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小雅·斯干》:“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说明周朝以来,父母对生儿子和女儿的截然不同态度,故后世对生男叫“弄璋之喜”,生女是“弄瓦之喜”。生男孩高兴地把他放在床上,下体遮以衣裳,给他珪玉玩耍,表示男子将来要到外面活动,要做官,而生女孩,将来不过在家内劳动和纺织,没有出息。由于对男女地位和作用的不同看法,婴儿一诞生,就给以男尊女卑的待遇。还有比这更奇怪的现象,就是溺死婴儿,尤其是女婴。
汉元帝时,谏大夫、御史大夫贡禹多次上书,指陈时政的得失。他讲当时的一种现象:百姓“生子辄杀,甚可悲痛”,表明元帝时百姓溺男婴是一种普遍现象。贡禹又分析产生这个社会问题的原因:自汉武帝起,小儿到3岁出口钱,15岁拿算赋,百姓害怕这种人口税的负担,不得不溺杀婴儿,他建议推迟人头税的年龄,改为7岁出口钱,20岁出算赋(《汉书·贡禹传》),以减少人民溺男婴的现象。
西晋初年,还没有统一吴国,巴郡邻近吴国,徭役特多,人民为躲避繁重的征役,“生男多不养”。王浚来当太守,减少徭役,凡生育者一个时期内免去徭课,因此几千家存养了男婴(《晋书·王浚传》)。老百姓遇到这样的太守是幸运的事。
东晋孝武帝时,中书侍郎范宁说当时“四境晏如,烽燧不举”,但是人民“生儿不复举养,鳏寡不敢娶妻”。究其原因,还是赋役太重:“古者使人,岁不过三日;今之劳扰,殆无三日休停。”这就不能不出现不敢结婚,不敢养子的情况(《晋书·范宁传》)。
北宋仁宗时,福建建州风俗“生子多不举”,王鼎去当知州,禁止溺婴(《宋史·王鼎传》)。南北宋之际,福建崇安人胡安国的弟媳儿子多,打算淹死新生的胡寅,幸亏安国的妻子把胡寅抱养了,才使他存活下来(《宋史》卷四三五)。
南宋初年,衢、严、信、饶等州的百姓,“生子多不举”,礼部侍郎、枢密都承旨赵子尽因而提出禁止溺婴的建议(《宋史·赵子尽传》)。接近这些地区的徽州也有溺婴现象,据《淳熙新安志》卷一《风俗》记载:“愚民嗜储积,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赀分始少。”这是怕分家时,儿子多分不到什么财物,因而不愿意多要男孩。
以上发生在南宋以前的淹毙男婴由两个因素造成:一是政府征徭过重,百姓贫穷,负担不起,只好以减少人口来对付,这是主因。次因是考虑分家时的家产,不愿因人多而陷入贫困境地。
淹死女婴的记载要比溺男的多得多,元代以降尤其如此。
战国时期溺女婴就有一定的普遍性,《韩非子·六反》:“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说明溺女已是人们的带有一种普遍性的心理。到南北朝时,“世人多不举女”,表明溺女婴者多,颜之推在说到这种事情的时候,特地举出他亲戚的例子:那人广有婢妾,每当她们将分娩时,派奴隶守在产房门外,若是生的女孩,就拿出去害死,产妇心疼,号哭不让,其悲惨之声令人不忍听闻,但并不能改变那个人溺女的习性和举动(《颜氏家训》)。颜之推这个亲戚极残忍,是溺女的一个典型。
元末人郑文和在《郑氏规范》中说:“世人生女,往往多至淹没。”反映的是元代人的溺女习俗。
明初浙江严州府遂安人“生女多不举”,知县袁政禁止,以后百姓生女儿,多取名叫“袁留”,表示对袁县令的纪念(民国《吴县志》卷六十六引《姑苏志》)。金华府人“产女多不举”,县令吕祚禁止,据说活下的女婴甚多(光绪《常昭合志稿·人物》)。嘉靖间兰溪令李昭祥令民间生三个女儿的豁免徭役,因此几年内没有抛弃女婴的(光绪《华亭县志·人物》)。同时间江西贵溪县民人也使溺女成为风俗(民国《吴县志·传》)。浙江新昌人弃女,县令采取刑法处断的手段严行禁止,他在任九年,有成千的女婴存活下来,他离任时,女孩的父亲为他送行,向孩子们说他才是你的真正父亲,表示感激(乾隆《绍兴府志·人物》)。万历时,刑部侍郎吕坤指责恶劣的风俗,把江南溺女作为其中的一个现象(《实政录·恶风十戒》)。江西万年县人“弃女者载道”,广东番禺人、知县麦秀歧回家乡请来十几个乳母,抚养被遗弃的女婴。天旱,上司指示他举行祈雨仪式,他不听,说干旱是百姓不仁弃女引起的,只有杜绝了溺婴风俗,才能求雨(屈大均《广东新语·事雨》)。崇祯时福建浦城县民也是溺女成俗(道光《武阳合志·义行》)。终明之世,溺女在长江以南地区流行着。
清初左都御史魏裔介上疏,说福建、江苏、安徽、江西等省,“甚多溺女之风”,顺治皇帝因而下令:“溺女恶俗,殊可痛恨,着严行禁革。”(《清世祖实录》)这几个省的溺女习气确实严重,此外浙江之风行不亚于福建省,只是魏裔介没有说到罢了。
