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8章 奸诈得人设崩塌

上午的谈判中,林国栋指责包处长说“中方的技术独创性不足”,主要的表述方式,就是质疑“膜法”这种新的方法思路中,所用的“膜”并不是中国人自己发明的。

当然,这一点并不是由于包处长在材料中授人以柄。

而是林国栋凭借几十年港岛精英律师的经验,自己推断出来的。

因为在中方给他的初步“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要求保护生产这种膜的配方。

在专利申请中,如果一样东西或者一个技术点,没有写明要求保护,那么多半就只有一种可能:这个技术点是前人的“现有技术”。

林国栋何等老辣,他仅仅瞥了一眼,就得出了结论:中国人发明了这种“膜”的新用法,但膜本身肯定是外国人早就搞出来的材料。只是外国人没想到把那种膜、用在制氦机这个场合。

在专利申请中,题目格式为“一种XX材料,及其在YY领域的使用方法”的申请,肯定是比只有“XX材料在YY领域的使用方法”的申请要容易过得多,律师的工作量也小得多。

“及其”两个字,非常关键。

关系到这个东西是不是从胚胎开始,就是你独门原创;

还是把别人家孩子捡回来、调教出了新才艺。

但不管怎么说,“发掘了别人家孩子的新才艺”,法律上讲也是发明,也是受各国专利法保护的,无非律师证明的时候多费点手脚。不然法律上就不会专门分别定义“物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了。

而顾骜的反驳,自然也要精确切中这点,从技术上正面回击。

“……虽然这种膜材料本身并不是我们发明的,但材料的原始发明者,本身的实验目的是基于XXX项目、预期用途是YYY……”

“鉴于这是两个几乎没有交集的完全不同技术领域。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推导出ZZZ的用法……”

“而且,考虑一种新技术的创造性是否达到发明应有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应考虑其研发过程中的难度,更应该考虑这种思路是否克服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固有偏见、取得了预料之外的技术效果……”

(以下省略五千字,我不想拿专代科目二的答卷水字。)

顾骜口中旁征博引的这些,都是德、法等国通用的《专利审查指南》方面的技术文档,是各国专利局的指导文件。

英美法国家可能具体描述略有不同,但基本判断思路是相当的,毕竟都要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大框架下实现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其实,哪怕是包处长,对里面某些条文都是了解的。但他不懂技术,不知道怎么往里套、以用于砍价,于是只能靠顾骜这个技术男来解决。

这也是为什么后来中国要规定:专利代理人必须是本科理工科毕业、才可以考取执业资格证。而文科生,哪怕是专修法律的,也不可以考(如果再去念个理科学位就可以了)。

因为经过长期的实践后,大多数人都发现,这里面的技术辩论,技术比法律重要得多。相关法律其实没那么难。顾骜后世一个码农,在支付宝接触的算法多了,也渐渐知道些常识。

但在1979年,国人显然还没意识到这一点。各部的外事局,哪怕做涉外知识产权协商的,基本上都是学了点外国的通用法律准则,就直接上了。

缺少真正扎根一线、有过科研经验的人员。

……

林国栋被顾骜的表现,杀得节节败退——不过也毋宁说是他一开始欺负内地人不懂行,所以开了个近乎讹诈的高风险分成。

顾骜只是把其中的水分一点点榨干。

“最后,我还想陈述一点事实:贵司对于专利维持费的法务成本估计过高。一开始你们认为后期在美法德日四国都申请专利、20年的总维持费成本可能要60万美元,并且以此为基调作为风险折算的基价。

我想说的是,年费是可以不交满年限的,如果我们觉得技术前景不好、或者其他国家有绕过我们技术路线的更好替代方案,只要我们弃权,后面这些年都不用交了。

我们本来就没指望膜式制取法可以领先20年,最多5年后,杜邦和巴斯夫说不定就能搞出迂回掉我们那种膜的新材料,我只打算赚5年的块钱,所以只要15万总年费预算就够了。这样总法务成本就从80万降低到了35万……”

“行了,别说了!”

