的女儿和无尽的哀痛。
陈芳病因查出后,亲属找到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交涉。院方负责人到省医院看望了陈芳,并提出私了意见。
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技术委员会对此事的意见大致为:
一、医院为抢救孕妇和胎儿,进行常规检查后对孕妇实施剖腹产,未作尿液实验室检查,实属工作中不足。但病人转来时病情危重,以往病人是否有慢性肾炎的病史值得怀疑。
二、省人民医院泌尿科在手术中将称之“闭塞、粘连之输尿管”切除后扔弃,而未作病理学检查,给鉴定工作带来不利,以致产生一些异议,由此不便于定论。
三、鉴于病人病程长,经省医院长时间抢救死亡造成经济状况差的事实,院方可以一次性给予困难补贴5000元。
1998年8月18日,西宁市卫生局、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就“陈芳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分析鉴定意见及结论称:鉴定委员会、专家对患者陈芳多次住院以致最终死亡的全过程认真分析讨论,一致认为,市一医院妇产科进行剖宫产结束分娩是及时正确的,产妇住院七天,母女平安,痊愈出院。陈芳此后因诸多疾病先后在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医院住院诊治以致死亡,与市一医院剖宫产手术误伤输尿管无关。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陈芳家属不服此鉴定,拿着陈芳的病历,咨询了国内一些医学专家。有专家认为,此结论是搪塞推诿之辞,明显掩盖了缝扎输尿管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偏袒院方之嫌。陈家为此一直申诉。此后,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进行了一次专家论证会,但没有形成鉴定结论。
陈国林告诉记者,如果省级鉴定仍不能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他们将拿起法律武器,为陈芳之死讨个说法。
但愿他能如愿!
1998年7月24日的《南方周末》发表记者杜卫东的报道,介绍了几个女人的不幸遭遇。
福州市的丁桂芳和她快要出世的孩子死在了手术台上,家属们满腹狐疑,而院方说,这不属于医疗事故。
1998年3月13日,预产期已过了五天的丁桂芳住进了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待产。三天后医生给她做B超检查时发现,脐带卡在胎儿脖子上。在医生劝告下,丁服了院方用30毫升蓖麻油煎的两个鸡蛋催产。次日凌晨3时30分,丁的羊水自然破膜,一小时后,丁桂芳腹痛,口吐鲜血,下身大量流血,又过了一个小时后才被送进手术室。6时30分,母女双亡。
惨剧发生后,4月17日,院方作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认为孕妇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羊水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不属于医疗事故。福建省卫生厅同意这一结论。
丁桂芳的亲属们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他们提出了许多疑问:一个三级甲等医院为何还采用落后的口服蓖麻油煎蛋的催产方式?孕妇服用蓖麻油煎蛋后,医护人员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监护措施?产妇病情恶化后,医护人员为何不及时送手术室抢救?死者之夫谢宏明说:“胎音消失后,医生才决定动手术,我不相信院方没有任何责任!”
江西景德镇市下岗女工熊朝霞,则因被错割输尿管,已走上了法庭。
1997年5月7日,熊朝霞被检查出“右侧卵巢巧克力囊肿,且粘连严重”,于是她在景德镇市第二医院做了手术。手术时,医生误把她的输尿管当作输卵管予以切断,致使她术后尿频,腰部因输尿管牵扯而不能伸直,四肢乏力,记忆力下降,精神上遭受沉重打击。
院方在鉴定报告中承认,手术时“取出囊肿后发现左输尿管损伤,缺失约5cm”,“但发现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手术是成功的”,术后熊“肝肾功能正常”,“不属于医疗事故”。
