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劳动体系建立的理论基础

古拉格经济机构的产生、发展和衰亡都与使用强制劳动密切相关。“‘强制劳动’的说法最早是由法国大革命时的政治活动家、第三等级代表拉鲍·谢恩特·埃季耶恩作为政治法律词汇加以使用的。他认为,强制劳动是针对自由人而言的‘自由劳动’的对立面”。[4]史学家苏斯洛夫认为,强制劳动是以强制为主要刺激手段的劳动。如果说什么人在苏联从事强制劳动的话,那么首先应当想到的是囚犯、特殊移民、劳动大军、战俘、被中立国或交战对方拘留人员、检查—审查劳动改造营的囚犯,即那些在内务人民委员部—内务部的文件中被列为“特殊人员”(即囚犯),也就是处在内务人民委员部监督之下,或多或少公民权利受到限制,通常情况下被强制参加劳动的居民。“强制劳动”这一术语,狭义上指的是“特殊人员”的劳动,而不是指处在内务人民委员部监督之下工人的“自由劳动”。[5]本文使用“强制劳动”这一术语,专指苏联古拉格囚犯的劳动,它作为一种吸引人们参加劳动的方法产生于苏维埃的理论。

不劳动者不得食——通过劳动对旧时代的不劳动者进行改造

古拉格的强制劳动作为一种吸引人们参加劳动的方法产生于苏维埃的理论。“广为人知的布哈林关于‘无产阶级各种形式的强制,从枪毙到劳动义务,无论听起来多么离奇,但却是把资本主义时代的人培养成共产主义人类的方法’的观点,实际上是惩治政策的理论基础”。[6]布哈林认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国家强制是建设共产主义的方法”。[7]“对于各种强制措施的益处,普列汉诺夫建议从原则的角度来加以评价:革命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8]劳动组织强制措施的积极拥护者托洛茨基就此写道:“我们做的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为了大多数劳动者自身利益组织劳动的尝试。但是这并不排除各种形式的最温和的和极为强硬的强制手段。”[9]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撰写的《国家与革命》这部著作中提出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当实行“立法与行政合一”的政治体制,摒弃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苏维埃政权建设思想。1906年和1920年,列宁曾经两次重复提到过专政的以下定义:“专政的科学概念不是指别的,而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不受任何法律、任何绝对规则限制,直接依靠强制的政权。”[10]

上述思想在布尔什维克政权确立之时所制定的“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对全民劳动责任的理解中得到了体现,它以命令的方式要求在苏维埃俄国境内的每个人都要参加劳动,由此便出现了对那些不是劳动者的人们,其中包括被推翻的剥削阶级代表等采取强制劳动措施的实践依据。

十月革命胜利后,“被推翻的资本主义制度同代替它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区别如此之大,以至于在刚刚发生大变革之后,人民的生活中就立刻清晰地出现了许多就原先的活动或生存条件而言同新的生活方式产生明显矛盾的人群。这种矛盾如此尖锐,以至于新政权不得不同其进行严肃的斗争,并因此将已计划好的全民劳动义务工作延缓到更有利的时期开展。在弄清除了内部反革命势力之外,还有外国列强积极支持苏维埃俄国的敌人时,就更增强了这种斗争的必要性。于是,在危险局势的影响下产生了建立强制工作营的想法,并根据1919年5月17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开始了强制工作营的组建工作”。[11]

1920年1月,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内部人民委员部强制工作处工作的报告也指出,“组织强制工作营的思想产生于1918年,当时人们清楚地看到,协约国积极地协助白军,于是在内部反革命势力竭尽全力阴谋推翻苏维埃政权;在旧官员仍继续怠工、经常拒绝在苏维埃机关和企业工作;或即使在其中工作也破坏工农政府威信的情况下,被迫投入一批不劳而获者和不劳动分子来巩固靠近前线的城市。资本家不顾严重的粮食危机,隐藏粮食,希望借此引起群众的不满等。为了把危害分子从社会中隔离出来,苏维埃政权承认了主要是在省会城市设立强制工作营的合理性。关押犯过各种罪行的人,被判处投机、怠工、职务犯罪等人员,明显的人民压迫者和剥削者,以及资产阶级和沙皇贵族制度的拥护者,通过强制劳动和严格的劳动纪律迫使其抵偿自己所犯罪行”。[12]

