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2章 隐形密使

1988年的中国,肯定是没有《反垄断法》的,甚至都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

前者要20年后才立,后者也要等四五年。

不过,关于“垄断”、“不正当竞争”这些国际贸易中可能涉及的概念,国内的司法实践领域也已经有所涉及,而且更多的时候是靠一些临时性的政策办法文件来处理。

米娜在国内做生意也做得不小了,从自家当初的酒厂,到红牛到佳得乐到肯德基,所以米娜对于国内的相关常识,还是有所了解的。

她又不是花瓶。

她只是对美国人这边的行情,不是很懂。

顾骜就给她解释:“我们中国人,经常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这两事儿,混为一谈。比如亏本倾销、恶意低价占领市场再抬价,咱中国人就觉得这事儿好像既违反了反垄断,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好像一犯都犯。

但是在美国,压根儿就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独立立法,人家对不正当竞争的管理,只是反垄断的一部分,一种表现形式。

在70年代科技企业大规模兴起之前,这两个是差不多的,没必要区分太细。不过70年代,随着芝大那批狗币经济学者崛起,鼓吹科技行业的天然垄断与‘垄断促进科技创新’,美国人在这方面的评判,出现了分化。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他们管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事儿,你倾销了,满足了那些陷害对手的条款了,你就算不正当竞争。

可是否‘垄断’,评判的不再是你害没害对手,而是看你害没害消费者。换句话说,你就算倾销了,逼死了对手,甚至市场占有率都100%了,但你只要倾销逼死对手后,没有趁着‘天下已经是我独占的了’,重新涨价涨回来对消费者作威作福,而是继续永远低价下去,消费者买到的东西没贵,质量也没下降,消费者有实惠,你就不算垄断。

而我们中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经济立法,还是学的美国70年代以前的老派思维,我们重视的是企业和企业之间有没有超限的挖坑下套,而不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

这番话,外行法盲听起来可能有些累,但米娜是稍微懂点行的,所以马上就理解了。

说句便于后世人理解的、略微有点近似的例子解说一下。

比如201X年的哔哔打车,你抢市场的时候那肯定是亏本补贴、恶意倾销,这没跑了。

但是按照新的反垄断法,这事儿不能马上治他的罪。

因为你还不知道他靠恶意补贴战干死其他竞争对手后,会不会坑害消费者。

他要是不害消费者,只害对手,甚至杀对手对消费者是有利的,那么对于逃过反垄断制裁就有很多加分。

可是,如果杀完对手之后,真的开始猛涨管理费,打车比原先旧的线下出租车时代还贵了,大家怨声载道,这时候你才能说他确实当年卑鄙无耻,违反了反垄断。

这是传统“反不正当竞争”的B2B思维,和后来的“反垄断”B2C思维的最大差距。

一个关心弱势经营者有没有被坑,而另一个不管弱势经营者的死活,只管最终消费者有么有被坑。

当然了,也不是说“反垄断”管得就比“反不正当竞争”宽或者窄,只能说这两个思路各有交叉重叠、也各有额外补充。

商业现实当中,坑了对手却没坑消费者的情况,跟坑了消费者却没坑对手的情况,都是存在的。

具体到香积电、天鲲和苹果这个争端上,如果按照米娜熟悉的“中式只反不正当竞争、不反真·垄断”的思路来处断,天鲲和香积电其实是相对容易逃脱违法责任的,到时候只要承担违约责任好了。

违约可比违法轻得多。

理由也正如刚才米娜提到的:首先,摩托罗拉的CPU,在市面上并没有垄断地位,英特尔就比它牛逼,市场占有率也更高。德州仪器都还没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其他还有好几家名义上有竞争力的同行。

而香积电在加工能力和工艺技术方面,也还略逊于日本人的NEC、东芝,只是跟富士通并驾齐驱。

你要说香积电这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优势、不正当陷害苹果”,这是怎么都说不通的。

老子哪来的“市场支配地位”?你特么联邦法院瞎啊!