后来熊朝霞自费到上海医科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查获悉:“左肾功能欠佳且肾盂积水,左侧输尿管扩张。”
熊朝霞是一位下岗工人,几年来,她靠给私人老板打工维持生计。由于手术不成功,她已无法打这份工。
1998年3月15日,熊朝霞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第二医院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30万元。
但医疗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注定了熊朝霞的上诉之路凶多吉少。
医院的伪证被戳穿,但两个月后的鉴定结果却来了180度大转弯,反反复复,责任在谁?这是北京一位叫郭平的读者向新闻界的投诉一: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1995年6月2日,我父亲因胃部不适住进北京某医院。由于随身带的病历记载有肾病,医生没有做全面检查,认为只是肾有病,有心衰,就输上了扩血管药硝普纳。尽管我父亲入院当晚排黑便,我们向大夫讲了,但她没有理睬,更没有化验,第二天还是没有化验。第三天上午,大夫拿着刚化验(没有化验大便)完的三张单子向我们讲解:一切都好转,不是尿毒症晚期,下面的治疗就是加营养药了。但是到了中午,父亲突然昏迷过去,大夫不明所以,此时才打电话找别的大夫来会诊。正在这时,父亲又将黑便排在床上。这时大夫才化验黑便,化验结果是胃大出血。大夫急忙停输扩血管药硝普纳,改做输血。由于输血速度太快,没有医护人员在场观察输血反应,病人喘憋厉害而死亡。
卫生部有规定,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当时发现病人不行了的,是我们家属,而不是医护人员。我们去找大夫,结果主治大夫已回家,换了一位年轻大夫,手忙脚乱,推来心脏除颤器不能启动。抢救时,只做心外按压,不做人工呼吸。不做人工呼吸的抢救,根本就没有复苏的希望,这是常识(事后医院提供的病历报告,却编造上抢救时做了人工呼吸,但最终澄清没有做)。
事后,医院对我们的质询答复说,我们是一流的大夫,一流的护士,没有任何过失。为讨回公道,我们只好起诉到法院。
法院初次开庭,问题的焦点是,我们认为病人入院当晚拉黑便(同去世当日黑便相同),消化道出血,而大夫没有化验,就输上扩血管药硝普纳,一直输到第三天。在法庭上,医院找来许多当时在场和不在场的医护人员作伪证,异口同声地讲病人入院当晚根本就没有大便。对此,法院只好请北京市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作鉴定,鉴定会一开始,该医院的医护人员还是讲,病人入院当晚根本没有大便。但是有位老专家在查看了医院提供的病历后说,你们讲病人没有大便,那么病历上怎么记录着有大便300毫克呢?此时他们再也无话可说了。
事实已澄清,证明家属没有讲假话。专家还指出了医院存在着的其他一些错误,甚至有些是我们家属没有认识到的(医院为鉴定会提供的病历,不让家属看),当时,我们感到鉴定会是公正的。
没有想到,事隔近两个月后,鉴定结果竟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不但不是医疗事故,而且医院没有任何过失。鉴定结论回避了许多实质性问题,例如,该鉴定根据医院提供的6月4日下午没有黑便的记录,却做出了6月4日下午有黑便的结论,而对6月2日入院当晚有大便但是没有化验这一事实,却只字不提。该鉴定自称本着科学、公正的原则,但不知科学、公正体现在哪里?
凭着这一纸鉴定,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毫无责任。对此,我们不服,但上诉以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近两年来,我们忍受失去亲人的痛苦,为讨回公道,东奔西走,损失很多,但是,我们还准备申诉……
对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家属为何疑问多多?
从当前的一些医疗鉴定过程来看,一则患方家属无法拿到能证明医院有过错的重要证据——病历,二则无法知道整个鉴定过程是怎么进行的。由于鉴定委员会设在当地卫生行政机关里,成员由当地各大医院专家组成,鉴委会成员难免与被鉴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况且,鉴委会成员所在医院也可能下一次就成了被鉴医院,而这次被鉴医院人员也可能偏偏成了下一次鉴委会的成员。这难以避免的“相互鉴定”,能给人以令人足够信服的结论吗?三则又有谁能对这些“鉴定结论”进行鉴定,说明其真实性呢?