1918年7月23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通过了《关于失去自由人员及其惩罚措施和服刑制度》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司法人民委员部关押地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劳动对囚犯进行再教育。如果囚犯拒绝劳动,则要将其全部生活费开销直接计入到其分户账上,而且这类囚犯只能在他们刑满时才能获得释放(甚至即使法庭判决规定的刑期期满也不予以释放)。那些顽固不化的囚犯被视为‘死不改悔者’,对他们采取了诸如减少口粮和关入隔离室(特别监狱)的惩治措施。因此,囚犯应当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补偿政府对其生活费开支的‘自负盈亏’原则,被视为司法人民委员部系统关押地发挥职能的原则”。[13]

1918年9月2日,在有司法人民委员部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代表出席的全俄特别委员会和莫斯科区特别委员会联席会议上,全俄特别委员会下达了《关于红色恐怖》的命令:“①逮捕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右派全部重要人物,并将其关进监狱。②逮捕如:人质、大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地主、厂长、商人、反革命神甫和所有敌视苏维埃政权的军官,并将这些人全部关押到集中营,设立最严密的警戒,迫使这些老爷们在看守的监管下去工作”。[14]

1918年10月5日,人民委员会决定,对非劳动者实行强制劳动,以劳动手册取代身份证,并将劳动记录与口粮分配挂钩。12月10日,全俄中央执委会颁布《劳动法典》,规定对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者实行劳动义务制;不从事社会公益劳动者,地方政权机关有权对他们实行强制。1919年2月17日,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上,捷尔任斯基对使用囚犯劳动的必要性问题做了如下阐述:“除了进行法庭审判外,还必须保留行政审判,确切地说,就是集中营。直到现在为止,在社会劳动中还远没有使用被捕人员的劳动,因此我建议,为了使用被捕人员的劳动,为那些不干活的老爷们,为那些不强迫就不干活的人留下这些集中营。如果我们以苏维埃机关为例的话,那就应该对玩忽职守、迟到等工作态度采取这种惩罚措施。我们可以用这种措施来约束我们的工作人员。”[15]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改造营系统最基本的原则通常说法就是关起来:“强迫寄生分子进行劳动”。[16]

“从事自我服务的工作被看成是使用囚犯劳动的最佳方法,因此,与拨给强制工作营房屋改造相关的所有建筑工作都是由囚犯来完成的。此外,囚犯的劳动还被用在打扫房间,总的来说是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锯木材、给房间供暖、准备食物、照料马匹、料理菜园、在办公室及周围地方的服务等工作。后来,在营内建起了各种手工工厂:细木工厂,成衣铺,制靴厂,洗衣店,铁匠铺。经验表明,手工工厂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这些手工工厂中安装机械化生产设备。强制工作营依靠自身力量解决了电力照明问题,建起了消毒室、浴室和太阳能室。在莫斯科的伊万诺夫营,从囚犯中挑选懂技术的工人成功地建起了装有5台马达的印刷厂,并且是完全用机器装备起来的小工厂。在其他营,建起了生产盖房顶用材料的工厂、气焊厂、针织编织厂和钳工机械厂。在安德罗尼耶夫营,建起汽车修理厂,为社会工作与义务管理总局带来了巨大的益处——使退役的乌乌斯汽车和运输急需但是已完全损坏的汽车处于完好状态”。[17]“彼得格勒营制服车间两个月内可以制成2000件军大衣,1500条马裤,1200件军便服,1000件弗伦奇式军上衣和15000件棉袄和灯笼裤”。[18]

“囚犯和战俘在强制工作营外部的工作使用也是按计划安排的。工人首先被派去参加红军,其次是派到交通运输、燃料部门和苏联机关去工作”。[19]例如,1919年12月17日,人民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吸收在押犯人参加苏维埃机关工作的法令,全文如下:

