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功率照明装置把洞底的全貌显现出来,这里的景象很像是钟乳洞,地面上一根根石笋和洞顶一排排钟乳石交相呼应。钟乳洞一直延伸至山体内侧,照明设备并不能观其全貌,明哥从地上捡起石块击打头顶的钟乳石,当确定不会出现坠落危险时,我们这才走到那具快被石笋撑破的尸体面前。
经测量,石笋底座宽约1米,高1.7米,呈金字塔状,最尖端仅有大拇指粗细,尸体从腰背部刺穿,体内脏器杂乱无章地缠绕在石笋柱上。在坠落时,尸体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力,死者的颅骨完全粉碎性骨折,脑浆像是被敲开的椰子汁,喷溅得到处都是。石笋附近相对干燥,没有地下水流过,顺着石笋柱流淌的血迹、脑浆、人体组织在石笋根部集结成堆。
由于颅骨碎成了渣,死者的脸部就像是放了气的充气娃娃,除了能勉强分辨出他是男性外,五官长相之类的根本无从辨识。好在洞内的温度较低,否则如此稀碎的尸体要不了半天,就能被蛆虫啃食成一堆碎肉。就在我们犯难该从哪里下手勘查时,明哥则把注意力集中在了死者的手脚之上。
他先是抬起死者的胳膊,像“摸骨算命”似的来回按压,接着他又抬起死者的腿重复刚才的动作。很快,他脸色阴沉地说道:“这是一起抛尸案。”
“什么,抛尸?”胖磊的喊叫声在洞内回荡,那时远时近的“抛尸……抛尸……抛尸”的回音,就像女鬼的叫声,听起来极为恐怖。
明哥解释道:“从尸观上不难分辨,死者是仰面朝上坠落,也就是说,他是背对着洞口掉进地穴的,通常自杀不会选择这种方式。洞口那么大,旁边还有警示牌,正常人应该可以预判它的危险性,如果是失足掉落,也有些牵强。
“入口与洞底的垂直距离为122.5米,人在坠落的过程接近自由落体,依照公式H=(1/2)gt2,其中H是高度122.5米,g是重力加速度9.8米/秒2,代入公式可得出,从洞口坠落到洞底所需的时间t=5秒;再套入公式V=gt,我们可以算出,下落的平均速度为49米/秒,换算成单位,就是176.4公里/小时。汽车在这个速度下发生碰撞,钢板都会变得像纸一样柔软,更不用说血肉之躯了。这也是为什么死者的头骨、椎骨、盆骨等骨骼会完全粉碎了。”明哥说完用剪刀把死者仅连着皮的上肢剪掉,“你们摸一下手臂的骨头。”
我从明哥手中接过死者右臂,从手掌一直捏到了根部:“有骨折但并不是很明显。”
明哥:“如果是生前坠落,四肢关节灵活,在接触石笋的过程中由于惯性,手臂和腿部定会和石笋底座发生碰撞,在如此高速的情况下,四肢根本避免不了粉碎性骨折。然而这具尸体并没有这一特征,也就是说,在撞击的过程中,死者关节已经僵硬,导致四肢紧绷,无法接触石笋底座。”
“你是说,死者被抛下洞时已出现了尸僵?”我明白了其中的缘由。
“对。”明哥继续说,“人死后大约经过1小时至3小时,肌肉轻度收缩,关节不能屈曲,开始出现尸僵;12小时至16小时后,尸僵遍及全身;再经过24小时至48小时,尸僵开始逐渐缓解。”明哥说着掰了掰死者手臂关节处,“尸僵缓解不明显;眼角膜混浊,呈云雾状,半透明,尚可透视瞳孔。结合这两点判断,死亡时间不超过24小时。现在是下午3点,死者应该是昨天下午3点前后被害。”
案件一定性,我们所有人的心里都仿佛压了一块大石头。嫌疑人在抛尸时,死者已经出现尸僵,显然这里并不是杀人现场。通常发生抛尸案,我们都是先从尸体上下手寻找线索。可要命的是,本案的尸体被摔得稀碎,就连最基本的长相都无法辨认,面对这种状况,凭我的能力根本捋不出任何头绪。
明哥不紧不慢,绕着石笋走了一圈:“死者为男性,测量上肢骨可计算出身高在一米七五左右,四肢肌肉明显,身体强壮。牙齿磨损严重,排列稀疏,附着较厚的烟垢。此人以粗粮为主食,有很大的烟瘾。
“再看衣着,白色无袖背心,黑色长裤,粉色蕾丝内裤,从衣服的材质看,售价低廉,死者经济水平不高,至于他为什么会穿女式内裤,有待进一步调查。
“死者双脚赤裸,脚面上有倒‘Y’形状皮肤癍,这是穿‘二夹子’(云汐市方言,拖鞋的一种)留下的痕迹。
“脚后跟皲裂严重,脚指甲内藏有大量污垢,只有长期赤脚穿‘二夹子’才会造成这种状况。由此推断,死者平时生活很随意,不需要出远门,符合农村封闭式的生活方式。
“死者的衣裤上有大量的油污,头发上皮屑、油脂分泌旺盛,并伴有一股酸臭味,轻搓皮肤可形成泥状脱落物,说明死者平时生活邋遢,符合单独居住特征。结合以上几点,我推测,死者应该是一个经济水平不高、独居的农村人。”
“这个是……”在明哥分析的同时,我在死者的人中处有了发现。
胖磊把头凑过来:“嘿,我当是什么呢,不就是月牙状掐痕吗,亏你还是痕迹检验师,连这个都看不出来?”
我白了胖磊一眼:“我当然知道这是掐痕,我们痕迹学还有一个专门的领域研究掐痕,但死者人中处的痕迹好像有些异样。”
“异样?我看也没啥区别啊。”
“我也搞不太清,需要回去查个资料。”
明哥:“有掐痕,说明嫌疑人有救助行为。也就是说,他主观上并非想置人于死地,难道是意外?”
说着,明哥又开始在一堆碎肉中翻找,当他翻开死者的肩胛时,一处1元硬币大小的褐色斑点出现在我们面前。
老贤:“这个是……”
明哥:“果然跟我想的一样,是电击斑。”
胖磊很诧异:“被电死的?”
明哥:“斑痕直径约26毫米,电流能在身体上造成这么大的斑痕,足以致死。”
胖磊:“死因是触电,嫌疑人又有救助行为,会不会是死者意外触电身亡,而嫌疑人只是因为害怕才选择抛尸?”
如果胖磊的假设成立,那么整个案件的性质就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嫌疑人如果没有杀人行为,只是单纯的抛尸,那么他触犯的是《刑法》第302条“故意毁坏尸体罪”,最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比一般盗窃罪的判罚都轻。
究竟是命案还是普通刑案,单靠肉眼观察绝对无法定性,为了尽快弄清这一切,在明哥的指挥下,我们将死者的内脏、组织碎肉分别装入物证袋,准备做下一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