1999年3月8日,正当亿万妇女沉浸在节日的欢乐之中时,曾被郑州市誉为“兴郑女标兵”的郑州市百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喜全却在悄悄地流泪。她向记者诉说,郑州市骨科医院没有取得她和家人同意就对她进行了腰三、四椎间盘摘除术,且遗留骨块,导致她终身残废。
据报道:1998年5月11日,王喜全来到郑州市陇海西路郑州市骨科医院就医,主管大夫段婉珠为王喜全诊断为:腰四一五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并滑脱,需手术。
5月28日上午,郑州市骨科医院为王喜全做手术。手术前,第一次麻醉没有成功,接着又进行了第二次麻醉,然而效果还是不佳。手术中,王喜全两条大腿多次像通电一样,抽筋、疼痛难忍。在王喜全的惨叫声中,手术做了5个多小时。
手术完毕24小时后,大夫让护士给王喜全取掉导尿管,让她自行排大小便,然而她会阴前后、肛门及臀部肌肉发紧、冰凉、僵硬,两腿酸软无力。在以后的手术恢复期间,小便才排出一点滴,大便还得让一位陪护在肚子上挤压,一人用手从肛门里往外抠。她受尽了非人的折磨。他们全家就王喜全现状向大夫多次反映,大夫说是麻醉的原因,很快就会好的,让王喜全坚持几天,注意营养。
一次次大小便,一次次痛苦,一次次折磨,一次次煎熬。王喜全含泪再次向大夫反映,然而大夫很自信地回答道:“术(指手术)中可能神经受到牵拉,应慢慢恢复。”并夸下海口:“三个月即可恢复。”然而,一天天过去了,王喜全的身体不但没有好转,而且越来越糟。1998年8月10日,王喜全带着极度痛苦和遗憾离开了郑州市骨科医院,先后到河南医科大学一附院、二附院,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省中医院一附院、二附院,让专家进行会诊。一些专家也发现郑州骨科医院手术有问题,但不知是什么原因,他们在诊断书中不敢直言,只是流露出一些模棱两可的东西让病人和家人去思考。病人亲属多次要求在郑州市骨科医院对王喜全就诊治疗,但都被院方拒之门外,王喜全和家人含泪而归。三个月过去了,王喜全臀部和大腿根部肌肉严重萎缩,臀部和两大腿根部肌肉僵硬并有针刺触电般的疼痛。
1998年9月7日,王喜全住进了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在长征医院,经过一系列检查,王喜全被列入重大手术,行腰椎管探查减压、植骨溶合、椎弓根镙钉内固定术。
1998年9月21日,全国最权威的专家之一,长征医院颈、腰椎专家贾连顺主任在为王喜全做手术时,发现王喜全在郑州骨科医院手术后,椎管内弃留下了一块约1×2厘米的骨头。就是这块“多余的骨头”使王喜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断送了她的健康,导致她终生残废。
更令人费解的是,郑州市骨科医院诊断王喜全腰椎四、五滑脱,而摘除的却是腰三、四、五的三个棘突及后方组织,不仅没起到保护作用,反而降低了腰椎的稳定性。
王喜全的丈夫王铁锁说:“郑州市骨科医院拿人命做儿戏,我为他们付了13466.36元医疗费(现医疗费总额达15万余元),他们用了5个小时制造了一起医疗事故,制造了一起惨案。”
面对王喜全的不幸遭遇,1998年12月21日,郑州市骨科医院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患者目前出现的一系列症状考虑为马尾神经综合症,是腰四、五椎间盘摘除术后常见的并发症之一……构不成医疗事故。
躺在床上的王喜全,拿着这份“鉴定意见”失声痛哭,她用颤抖的手指着“鉴定意见”第一段的最后一句话说:“医院也胡说,它说我‘8月9日治愈出院’,真缺德!”
王喜全的丈夫王铁锁说:“为什么‘鉴定意见’一字不提遗弃在我妻子身上的那块骨头?”
为什么?为什么?这答案只有郑州市骨科医院最清楚。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王喜全及其家属都认为王喜全是在郑州骨科医院诊疗后造成残废,术后直接导致大小便功能障碍,是医疗事件还是医疗事故,看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细则》便一目了然。
王喜全全家、亲朋好友及单位的一千多名同事对郑州市骨科医院的“鉴定意见”十分不满,认为鉴定属于“结论错误”。1999年2月12日,王喜全的丈夫王铁锁将申诉书及有关资料送交郑州市卫生局,要求重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他说相信上级领导会为民伸张正义,对此医疗事故会作出公正的处理。
41岁的王喜全,是一名女强人,近10年来,她负责的五金公司,每年都为国家上缴利润100余万元,她本人多次受到省市领导好评,郑州市评她为“兴郑女标兵”,这样一位能干的企业领导,她没有被工作累倒,却被这起还不知到底算不算医疗事故的事件导致终身残疾……
由医疗纠纷引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纠纷向我们提出了更深层面的不容回避的问题。医疗事故不论在大医院还是在小诊所都可能会发生,发生了事故,按有关法规认可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仍然不能解决问题,为什么?即便作出的鉴定是公正的客观的,患者或患者家属往往也认为“你们医医相护”,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看法?
由卫生行政部门“一言堂”的暗箱操作,导致医疗事故鉴定面临着信任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