人民委员会决议:
1.根据人民法庭、革命法庭(包括革命军事法庭)判决和肃反委员会决议,在关押地点服刑的专家可以按照他们的专业派往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工作。
2.上述人员可以不经押送队押送派往工作地点,但必须有申请派遣的机关或企业的担保,工作结束后必须直接返回关押地点。
3.派遣到苏维埃机关或企业工作,要根据苏维埃机关或企业的申请进行。向在押犯所在地的苏维埃人民法庭、革命法庭或肃反委员会提出此种申请时,应说明:工作需要的具体人名、工作地点、在押犯分派工作的必要期限、预定分配给他的工作性质,以及如果派出工作的犯人逃跑,应由苏维埃机关或企业领导机构中的何人担保。
4.人民审判员委员会、革命法庭或肃反委员会开会研究申请,作出决议,决议应写明被派出去工作的犯人名字、父名和姓氏,派往机关,作何种工作,为期多久,何人担保;这种担保的内容就是一旦有事,立即逮捕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人,并在3个月内无权改变强制措施。

人民委员会主席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弗·邦契-布,秘书莫斯利

克里姆林宫,1919年12月17日[20]

除此之外,管理总局技术处负责组织专门使用囚犯的独立对外工作,确切地说,是在莫斯科郊外的克留科夫工业区砖厂工作。这些工作的生产效率非常高,工厂因此被评为一级厂,并且上了光荣榜。克留科夫工业区从事木材采伐工作,在冬季不仅为莫斯科营准备了足够的木材,而且还有剩余。

为体现“不劳动者不得食”的思想,惩治机构规定参加劳动的囚犯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囚犯的劳动报酬按照工会制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同时,按照常规要求,营的开支应当通过囚犯劳动所得的工资收入来支付。无论是1920年1月1日以前,还是在(同年)11月1日以前,都严格遵守了这种原则。截至1920年1月1日,囚犯的平均工资为43卢布8戈比,而每个囚犯的生活费支出为27卢布8戈比;而截止到1920年11月1日,囚犯的平均工资为78卢布13戈比,支出为31卢布5戈比,只是从中央得到的全套制服和办公用品没有被计算在内。从上述核算报告中可以看出,参加劳动的囚犯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了强制工作营所有囚犯的生活费开支”。[21]

从1920年1月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强制工作处的工作报告内容中可以看出,布尔什维克惩治政策的思想主张通过“为期10个月的使用囚犯和战俘劳动的尝试,毫无疑问,不论是在生产方面,还是在使不劳动分子养成劳动习惯以及研究其中适合强制工作需要的行业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2]“让游手好闲和寄生分子养成劳动习惯具有巨大意义,因为这使他们走上了健康的体验劳动之路,破除了被捕者不劳而获的思想观念。通过这种方式扩大了劳动群体的力量”。[23]由此可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最初时期,布尔什维克不仅提出了“不劳动者不得食——通过劳动对旧时代的不劳动者进行改造”的理论,而且在实践该理论的过程中也确实达到了预期目的。