可是,换到“是否侵害消费者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得到的服务的价格、质量、功能多样性”这个鉴别角度,如果真的抓住天鲲、王安、香积电三家联手的证据,苹果是真有把握从顾骜身上撕咬下一大块肉来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后世在亚马逊上面,亚马逊又有B2C的电商业务,也有C2C的电商业务。

当时,杰夫·贝佐斯这个没节操的家伙,可没少干“看C2C的平台商家什么东西卖得火,我们自己的第一方自营也在不抄袭不侵犯知识产权、只打擦边球的情况下,做山寨品去卖”的事儿。而且作为亚马逊的平台方,人家手握搜索结果排序权和广告分配权,想让亲儿子抢干儿子的生意还不是分分钟。

这种事情,在美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里,就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相当于你又做平台又做自营,同时运动员和裁判。你刻意压制了消费者想得到的东西的选择面,导致设计单一化,等等(主要是亚马逊还利用了自己作为平台方抓取的数据,来分析什么火什么不火,相当于把试错成本摊给别人,它自己只跟风最火的摘)……

具体法理能写出几百页来,这里就不赘述了。反正这就是真实案例,记住这种事儿在美国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就行。

有兴趣的自己去英文网站查相关判决理由,都是很有名的案子。

还听不懂的,用中国人容易理解的套一下,那就相当于天猫自营要是也抓取流行数据、擦边球自产自营抢第三方淘宝店家爆款生意,那按照美国法律肯定也不行。(当然天猫是中国的,肯定不能按美国法律)

而苹果公司只要能证明,香积电跟另外两家企业有串通,因为顾骜都是大股东,所以“导致了美国的设计师们无法第一时间用到加装了可以鼠标绘图的PHOTOSHOP设计电脑”,侵害了美国广大商务白领的选择权、也切实限制了他们他们购买电脑的功能,造成了他们的不便。

那这事儿顾骜就要承担严惩了,不再只是违约的问题。

现在博弈的关键,就是摆好姿态,滴水不漏,不要被敌人抓到串通的把柄,甚至都不能让对方提交仲裁时,让仲裁者觉得这事儿“串通的盖然性概率比较大”。

因为这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纠纷。

刑事纠纷讲究的是无罪推定,证据不足就是没犯事儿。

民事纠纷主张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对方只要有一定的推定性证据,只要仲裁者觉得盖然性大于50%,这事儿就有可能黄。

顾骜么,因为他同时是香积电、天鲲和王安的大股东,所以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概率比较大,谁让他有钱有势天然恶霸形象,所以多承担一些被人揣测为恶人的风险,也算是公允了。

他太难了。

之前的表面功夫、过程证据,留得那么足,为的就是到时候被逼无奈要在美国的司法层面“自证清白”,哪怕压低个10%~20%被仲裁不利的概率,也是好的。

智商不够高的人,真做不了这种生意,设不了这种局。

那些智商才150以下、仅仅仗着自己是重生者穿越者就想来玩这种花活的,就等着死吧,他们还是背彩票号码背股市行情这种低端操作比较适合。

……

“这几天,你找点茬子,回国料理一下肯德基之类的生意吧,从香江转机,帮我带点话,我怕加密电话也不安全,毕竟是涉及到美国排名前三的封闭式操作系统电脑公司的江湖地位,我们不能保证苹果动用得到的刺探资源比我少。”

顾骜在紧急作了一番预案,又请了在纽约开律师事务所的表哥密谋了一番后,形成一份指示,让米娜读懂背熟,到时候回国去香江转机的时候,直接转述给张仲谋。

他不想留下任何纸面和电子证据,毕竟他是见识过过关的时候美国狗乱搜查别人电脑和随身物品的。

“你是让张仲谋在合适的时机,主动作出退让姿态,摆出‘愿意在产能不足的时候,主动附条件允许摩托罗拉方面取消代工授权的独家性,愿意引入竞争者’的姿态,来平息苹果方面的卑鄙指责么?同时,要安慰张仲谋,告诉他这个姿态摆出来并不会有多少真正的损失,因为美国人和日本人短期内并没有企业能做到这个成本、觉得进入划算,所以只是假装慷慨摆姿态?核心思想我没有记错吧?”

顾骜:“没记错,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然后还有这些细节……跟摩托罗拉方面当年的谈判细节,要我们主动申请,希望摩托罗拉方面允许我们公开,姿态摆得谦卑一点,人畜无害一点,尽量让将来的仲裁者觉得这事儿里面摩托罗拉比我们更不愿意工艺扩散化……”

米娜一一牢记在心,然后找了个日子当了一把隐形密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