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人的身份、地位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战国以前,社会上的自由民为贵族与农民,非自由民为臣妾或仆圉。各个社会阶层的地位比较稳定,当时所谓“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贵族和农民都是代代相传的,身份低贱的奴仆等人当然也不例外。战国时期则不然,由于井田制的瓦解,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封邑制为俸禄制所取代,宗法贵族随之而没落下去,其中的一部分人转变为依靠军事、政治、文化等方面专长而去谋求仕宦出路的游士;农民从井田制的束缚下脱身出来而成为小自耕农;出现了具有独立经济地位的手工业者和商人。这些士、农、工、商,即当时所谓的“四民”,成为社会上活跃的因素,职业也不再世袭相传。如农民接受文化教育后可以上升为士,也可以弃本而逐末;士通过仕宦可以取卿相之位而飞黄腾达,或如范蠡、子贡因经商而致富,或陷于穷途末路而变成农夫。以往只有贵族才能凭其身份和政治权力而获得大量的财富,而战国时各种不同身份的人都可凭借才能或机缘发财致富。像庶人本属于最贫穷的阶层,但战国时往往“庶人之富者巨万”,这是前所未有的新现象。不过,在对财利的追逐中,既有获胜者,也有失败者。特别是一些小生产者,他们破产后境遇悲惨,甚至卖妻鬻子。这在当时并不少见。贫富分化的加剧,使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尖锐。但彼此的角逐竞争,又成为当时历史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
《漆奁彩绘车骑出行图》(局部)
战国漆画,以黑、灰、绿等色在红底上作画,画的是贵族出行的内容。
四民之中以农民人数为最多,他们是当时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之一。小自耕农是国家租税、徭役、兵役的承当者,故各国为了富国强兵,都致力于推行和贯彻有利于小农的政策和方针。如魏国用平籴法,“行之魏国,国以富强”;秦商鞅变法,也因重视农业和农民而能“倾邻国而雄诸侯”。
据《孟子》所说,当时的小自耕农,有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还饲养着“鸡、豚、狗、彘之畜”,如果没有横征暴敛,“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老者还可衣帛食肉。当时魏国的情况是,“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他们为了生活稍能好一点,无不奋力耕作。国家为了多收租税,用赏罚的办法迫使农民多收粮食。如《周礼》中规定,“凡宅不毛者有田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另外像商鞅变法令中也申明,“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国家强令农民多收粮食,实际上也是为本身利益而着想。如《管子》就说:“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这里道出了国家的富足必须建立在农业发达的基础上。
小农对社会虽然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当时有些君主对农民“厚刀布之敛以夺之财,重田野之税以夺之食”。所以不少农民“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农民为摆脱困境,或弃本逐末,即弃农经商或去从事小手工业;或出卖劳力,成为别人的雇工。当时所说的“庸”,就是指雇庸劳动。庸也称为庸夫、庸客。在农耕、水利、手工业方面都可以使用雇庸劳力。当时有所谓“市庸”者,可能是有的庸工聚集在市中,以等待受人雇用。国家遇灾荒时,对有些农民实行以工代赈,这类农民也称为庸。据《韩非子》记载,雇主一般付给庸工一定数量的钱币作为酬金,故主人雇工常称为“买庸”,雇庸制是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产物。
战国时奴隶较多,当时称为臣妾,或僮、虏、仆妾、舆隶、厮舆、胥靡、隶臣、白徒、臧获等。即使在一些平民家中,也常拥有一两名奴隶,改变了过去只有卿大夫等较大贵族才能占有奴隶的旧传统。
奴隶来源有几种:一是战争中的俘虏。《墨子》说战争中得到的战俘或敌国臣民,男子为胥靡,女子为舂米、酿酒的奴隶。秦律也规定,凡敌军之降者,一律入于隶臣。胥靡、隶臣皆为官府奴隶。二为自由民沦落为奴者,特别是农民因破产而“嫁妻卖子”,这在战国较为常见。
主人一般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而获得奴隶:一是国家之赏赐。如秦对立军功者则赐虏若干名;秦法还规定,能为破大案提供重要线索者,官府则赐臣妾二人。二是从市场上所买得。在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下,奴隶和牛马一样地出现在市场上。《周礼·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人民”即指奴隶。云梦秦墓中所出的秦《日书》,其中多处提到“出入人民、马牛、禾粟”,“入臣徒、马牛它牲”。“出入”即买卖之意。可见买卖奴隶和买卖牲畜、谷物一样频繁。从秦律得知,官府可以把部分官奴出卖给民间,百姓也可以借用官府之幼奴,或卖私奴于官府,官私奴隶通过一定的渠道可以相互转化。
奴隶除了用于家务劳动外,还广泛地用于各种生产方面。《荀子》《韩非子》中所提到的臧获,就属于使用于农田耕作的奴隶,秦律中也有关于臣从事于田作的记载。官府的奴隶除负担诸如筑城、修路之类的苦役外,还用于耕作、矿冶、舂米、酿酒和洒扫等方面。
三晋、齐、秦等国还有一种和奴隶身份相近的赘婿。贾谊说秦的习俗是,“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则赘婿多从贫家子弟转变而来,实际上成为富家的奴仆。云梦秦墓中所出的魏《户律》,其中即有不准把田地授予赘婿的规定,其地位低于平民是显而易见的。
官僚贵族也剥削一般的平民,如秦国的军将或士卒,得敌人甲首者即可“隶五家”,即从国家的编户之民中得到五家以供其役使。还有是官吏或军将以“士卒为弟子”,或者是“臣士卒”。有的农民因租税徭役过重而自动投靠到官吏贵族那里以求庇护。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剥削关系,即平民也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剥削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