古人为什么溺女婴呢?我们从清朝人的心理就可以了解到了。乾隆间编撰的《泾县志》讲该地溺女是三大弊俗之一,造成的原因是:“嗣艰者冀目前之速孕,资乏者懮异日之赠奁。”(《风俗》)这里提出的是两条理由,一是没有男儿的希望现在奶孩子的妇女尽早受孕,以得到男孩,而乳母一般不易怀孕,所以淹毙女婴以断奶。二是怕女儿长大,赔不起嫁妆,干脆就不要女孩。在溺女地区赔嫁之风盛行,如安徽宁国人“皆以无厚奁为耻,往往有因嫁女而破产者”(同治《宁国县志·风俗》)。“嫁女破家”,成了许多地方的民谚,可见厚嫁的事实,而且厚奁有传统性,不好改变。如明朝浙江温州项氏家族的家训讲:“吾温风俗,百金嫁女,犹谓不足;十金教子,则鼻大如靴。”形象地说出厚嫁的情状。到了清朝,人们还说当地“奁资盛而溺女”(光绪《永嘉县志·风土》)。光绪年间,翰林院检讨王邦玺上书,说民间溺女,有因“抚养维艰”而淹毙的(《大清律例新增统纂集成·刑律斗殴》),是说贫民养不起女儿而被迫淹溺,这是溺女的第三个原因了。
《点石斋画报·溺女显报》
溺女是残忍的不道德的事情,有少数的统治者在那里禁止,可是大多数父母却认为是正常的事。古人大多贫穷,生活条件差,女子劳动力弱,生产收入少,女人多,家庭经济就更差。早在汉代社会上就流行“盗不过五女门”的说法(《后汉书·陈蕃传》),就是讲有几个女孩的家庭必然很穷,小偷也不会光顾。人们以为女儿造成家庭贫困,不要女儿也是不得已的事。再说为了养儿子而不要女儿,人们也认为是常情,因为女儿是人家的人,儿子是香火接代人,两者只能取其一时,只好要男而舍女了。在那个时代,人们就这样把残忍不道德的事情当作合情合理的,这就是那时溺女父母的心情。同治间编写的《雩都县志》卷五《风俗》说:“溺女为俗,相沿已久,皆以为当然。”把溺女当作天经地义的事。依据资料记载,我们知道有这么几个父母溺女时的思想:宁波一个男子连得两个女儿,先后淹死了,到第三个女儿出世,改为焚烧,并绑上石头投到江里。当时有几百人围着观看,问他为什么这样做,他说若还是采取淹死的办法,怕她投胎再来,使用火烧的法子可以断绝她,下一胎好生个男孩(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三)。在愚昧迷信和重男轻女思想支配下,他害女儿还以为得计,做得那样“理直气壮”。安徽旌德县人方兰生连得五个儿子,妻子舒氏又怀了孕,别人根据他的思想状况,断定他生女儿要淹死,他的哥哥方帝卜就用著名文人施闰章的《溺女歌》劝他生女儿也要存养,他犹豫不决,妻子怀胎13个月生不下来,这才害怕溺女违犯天意,决定生女孩也要留养。有个叫谢士型的人,妻子有孕,也是打定不要女儿的主意,后来有人给他讲《溺女歌》,他才醒悟,留养女婴(施闰章《愚山先生别集·矩斋杂记·戒溺女》)。方、谢怕“天谴”才改变主意,一般的人没有人给他们讲这种“道理”,不知惧怕,自然不以溺女为非了。
溺婴是中国历史上始终存在的社会问题。溺女事件史不绝书;溺男在唐以前不时出现,宋以后少见,因唐以后赋役制度改变,人口税前重后轻,穷人不存在因徭役重而淹毙男孩的问题了。所以说,历朝政府的赋役制度是造成溺婴的一个重要原因。
厚奁的风俗是人为的。由于娘家嫁女要丰盛的财礼,婆家反过来娶妇也要富厚的陪嫁。不给嫁奁,女儿在婆家被人看不起,受公婆丈夫的虐待,以至造成疾病死亡,或自寻短见,所以父母为此不得不厚嫁。厚奁若不可能,不如不要养活,免得将来受罪。厚嫁与溺女相联成为社会风习,作为个人讲就不易抵制了。重男轻女观念和社会实践,也是形成溺女的一个社会原因。
对父母的溺婴问题,我们还应有更深刻一点的认识。封建时代子女是属于家长的,家长就有权来处置他的教育、职业、婚姻、交友,这个权利也包括对婴儿的杀害权。历朝政府没有保护婴儿的法令,溺婴并不犯罪。溺婴既然是家长的权利,它当然就是合理的,道德的。“人一出世,就应当有生存的权利。”这不是封建时代的道德观念,而是近代的意识,这正是我们要批判封建主义的地方。不但统治者不讲人道,连父母也不讲人道,所以那是不文明的社会,终究被比较合理的社会制度所取代。如果我们把问题再看得深一些,家长不仅不能溺婴,而且要保证婴儿健康地成长,给儿童以优良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才算尽到家长的责任。封建时代,家长只要把子女拉扯大,就算有了恩,至于孩子缺吃少穿,未受文化教育,父母就管不了那么多了。那时生产力不高,人们生活水平普遍低下,也不可能讲究孩子的抚养,能把孩子带大,就算尽到责任,就算符合道德了。这是低水平的道德,今天看来很不够了。做父母的在生育之前,就要考虑到有无条件把孩子养育好,即要有钱财和精力,如此才能生育。由“只管生育,不管教养”,到养育兼管,这是人类在自身再生产问题上道德水平提高的表现,这是现代人应当追求的,努力做到的。人类的物质水平总是有限的,要对子女养育得好,就必须节制生育,少生,优生,在不发达的国家尤须如此。在这里,生育道德的提高,同控制生育结合在一起。作为当代中国人更加需要克服只生不养的传统作风,树立优生优育的观念,提高我们民族的生育道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