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前面刚刚提到国王性格的重要性,而爱德华二世那并不令人愉快的统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他那创建了模范议会的父亲——爱德华一世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就得益于自身性格和能力。爱德华一世征服了威尔士,而且差点也征服了苏格兰。如果他能够活得长一点,他很有可能打败布鲁斯,进而统治整个不列颠岛;那么他也可能拥有更加强大的力量,甚至于可能强大到足以废止他运转起来的法律和议会。与其相反,他儿子的统治则显得那样软弱和无能。爱德华二世懒惰、轻浮、愚蠢、固执,还宠信弄臣。而他那以糟糕统治为特色的朝代,无疑应该归咎于他的那些宠臣——这个判断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相当公正的。其中首先是那个年轻的外国人,诙谐、粗鲁、年轻的加斯肯(Gascon)骑士——皮尔斯·贾维斯顿(Piers Gaveston)。他被国王放逐过三次,也被召回三次,最后被贵族们谋杀于沃里克。其次是德斯潘塞父子两人,他们是英格兰人,属于贵族阶层,但其他英格兰贵族却对他们恨之入骨。
现在,我们来看看由伯爵和数量更大的男爵所组成的贵族阶层所发生的变化,不久之后,这两个群体会归并为一类并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这个变化与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封建骑士向乡绅的转变基本相同。贵族也经历了同样的转型。从国王到农奴,所有社会群体间的封建纽带已经慢慢松弛了。而贵族也从没有像现在这样焦躁不安,因为他们要去适应这个国家不断增长的集权化趋势。他们如今试图与国王一起亲自影响和控制中央政府,并由此获得权力;而不再是像早期的大封臣那样建立地方政权。他们对其封建奴隶的依赖还不如对其领薪仆人的依赖那么重;后者身穿制服,而且事实上还是小规模的私人武装力量。
此外,伦敦作为国家生活中心的位置越来越明显。之前地点并不固定的王宫,如今也固定设在伦敦。此外,议会也经常在伦敦召开,而且几乎是固定在伦敦了;最重要的法庭也设在伦敦。
希望获得权力和影响力的律师这一新阶层,在圣殿骑士被镇压后就接管了圣殿,并以此作为他们的总部。商贸的增长意味着财富和奢侈风气的相应增长。而贵族也开始在城镇兴建宫殿,尽管他们武装反对爱德华二世,但也逐渐摆脱旧的封建关系,转变为现代朝臣关系。
不过,贵族阶层没有能干的领袖。兰开斯特伯爵虽说是个领头人,但眼光狭窄,为人自私。而且,他们还犯了一个大错,那就是没有联合平民。这也使得国王能够联合平民打击贵族。不过,这对英格兰来说倒是一件好事。
1311年,贵族们给爱德华二世提交了一套条例。这套条例表面上是为了王国的改革,实际上却是要将国王置于贵族寡头政治的控制下。爱德华拒绝了,贵族们于是揭竿而起。与此同时,苏格兰的布鲁斯也增强了实力,并于1313年夺取了斯特灵——这是英格兰人在苏格兰境内唯一剩下的重要城堡。只从贵族和其他英格兰人那里得到部分支持的爱德华二世,在班诺克本打了大败仗。尽管战争持续了十年之久,后来双方签订了停战协定,但英格兰最终还是彻底失去了苏格兰。与此同时,爱德华还不得不与国内的兰开斯特派系开战。爱德华最终于1322年在巴勒布里奇击败了兰开斯特,将之俘虏并处死。
与此同时,爱德华二世不得不接受前面提到的那套限制国王权力的条例。不过,爱德华在镇压兰开斯特反叛之后,立即在约克召开了议会,并让议会宣布该条例无效。他后来的管理虽然没有任何改善,但他这个行为本身却推动议会前进了一大步。爱德华需要拉拢平民来对付贵族,因此在他让议会通过的宣告里还包含了这样一条相当重要的声明:此后任何事关国王、王国和人民的问题,都应该只由“高级教士、伯爵、男爵以及王国里的平民,依照传统”来裁决。爱德华一世在1295年召开的模范议会,已经包含了郡县里的骑士和城市议员。但这个做法只维持了一小段时期,而且也缺乏能够阻止国王废除这一做法的约束。但如今,它已经成为这个国家的法律。从今以后,如果没有下议院的同意,任何法律都不能被通过。
在这个软弱、无能的统治者结束其统治之前,议会还将迈出另一个重大步伐。四年后,爱德华二世那曾经密谋造反的妻子,带着她的情人罗杰·莫蒂默(Roger Mortimer)和她的儿子爱德华回国了。在贵族的帮助下,她打败了爱德华二世,并吊死了德斯潘塞父子二人。
1327年,重新在伦敦召开的议会,逼迫爱德华二世逊位给他十五岁的儿子。这是一次相当勇敢的篡权。爱德华二世接受了议会的决定,并于八个月后在伯克利城堡被谋杀。
尽管这是自私自利的贵族、不忠的王后及其卑鄙的情夫的不轨图谋,但对于爱德华二世这个统治了二十年却一无是处的暴君而言,也算是自食其果了。不过,令人意外的是,爱德华二世竟增强了反对君主和贵族阶层的议会和人民的权力,并创建了重要的先例。
历史多次出现这样的情形:强势、能干的国王的继任者促进了自由,但这些继任者自己却可能因此深陷危险之中。如果爱德华一世的继任者也像他那样强势、能干的话,自治的发展极有可能没有在如今这个无能儿子统治下那么顺利。在此,我们还要指出,这是英国宪法的漫长演变过程中所特有的。在后来的帝国中,再没有出现过如此囊括一切的原则性声明。我们很早就发现,在当时,宪法被用来缓解怨恨、解决危机,并由此得到发展。从来不存在要创建一套宪法的努力,正如阿瑟·扬(Arthur Young)对法国的总结,“宪法就像是按食谱制成的点心”。它往前走的每一步,都是根据之前一步的进展自然产生的。由于这个原因,就如一个法国人指出的那样,英国宪法保护存在于宇宙中和人类生活中的那些“让人高兴的不连贯、有用的不一致和受保护的矛盾”。显然,这样的宪法是不可能由任何突然获得独立的民族临时拼凑而成的,就如美国的宪法那样。自然,它也并不适合于所有民族,也不是所有民族都能够很好地操控它。
在大约一千四百年的时间里,英国人持续不断地发展他们的宪法。而且,正如学者布赖斯(Bryce)所言,这样的宪法只有在“性情保守、崇尚传统、尊重先例、喜欢依照父辈的方式做事”的民族中才有可能发展起来。或许我们还可以对这个民族做些补充:他们不关心抽象逻辑而喜欢妥协,不沉迷于概括或主观臆想而直面每个具体问题。
美国既没有英国那样十四个世纪长的历史,也没有英国人的那种禀性。缺乏这两样东西的民族,就只能以书面形式的宪法来取代这种长时段的历史塑形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此类书面形式的宪法培养人们依照仓促完成的、不够周全的法规行事,就如历史和禀性促使英国人本能地行事一样——尽管没有人能够预测他们的性情和禀性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