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1] 一般结社与政治结社的关系[2]

在这个世界上,能使人们每天都随意享受政治结社权力自由的国家只有一个[3],也只有这个国家能使公民们不断地想要结社,并通过行使这种权力,来获得文明所能提供的一切好处。

如果一个国家禁止政治结社,它的一般结社也会很少。

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决不能轻易断言这是偶然所造成的,而应当看到在这两种结社之间存在着一种固有或者是必然的联系。

几个人可能会由于偶然因素在某一事业上建立共同的利害关系。举个例子,比如他们想要去创办一种商业,或者要去经营一种工业。于是,他们走到一起合作了,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结社的好处。

如果人们越频繁地在这种小事情上进行合作,人们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增强共办大事业的能力。

因此,一般结社对于政治结社的发展实际上是有益的。不过,另一方面,政治结社又能促使一般结社变得完整和壮大。

严格来说,在日常生活中,所有人都觉得无须求助他人就能独自足自己的要求。不过,在政治生活中,他就不会这样想。因此,当人民参与公共生活时,他们无时无刻都希望能结社。即使自己原本对于共同行动有些反感,但为了党派的利益也会学习共同行动。

因此,受政治生活的影响,人们依旧普遍喜欢和习惯结社了。有些人本来并不关心政治,喜欢独来独往,但是受政治生活的影响后也对结社充满了希望,并且也学会了如何结社。

政治所创造的社团不但数量众多,而且有些社团规模巨大。

在私人生活中,即便有什么共同的利益能自然地让一大群人采取共同行动,这种情况也是非常罕见的;要想让一大群人采取共同行动,就需要掌握共同行动的相关技巧。

在政治生活中,结社的机会随处可见。

但是,只有规模巨大的社团才能将结社的重要作用表现出来。对于那些力量微弱的市民来说,对于联合起来的力量,他们一开始并没有明确的概念;要使他们明白这一点,就必须向他们示范。但是,在召集人们结社时,人数越多就越容易起到示范作用。比如,一千人联合起来可能效应还不明显,而如果有一万人那就另当别论了。而在政治方面,人们联合起来可以做成一些大事情,而人们将会看到,为了大事情而进行结社所带来的好处也同样适用于为小事情而结社的活动上。

政治结社可以同时将很多人召集起来,他们原先可能由于年龄、思想、贫富等因素而相互隔离,现在,通过结社,他们能克服这些因素的影响,进而开始相互往来和接触交流。他们只要相会过一次,就会想办法再次相会。

在大部分的一般结社中,基本上,人们会拿出一部分财产去参加。比如,所有的工业和商业公司就是如此。如果人们对于结社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还没有充分了解,就让他们开始进行结社合作,他们可能会担心。因此,即使这是一种有效的成功途径,他们也不愿冒这种风险进行合作。但是,对于那些没有风险的政治结社,他们就不会这样思前想后,因为他们不用拿着金钱去冒险。但是,在参加这样的结社后不久,他们就会知道在这种结社应该遵守的秩序和行事方式,这样才能促使所有人迈向共同的目标。在这种政治社团里,他们需要学会让自己的意志服从全体的意志,使个人的行动配合集体的行动。不管是在一般结社,还是在政治结社,这些事情都是所有成员必须知道的。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治结社就像一所免费的大学,任何公民都可以到那里去学习结社的一般原理。

虽然政治结社对于一般结社的发展无法提供直接的帮助,但如果前者被查禁,后者也会因此受害。

如果公民很少有机会参加普通结社的话,他们就会认为这种普通结社很特殊,甚至有些另类,自然就不会去重视它们了。

但是,当公民在任何事情上有拥有结社自由的话,那们他们迟早会发现结社对他们是有益处的,因为结社是实现自己目的的通用方式甚至唯一的方式。无论有什么新的需求出现,人们就会立刻想到结社。于是,结社的技巧就成为我刚刚提到的基本知识。所有的人都需要学习它,而且还要应用它。