转向实用主义——建立自给自足的劳改营经济

“从强制劳动机构组建之时起,政府就把所有劳动机构都视为苏维埃的经济组织,其目的是培养被判刑者的劳动技能并予以合理地使用”。[24]然而,与其他经济组织不同的是,强制劳动机构的开支要全部由自己解决。其依据是1918年司法人民委员部制定的监狱政策的两项基本原则:关押地开支完全自给自足(囚犯劳动的收入应超过其生活费的支出)和对犯人的彻底再教育。在社会工作与义务管理总局关于1920年1月1日至11月1日的工作汇报中也指出,“强制工作营的主要任务是,使囚犯养成劳动习惯和更好地使用其劳动力,具体表现就是,囚犯一进入强制工作营就被派去工作。根据所属类型,一部分囚犯被派到外部去工作,另一部分被安排在营内工作。截至今年1月1日,从事工作的囚犯为61%,其中39%在营外工作,22%在营内从事有偿工作。到11月前,该百分比提高到67%,其中45%在营外工作,22%在营内工作。不工作的只是老人、病人和残疾人”。[25]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最初时期,布尔什维克的政治委员们真诚地相信强制劳动对罪犯的改造作用,而没有把强制劳动的经济作用放在首要地位。也就是说,最初“设立强制工作营的主要目的不是让司法人民委员部在监狱中开展惩罚工作,而是把危害分子和不受欢迎的人隔离起来,通过强制、再教育和系统的纪律约束使他们养成自觉参加劳动的习惯。因此,一方面对这类人员进行文化教育,另一方面使其学会各种体力劳动技能的做法被视为是达到该目的的最佳途径。”[26]1920年12月8日,就颁布惩治政策通告问题,捷尔任斯基在致全俄特别委员会业务主管人员的便函中指出:必须致信告诉所有特别委员会、特殊处和区运输系统特别委员会,我们的监狱装满的不是工人和农民,而是资产阶级和苏维埃政权的真正敌人。为此,中央必须注意监狱的居民,它的社会成分。应当考虑,把这件事委托给谁去做,和谁来制定所有监狱居民报表的样式。为此需要召集萨夫拉索夫、赞格维尔、弗拉吉米尔和我们的人员开会。

对于不是因为反革命行为而被捕的工人和穷人,应当在工厂工会或者其他工农组织的担保下广泛实行提前释放,同时责成它们对罪犯进行改造。我们特别委员会应当记住,他们是在进行阶级斗争,因此要自觉对待这一问题,弄清怎样以及采取何种方法对待不同的人。总之,要用我们的政策占领所有监狱。这不是司法机关的事情,而是我们的事情。[27]

1921年1月8日,全俄特别委员会主席捷尔任斯基签发的《全俄特别委员会关于特别委员会机关惩治政策的第10号命令》也充分体现了这种观念:“外部战场没有了,资产阶级政变的危险性消失了,国内战争的危急时期结束了,但是却留下了严重的后果:监狱中人满为患,并且其中关押的主要是工人和农民,而不是资产阶级。应该消除这种不良后果,为监狱减负,同时要目光敏锐地将那些真正威胁苏维埃政权的人关进监狱。在战争情况下,甚至是市场上微不足道的投机,或者穿越前线的行为都可能会给红军带来危险,但是现在就可以排除类似事情的危险性了。

“今后同强盗惯犯的谈话应该简短,但是不应当把有小偷小摸或者投机行为的工人和农民们关押在监狱里。大规模的投机很危险,但是要予以循序渐进地解决,我相信,苏维埃政权采取的一揽子经济措施一定会解决这一问题。的确,盗窃现象十分严重,其中许多参与者是工人,但是,如果不把有盗窃行为的工人关进监狱,而是让其在自己的工厂里工作的同时,由其他工人负责对他进行教育的话,那么在诚实人包围下的西多洛夫或者彼得罗夫有可能会再次偷盗,这样他就会再次给自己的工厂脸上抹黑,或者他因此而转变为一个诚实的同志,这么做,要比对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效果更有力、更合理。工作环境可以拯救弱者和觉悟低的同志,而监狱则会把他们彻底毁掉。”特别委员会机关的口号应当是:“监狱是给资产阶级准备的,对工人和农民要采取同志式的教育……”[28]当时,应当被关在强制工作营的大体上是这几类人员:不劳动分子和居民中的寄生阶层——商人、经纪人、投机分子、无固定职业的妇女等;反革命分子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拥护者;某些职务犯罪人员,采取措施逃避工作的人和怠工者;国内战争的战俘等。1919年上半年在强制工作营设立之后,由于监狱人满为患和缺少关押地,于是作为临时措施,甚至允许不把某些不太危险的刑事犯关入监狱。