这么谈下去,林国栋觉得自己就快成OPEN BOME了,成本一项项都被客户分析干净了,还玩个屁。

他觉得顾骜肯定是个恶魔。

“这样吧,最后一口价!大家干脆点儿。货物出口额的15%,技术授权费的30%,作为风险款项。包处长,您觉得怎么样?”林国栋只想用天下最好的山珍海味,甚至是美女的樱唇,堵住顾骜的嘴,然后让包处长快点拍板。

顾骜这厮,太了解行情了。

包处长虽然不懂全局,但他察言观色还是看得懂的:“我觉得还可以再聊聊……”

林国栋又一咬牙,暗忖内地人估计只会卖设备,不会想到怎么直接卖技术授权,那就把后一部分的分成再降低几个点,以示诚意好了。

“货物出口创汇分成不变!对外技术授权费再降2个点!不用算了,如果通盘考虑,后一部分是绝对降不到5个点的。我可以把同行合同都拿给你们看!”

……

包处长和顾骜,又坚持谈判了两天,最后拿下了货物出口额12%/技术授权费25%的辉煌成绩。

虽然在顾骜看来,只要林国栋运作得好,未来还是大有赚头的。

但国家对这个条件已经很满足了。上面本来觉得砍到20%/35%,就是可接受的底限。

包处长觉得顾骜身上已经再也没有潜力可挖,而顾骜觉得与其在这些小钱上再纠结,不如让国家以最小的代价稍微买点教训——对自己没有信心的教训。

其实这次的事儿,只要国家对自己的技术有信心,敢确认这是“国际最先进水平”而非仅仅“填补国内空白”,那完全是可以一开始就不要风险代理,而是直接全资把律师费掏了,干嘛跟香江人谈分成制呢?

在这种状态下,包处长和林国栋“在友好祥和的氛围中签了约”。

顾骜则在他的实习报告上总结了这次的谈判经验,并且建议“在下次遇到此类情况采取非风险代理,并成立由技术人员而非外事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

他并没有越级装逼,而是让包处长审批、署名之后,再往外事局递。这样包处长也算是知情了,领导功劳也少不了,算是很会做人的稳妥处置了。

签约完成,包处长第一时间给京城打了电话报捷。

京城方面立刻表示了嘉奖。

与此同时,跟林国栋分手的时候,顾骜还不忘跟他支招:

“这个技术,法国人将来完全是可以绕过去的——膜法的思路被启发之后,具体用哪种膜,已经不重要了。就像青霉素的专利一旦公开,启发了人类‘从细菌分泌物’角度去找抗生素,很快链霉素土霉素都会出来的。所以,专利潜水艇这招,不是不能用,要慎用。你就别指望收别人的侵权费了,追认两笔‘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新增扩大市场的合理授权费’,就差不多了。另外,18个月的保密期也别用足了。你自己想办法,怎么勾引法国人、然后提前引爆掉就好。早点儿落袋为安。”

这些黑话,包处长已经完全听不懂了。

而林国栋也一度怀疑:顾骜这厮真是来自于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么?怎么比资本主义世界的奸贼还要奸?

简单来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发明专利,在刚刚申请后的最多18个月内,技术细节是保密的,这段时间是“后悔期”,也就是如果发明人发现同行跟进得很慢,短期内完全赶不上自己,而他又不甘心公开技术细节了,就可以无声无息地撤回。

而在这段“后悔期”内,如果有同行恰好跟你撞车了,那是不用给侵权费的(因为默认你还没公开,所以对方是善意的、恰好跟你研发了一样的东西)。但是如果你的专利下来后,他还有新订单未完成、并且也用了这个技术,就得乖乖交授权费了。

授权费比侵权费当然要少一些,不过收得也更和平些,这才是西方知识产权合作的主流——专利本来就不该是限制别人通过的,而是拿来收买路钱的。

顾骜分析了这项技术的启发性与可迂回性,也是帮林国栋更好地替他赚钱。

国家可是给了政策,他顾骜个人,以及他老爹,都是可以在创汇中拿到不低于0.5%/2%的分成的。

“顾生,我有点相信你的眼界、见识和能力了。你这种人,做官真是太浪费了——期待着将来能和你有更多的合作机会。我觉得,交你这个朋友,比跟处长、局长什么的交朋友,从长远来看更有价值。”

送行的时候,林国栋私下里拉住他说了这番话,显然是示好了。

顾骜当然不会犯错误:“不用客气,这话我可当不起。你要是有本事跟局长交朋友,绝对比跟李嘉诚交朋友还有用一百倍。”