如果有些结社被查禁,而另外一些结社却仍被允许存在,则很难判断这些结社未来的命运。如果对此不确定,人们就会对一切结社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同时,社会上还会出现这样一种舆论:所有结社都是一种惹是生非甚至非法的活动。[4]

因此,在有些人看来,结社的精神在某些地方受到限制并不会影响它在其他方面的发展,只要人们可以在一些事情上有机会共同行动,他们就会立刻抓住这种机会。显然,这种论述都是空想。无论在什么事情上,当公民们都具备结社的能力和习惯的时候,他们就会自愿地结合起来。然而,如果只允许他们可以在小事情上结社,不得在大事情上结社,那他们的热情和才干也会因此而消逝。如果你允许他们在商业上可以完全自由地进行联合,你也不可能达到目的;你让他们行使已经给予他们的权力,他们也会对此不屑一顾;你费尽心力去劝他们不要组织查禁的结社以后,你又会惊讶地发现你无法说服他们去成立法律准许的社团。

我并不是说一个国家如果禁止政治结社不可能允许一般结社的存在,因为人生活在社会里有些事情需要共同合作去实现。不过,我敢肯定,在这样的国家里,一般结社的数量也会相对较少,而且缺乏想象力,运营能力也不够熟练。它们几乎没有宏伟的计划,即使有也难以实现。

这让我看到,政治结社自由虽然会给社会的安定带来挑战,但是并没有人们以为的那么危险,甚至国家在出现一段动荡时期之后,还能变得巩固起来。[5]

在民主国家中,可以说政治社团是一些强大的个体,他们的目的就是企图统治国家。因此,现今的各国政府看待政治社团的态度就像中世纪的国王看待其大诸侯一样,有一种本能的恐惧感,总是在寻找机会压制它们。

相反,各国政府却对一般社团颇有好感,因为它们很容易就发现,一般社团通常不会引导公民去关心国家大事,相反,它们一直在让公民的注意力转移,使公民只去关注那些与自身相关的、只有依靠国家安定才能实现的活动,从而避免公民发动革命。但是,有一点是当今各国政府没有注意到的,那就是,政治结社可以使一般结社得到发展和壮大,所以它们在防止了一种危险的弊端的同时,也失去了一种可以有效地矫正弊端的手段。当你看到美国人为了鼓吹某种政见,推捧某位政治家参加政府,或由另一位政治家手里夺取权力而每天都可以自由结社的时候,你会觉得美国人过于桀骜不驯,同时也为他们没有为所欲为而感到惊讶。

另一方面,当你想到在美国有无数的人在兢兢业业地经营着无数实业,并且一直在孜孜不倦地推行某些宏伟的计划,但这些计划只要遇到一场小革命就会功亏一篑的时候,你就会明白为何有这么多忙碌的人,但他们却没有给国家制造麻烦和破坏社会的安定。

面对这些事实,我们不能只进行独立的观察,而不去寻找其间的内在联系。在美国,不管人们在社会地位、思想或年龄上存在多大的差异,他们往往都喜欢结社,并形成习惯。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正是政治结社。通过政治结社,人们互相认识,交流意见,倾听彼此的意见,共同去做各种事业。而对于在结社中获得的观念,他们又会将其带到日常生活中去,并在各个方面加以运用。因此,正是因为美国人享有一种自由,而这种自由是具有危险性的,因此,他们才能够尽量减轻自由所带来的危害。

如果我们只考察一个民族的某段历史时期,则可以轻易地证明政治结社可能会导致国家动乱或使实业瘫痪。但是,当我们纵观这个民族的整个历史,就不难发现,政治方面的结社自由不但对人民的福祉有益,还能为社会带来安宁。