然而,从20年代,尤其是从20年代中期起,能否提高强制劳动机构经济职能问题开始逐渐成为保留还是关闭强制工作营的关键所在。当时,“国家极为严重的经济状况和饥饿使强制工作营的生活令人难以忍受。短期内,身体健康的人失去了劳动能力,死了许多人。用于营生活费的资金严重不足。许多省因无力供给资金而提出关闭强制工作营的问题。关押地面临的这种危机局面,部分是由于1922年其生活费来自地方财政预算。政府只把15个具有全国意义的关押地列入了国家供应计划之中。属于这一类的有:最大的隔离监狱、未成年人劳动教养院和地方政治犯监狱。地方机关因为不愿意给自己本来就十分困窘的财政预算增加负担,因此回避关押地的一切物质要求”。[29]在这种情况下,“让人们相信强制工作营既能起到隔离阶级敌人,又能带来物质利益的作用是非常难的事情”。[30]于是,人们开始更加关心今后强制工作营应当如何解决自身生存的经济问题。

1920年春,在全俄特别委员会主席团收到的一份呈文中提到了关于囚犯关押状况的事情:“安德罗尼耶夫集中营警备司令在亲自查看了营中关押的囚犯之后谈了自己的看法,——我在想,为什么这些愚昧无知,而且多数几乎全是农民出身的囚犯哪里都不使用他们,关押在营中什么活都不干,干消耗不够吃的口粮,因为吃不饱而生病和死亡……”[31]当时,类似的呈文来自各地。在强制工作营处于去留抉择困难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有特殊远见而且热衷于强制工作营事务的人物出现。北德维纳省强制工作营警备司令就是这种人物之一,1920年1月,他在呈文中写道:“此时此刻我可以大胆地说,未来强制工作营一定能给国家带来巨大的帮助和益处,尤其是在营中人满、供应后者饮食和衣物的情况下。”[32]“1924年,在捷尔任斯基的信中似乎第一次提到,苏联惩治政策主要目标的定位应从革命的浪漫主义向国家实用主义转变的问题。与自己1921年1月8日下达的命令内容相反,捷尔任斯基否定了对罪犯进行阶级划分和区别对待的必要性”。“5年以后他的这种思想成了古拉格经济学说的基础——为了对难以到达且有着丰富矿产资源的伯朝拉、奥伯多尔斯克等北方地区进行经济开发,囚犯们被派到了这些地区”。[33]

1924年10月16日,全苏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通过了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改造法典,该法典第九条规定:“每个劳改机构都应当坚决奉行通过关押在其中的囚犯劳动来弥补犯人自身的开销,但是同时不能忽视改造的目的。”[34]法典在明确规定劳动改造机构今后要坚决走自给自足经济道路的同时,还表明,工作重点明显由两部分构成,即通过强制劳动解决经济任务和对苏联惩治政策各项原则的实施。

在加速实现工业化进程中形成并发挥无限动员能力

强制劳动机构的职能从以教育为主向以经济职能为主的转变,显然还与准备宣布在一国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化、向计划经济过渡、结束新经济政策的方针,以及正在成为国家经济生活主要成分的工业企业中,劳动关系发生的急剧变化密切相关。1925年12月,联共(布)十四大的决议提出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方针。决议指出:“要从下述观点来进行经济建设:使苏联从一个输入机器和设备的国家变成生产机器和设备的国家,从而使苏联在资本主义包围的环境下绝不会变成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附庸,而成为一个按社会主义方式进行建设的独立的经济单位。”决议反映出苏联领导集体已决定走一条摒弃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这样,就“彻底改变了经济思想的整个方向:从合营经济、调解阶级与劳动冲突的新经济政策思想转变到不惜任何代价、不顾居民中个别团体和阶层的抵抗,加速生产的发展,以保证落后的农业国迅速转变成经济和军事方面更强的工业国。新经济政策时期奉行的阶级和解与合作思想被随着向社会主义推进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化的提法所取代”。[35]

随着五年规划的制定,充分利用国内一切可以使用的劳动力资源问题必然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强制劳动机构作为劳动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也不会被遗忘。

众所周知,苏联是世界上幅员最辽阔、资源最丰富、发展潜力最大的国家,但也是人口稀少的国家,因此如何使用有限的劳动力资源来发展经济,在短期内赶超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一个十分难以破解的问题,换言之,为了实现斯大林的工业化目标,国家迫切需要劳动力。斯大林清楚地意识到,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劳动力市场经验可以借鉴,但是为了保证苏联独特的社会主义性质,苏联经济将不同世界经济接轨,以避免受资本主义世界的影响和制约。这样一来,在实际工作中,管理者们就把完成生产计划和各种计划任务的主要希望寄托于人们建设社会主义的劳动热情上。为此而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劳动竞赛,如突击手运动、接受挑战计划运动、不间断工作运动、在生产规模和生产效率上“赶上并超过”资本主义国家运动等等。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被宣布为是完成五年计划任务、新的劳动态度和社会主义新人形成的重要条件之一,参加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被看作是阶级斗争最重要的工具。但是突击手却成了那些落后分子、阻碍社会主义建设和生产的捣乱分子——这些最初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后来渐渐扩大到越来越多城市居民之中的落后工人的对立面。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出现了同1928年相比企业劳动生产率下降的问题。生产领域的这种状况对于完成斯大林的工业化目标而制订生产计划和各种计划任务来说十分不利。在这种情况下,合理使用强制劳动机构囚犯劳动的问题就具有了现实的经济意义。于是,早些时候就产生的、派被关押者到非强制劳动的工人不愿意去的地方去工作的想法开始落实到行动上来,当然此举也希望在五年规划工地上工作有助于对在押者的再教育。

“早在1927年,政治局研究在采金领域使用囚犯的可行性时,已经确定在大型经济方案中开始使用囚犯劳动的最初实践尝试”。[36]为了实现斯大林的工业化目标,国家迫切需要外汇资本。“1928年,司法人民委员杨松建议,‘为了迅速扩大木材出口,使用囚犯采伐木材’。”[37]

然而,20世纪20年代经济和政治领域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诸如缺乏大型工业规划、党内存在激烈的政治斗争,以及围绕建设社会主义道路问题进行的持续不断的争论等,不利于国家领导人组织全国规模的囚犯劳动,限制了实施惩治政策的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斯大林从理论角度就加强惩治的必要性发表了个人看法。1928年7月,在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斯大林指出,“随着我们的前进,资本主义分子的抵抗也将加强,阶级斗争将更加激烈,而实力将不断增强的苏维埃政权将奉行对这些人进行孤立的政策,分化工人阶级敌人的政策,最后还有压制剥削阶级抵抗的政策……”[38]为了更加合理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斯大林还引用了他非常熟悉的托洛茨基说过的一句话:“阶级敌人的抵抗越是猛烈和危险,就越不可避免地需要加强惩治系统的惩治制度。”[39]1929年5月13日,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政治局通过了《关于使用刑事罪犯劳动》的决定(П80/9-рс)。决定硬性规定,“向大规模有偿使用被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刑事犯劳动制度过渡。”[40]