在本书上卷中,我曾经说过:“政治结社自由与出版自由是有差别的:相比出版自由,政治结社的自由显得不那么必要,但是危险性却更高。一个国家能够限制并控制结社自由,但有时也要耍些手段才能够使结社自由持续存在。”在隔了几段以后,我又说:“不可否认的是,在一切自由当中,最终得到人民支持的就是政治结社自由。这种自由到现在仍没有让人民陷入无政府状态,但是它随时都在争取。”因此,我认为,一个国家永远都不会让公民享有政治结社的自由;我甚至怀疑,无论在什么时代,无论在什么国家,不对结社自由加以限制或许是明智的。

或许有些人会说,如果不把结社的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就无法保证国家内部的安定,难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无法建立持久的政府。显而易见,国家内部的安定,法律的尊严,持久的政府,这些都十分珍贵。但是,在我看来,一个民族如果想要获得和保有这些珍贵之物,也必须自愿让自己暂时性地带上沉重的枷锁。如果一个民族能清楚这一点,那就太好了。

为了挽救一个人的生命而选择锯掉他一只胳膊,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不敢保证在断臂之后他仍会像以前那样灵活。

注释


[1]1. 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了结社的习惯,这也会让他们在政治生活中得到极大的结社的能力。

2. 在人们看来,政治结社是非常强大的,因为政治结社可以赋予人们思想和在社会生活中结社的技巧。

(1)政治可以在同一时间为许多人提供普遍的利益。

(2)一般来说,人们只需要付出钱财就能熟知结社的理论。社团是结社的自由流派。

3. 因此政治结社从长远来看将会中和掉它们所产生的弊端。因为如果它们将社会的稳定置于风险之中,一般结社的数目则会增多,一般结社将会促进社会的稳定。(TYC,CVf,第27页)

[2]毫无疑问这一章需要进行总体的修改。它的动向非常混乱和难以理解,并且它所包含的几个观点是存在疑问的。

我在这里证明了一般结社是出现于政治结社中的,而根据我之前的论述,这又是错误的,因为我说过,在政治结社被禁止的国家中,一般结社是很少存在的。

1. 本章的第一个目的是为了指出,在政治结社不存在地方,一般结社总是非常弱小、怠惰、拙劣和受到限制的。一般结社出现于政治结社中的情况并不会多于政治结社出现于一般结社中的情况。他们总是相互发展的。在政治结社大量出现的国家中,一般结社的出现也不会少,这是因为人们一旦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了结社的习惯,那他们也形成了在政治中结社的能力。

2. 本章的第二个目的是为了指出,国家为了支持一般结社的发展而允许政治结社的发展,是可以获得好处的,一般结社有力与国家的稳定,而其他事物则不然。

除政治结社之外,还存在着自由结社,但是它们并不那么引人注目。

在《诺曼结社》中,你必定能学到结社的法则,但是谁会这么做呢?(草稿,卷1)

[3]在最初的版本中写的是“这样的国家只有两个”。

[4]作者注:在行政当局可以肆意查禁或准许结社活动的时候,情况更是如此。

如果立法部门制定法律,规定哪些结社为非法结社,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那么就可以减少很多弊端,因为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所有公民在行动之前就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就是说,他们自己可以像一个法官那样事先进行判断,以此来避免参加被禁止的结社,而努力去进行法律所准许的结社活动。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有的自由国家也就总是承认结社权是可以受限制的。但是,如果立法机构指定由某人负责事先判断哪些结社是危险的或有益的,并允许这个人可以任意地将任何结社消灭于萌芽状态或让它们继续生长,这样一来,任何人都无法事先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结社和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避而远之,而结社的精神也会走向消亡。前一种法制只是禁止某些结社,而后一种法制则是针对整个社会,使全社会受害。我认为,一个讲法制的政府应当采取前者,而所有政府都无权实行后者。

[5]根据让-克洛德·宁柏迪的说法,托克维尔在这里这的是1834年2月16日的结社法。《托克维尔与两个民主国家》(巴黎:PUF出版社,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