1929年6月27日,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作出决议,“今后把集中营(即强制工作营)改名为劳动改造营。”[41]鉴于新经济政策时期在关押地区实施大型工程计划力所不及,因此出现了建设专门的大型劳动改造营和为从农村流放出来、被没收了生产工具和土地的农民、其他“异己分子”和“社会危险分子”建立专门移民体制的想法。于是,1929年7月11日,苏联人民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在北方、乌拉尔、西伯利亚、哈萨克斯坦和远东地区使用在押人员劳动的决议(第20/307 п.130号)。决议内容如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1.被联盟和加盟共和国司法机关判处失去自由3年或者3年以上的犯人,送交到国家政治保卫管理总局组织的劳动改造营服刑。
授权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在对明显不适合体力劳动人员或者减轻处罚人员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在判决书中可以特别规定用其他服刑方式替代在劳动改造营的服刑方式。
(注:根据该决议之规定,送到劳动改造营服刑囚犯的挑选工作,由内务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总局代表组成的司法人民委员部代表机关驻地方专门委员会负责。)
2.国家政治保卫总局为了接收这些犯人,需要对现有劳动改造营进行扩建,同时(在乌赫塔和其他偏远地区)组建新营,以便向这些地区移民,并通过使用失去自由人员的劳动,开发这些地区和开采当地的自然资源。
3.为了对将要组建劳动改造营的这些地区进行循序渐进地开发,建议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一道,根据下列原则抓紧制定出完整的实施措施:
1)将该区内,行为上表现良好或者工作出色、但是还没有服满规定刑期的囚犯,提前转为自由居民,同时要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
2)已服满刑期,但是法律剥夺了其自由选择居住地权的囚犯,要留在该地区居住,同时分给其土地;
3)已服满刑期,但是想自愿留在该地区生活的囚犯,可以进入该区居住。
4.对正在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劳动改造营隔离服刑的人员,按照国家政治保卫总局现行的劳动改造营法来处理其劳动报酬、生活费、管理制度以及内部条例等方面的事情。
5.其他所有被判处失去自由,但是不符合本决议第1至4条规定的人员,由加盟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管理,加盟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要重新研究其辖区失去自由地分布问题,以便从以下几个方面保证其分布的合理性:1)关押被判3年以下刑期人员的失去自由地;2)处于被侦查阶段的人员失去自由地;3)囚犯押解站。
6.建议联盟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今后要充分利用被关押在为了减少现存失去自由地、仅仅保留其对处于被侦查阶段人员隔离或者囚犯押解站功能而专门组建的农业或工业教养院、失去自由在1年到3年以下人员进行劳动。
7.本决议要立即实施。
8.委托由杨松主席、克拉西科夫、克雷连柯、卡塔尼杨、托尔玛切夫、鲍拉依科、费尔德曼组成的委员会来制定本决议所废止的纲要和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并在两个月之内提交给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批准。

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鲁德祖塔克

苏联人民委员会、劳动与国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加德卜诺夫

苏联人民委员会秘书米罗什尼科夫[42]

“决议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转交给国家政治保卫总局手中的所有囚犯都是失去自由3年或者更长时间者,而在共和国的内务人民委员部系统的关押地关押的只剩下被判处3年以下,或者因为没有生活费被判处在卫兵的看管下强制工作的人”。[43]显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在施工周期长、条件艰苦、远离中心城市的偏远地区对囚犯的劳动加以使用。

“在决议批准前的组织阶段,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已经有了几个隶属于自己的劳动改造合成营,其在押人员有23000人左右。实施计划任务要求集中大量的资源,首先是劳动力资源来建设大型工业和交通设施。他们应当成为新区移民的支点。拟打算待在押人员刑满或提前释放之后,流放人员在恢复公民权利之后,以‘自由’的身份留在新区。于是便采取了(对在押人员进行)强制移民的方针。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强制劳动机构的形成和劳动资源动员分配制度的确立”。[44]

“在这一时期,最高领导集体也在不断地批准希望使用囚犯劳动的新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国家北部地区的决议。虽然有一部分决议内容没有得到实施,但是从中却反映出苏联领导人的思想倾向。例如,1929年11月29日,通过了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关于在萨哈林岛使用囚犯劳动的决议;1930年5月5日,通过了关于为建设奥涅加—白海运河进行地质勘探的决议;1931年11月26日,通过了关于使用囚犯开采镭的决议;1932年2月23日,通过了关于在远东地区修建铁路的决议;1932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开发诺里尔斯克(在这个地区发现白金和稀有金属产地)的决议”[45]等。

“从1929年起,由于粮食短缺,于是开始对消费品实行凭票供应。渐渐地票(券、证、购货本)扩大到了粮食、面包、油、肉、糖、米等方面。由于对私人经济成分的打击,关闭私有商店和小铺,非粮食品的公开销售也开始减少。国家明显保证不了对居民的供给。另外,工资收入的巨大差别也常常意味着在黑市上购买商品时要花高价。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服工作人员去提高劳动生产率。由于排队过长,对企业劳动纪律产生了负面影响,旷工和迟到现象不断增加。酗酒、躲避工作、毁坏车床和设备、生产受伤事故,这些本来就对工人们来说是很常见的事情,如今变得频繁发生。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开展了加强纪律的斗争。劳动法典的修改为企业提供了不是旷工6天,而是旷工3天就可以开除工人的权利。然后又赋予行政部门有权不经过冲突评议委员会批准,独立地对违反考勤处罚规定者实行各种处罚,通过这种方式使行政部门对纪律状况和生产制度状况的责任得到了加强”。[46]“1930年10月20日,中央委员会关于保障生产所需劳动力的决议,提出了一系列同劳动力流动作斗争的措施,其中包括取消劳动交易所和只根据居住地来进行劳动登记的措施。在企业,因没有发挥专家特长而耽搁了对专家的使用,因不正确使用稀缺职业的工人,因挖别的企业的工人和技术人员到自己企业来工作,因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标准和有多余的劳动力,领导应承担行政责任;1931年6月23日,斯大林在对经济领导人讲话中谈到了更有组织地招募劳动者、劳动机制、消除人员流动性、平均主义、无人负责、改善日常生活条件、干部的正确分布、生产中引入经济核算原则、改变工资报酬政策的必要性等问题。以斯大林的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六个条件’而著称的这次讲话的主旨,深入国民的意识中,在许多立法和行政法规中得到反映,到处悬挂,甚至在古拉格的工地上也是如此”[47];“1932年12月27日,通过了实行公民证制度法,该法律规定按居住地登记和确认城市居民的财产,使市民享有食品购买证权和住房权。莫斯科、列宁格勒和其他一些工业中心成为有优先供应权、有限户口登记的城市。在1933年间国内发放了2700万本护照。数十万人因违反户口登记制度而被捕并派去强制劳动”。[48]“1933年,在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一月的全体代表联席大会上,斯大林提出了关于在建设无阶级社会的过程中阶级斗争尖锐化和加强国家政权的论题,他指出,阶级的消灭不是通过阶级斗争熄灭的方式,而是通过加强阶级斗争的方式得以实现的。斯大林提出了消灭即将灭亡阶级的最后剩余的任务,并且列出了未来要惩治的对象:私有企业主及其奴仆、私有商人及其走狗,原先的贵族和牧师、原来的白匪军官和士兵、原来的警察和宪兵、一切资产阶级沙文主义派别的知识分子和一切反苏分子”。[49]

1936年9月,内务人民委员部的新人民委员叶若夫成了亚戈达的接班人。1937年7月,内务人民委员部下达了《关于惩治原富农、刑事犯及反苏分子行动》的第00447号命令。随着这一命令的发出,许多私有企业主及其奴仆、私有商人及其走狗,原先的贵族和牧师、原来的白匪军官和士兵、原来的警察和宪兵、一切资产阶级沙文主义派别的知识分子和一切反苏分子,以及屡教不改的刑事犯被判处到劳动改造营服刑。新一轮大惩治运动,导致了劳动改造营规模的扩大和既有国民经济意义,又有国防意义的新工程开工(例如,索里卡姆工程和古比雪夫工程;贝加尔—阿穆尔铁路干线工程;卢日斯克海湾第200号海军工程;第201号阿穆尔河底加深工程)。[50]

但是,在叶若夫任内务人民委员部委员时期,古拉格的囚犯们首先被看作是敌人,然后才被看作是经济个体,这显然会对劳动效率的提高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从而不利于各种计划任务的完成。1938年11月,按照斯大林的指示,停止大惩治行动。完成了自己使命的内务人民委员叶若夫被撤职,后来被枪毙。1938年11月25日,任命贝利亚接替叶若夫的职位。贝利亚是个实用主义者,他首先从经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来看待强制劳动的制度问题,从而成功地使古拉格变成一个重要的经济总委员会。[51]

在这种情况下,强制劳动机构作为苏维埃国家经济组织加以使用,尤其是在大型经济项目建设上加以使用的趋势愈益明显,并逐渐成为苏联最大、具有无限动员能力的经济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